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消息,臺中市消費者保護部門元旦前往臺中國際旅展調查,發現2商家不符規定,仍于禮券票面記載退券需加收1成手續費;另有1家旅宿商家禮券訂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1年,已要求商家改正。
臺中市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的“餐飲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今年1月1日起,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均須記載禮券面額及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的返還價金程序,且退券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此外,不得再使用商家相互保證的履約保證方式,因為以往常見關系企業互保,如發生停、歇業等情形,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形同虛設。
主任消保官指出,此次旅展共有4家餐飲商家參展,其中有2家商家未符合規定,仍于禮券票面記載退券需加收1成手續費,已依消費者保護法,限期商家改正,而復檢時其中1家商家,新增須整套禮券才能退券的不合理規定,已要求商家再進行改善。
另有1家旅宿業所銷售禮券,因記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1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除要求商家不得再銷售外,并請策展單位注意,復檢時已無再銷售該不合規定住宿券。
日期:201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