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布2015年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強制標示稽查結果,重點查核項目包括是否依規定應標示的品項進行標示、是否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及耐熱溫度符合性。
“食藥署”于2015年度10月間,會同22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劃”,總計查核424件市售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標示符合性,共查獲66件食品容器具疑似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規定;抽驗46件塑料類及21件紙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檢驗項目包括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塑料類一般規定(鉛、鎘、材質鑒別、重金屬、塑化劑、著色劑等)及紙類一般規定(熒光增白劑、材質鑒別、重金屬等),檢驗結果共計1件紙類食品容器具檢出熒光增白劑,1件紙類食品容器具檢出熒光增白劑且材質鑒別與標示不相符,其余產品皆檢驗合格(合格率97%)。另針對上述塑料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進行耐熱性試驗,檢驗結果共計5件產品耐熱試驗不符合,皆由轄區衛生局依法處辦中。
“食藥署”重申,經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凈重、容量或數量、境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制造日期等信息,并不得有不實、夸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違反上述規定者,最高將處新臺幣400萬元罰款。
日期:201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