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臺灣地區“食藥署”于2014年11月20日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該辦法即將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所供應的食品(共5類)”的“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該辦法規定標準,則限制其針對兒童廣告及促銷的方式,管制重點如下:
一、廣告限制:
(一)17時至21時,不得于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二)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飲食的表示或表征為廣告。
二、促銷限制:
不得針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例如: 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的活動,或者以文字圖像針對兒童為廣告,并贈送加購玩具等,均為此辦法納管范圍。
該辦法正式上路后,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款。衛生機關除加強業者輔導外,還將于該辦法正式施行后,強化相關廣告及促銷活動的稽查,以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民眾健康。
日期: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