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月下旬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鑒于《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草案)》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且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為保證立法質量,草案將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作進一步的調研、論證、修改后,再適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1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作了較大調整,并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安全信息的公布、農業投入品管理等作了相應規定,基本涵蓋了草案亟需解決的一些問題。鑒于此,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對草案作了重新研究、梳理和論證。本著上位法已解決的問題不再規定,著力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尚未解決問題的精神,對原草案的體例和具體條文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題目由“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改為“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條文由原來的四十八條縮減到三十五條,不再設章節。
這次修改以問題為導向,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調整。草案修改稿結合我省實際,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職責。二是完善追溯機制,強化信用管理。三是加強源頭管理,建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制度。四是農產品銷售實行合格證和信息卡管理。五是強化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舉辦者的責任。六是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力度。七是為保證有關本規定的有效實施,增設相應法律責任。
日期:2016-09-29
2014年1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的《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作了較大調整,并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安全信息的公布、農業投入品管理等作了相應規定,基本涵蓋了草案亟需解決的一些問題。鑒于此,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對草案作了重新研究、梳理和論證。本著上位法已解決的問題不再規定,著力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尚未解決問題的精神,對原草案的體例和具體條文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題目由“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改為“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條文由原來的四十八條縮減到三十五條,不再設章節。
這次修改以問題為導向,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調整。草案修改稿結合我省實際,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職責。二是完善追溯機制,強化信用管理。三是加強源頭管理,建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制度。四是農產品銷售實行合格證和信息卡管理。五是強化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舉辦者的責任。六是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力度。七是為保證有關本規定的有效實施,增設相應法律責任。
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