2016年8月3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2682號公告,第二次預告訂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6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該規定預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制造日期為準。
“衛福部”前于2016年3月10日第一次預告訂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相關產品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經評估各界所提意見及參考國際法規,修正人造奶油與相關產品的油脂含量界定及品名標示規定:針對以食用油脂制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的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的相關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的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的標示。
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一、 本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
二、 「奶油」及「乳脂」產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品名標示為「奶油」,指僅由乳品衍生之油脂制品,經殺菌、攪動、提煉制成供食用之奶油,且乳脂肪含量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產品。
(二) 品名標示為「乳脂」,指將乳品中脂肪經由物理方式分離,制作成脂肪于脫脂乳中型態之乳化產品,在冷凍溫度以上呈現液狀,且乳脂肪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之產品。其品名亦得標示為「食用乳油」、「鮮奶油」或「鮮乳油」。
三、 「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系指食用油脂于適當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后,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等處理,制出具可塑性或流動狀之產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油脂含量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
(二) 油脂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品名應標示為「脂肪抹醬」。
(三) 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日期:2016-08-31
該規定預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制造日期為準。
“衛福部”前于2016年3月10日第一次預告訂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相關產品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經評估各界所提意見及參考國際法規,修正人造奶油與相關產品的油脂含量界定及品名標示規定:針對以食用油脂制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的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的相關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的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的標示。
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一、 本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
二、 「奶油」及「乳脂」產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品名標示為「奶油」,指僅由乳品衍生之油脂制品,經殺菌、攪動、提煉制成供食用之奶油,且乳脂肪含量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產品。
(二) 品名標示為「乳脂」,指將乳品中脂肪經由物理方式分離,制作成脂肪于脫脂乳中型態之乳化產品,在冷凍溫度以上呈現液狀,且乳脂肪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之產品。其品名亦得標示為「食用乳油」、「鮮奶油」或「鮮乳油」。
三、 「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系指食用油脂于適當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后,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等處理,制出具可塑性或流動狀之產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油脂含量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
(二) 油脂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品名應標示為「脂肪抹醬」。
(三) 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