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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擬制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相關產品的品名及標示規定

   2016-03-14 廈門WTO工作站880
核心提示:為強化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品名標示管理規范,2016年3月1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767號公告,預告訂定

    為強化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品名標示管理規范,2016年3月1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767號公告,預告訂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相關產品之品名及標示規定”,6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該規定預定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以產品制造日期為準。

    該草案規定,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制品,其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以食用油脂制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的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倘油脂含量60%以上未達80%,應標示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達60%,應標示為“低脂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35%的相關產品,其品名可標示“脂肪抹醬”或標示與其產品本質、用法及用途具關聯性文字。上述“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的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的標示。

    該草案共2點,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380
 




日期:2016-03-14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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