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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制定薏苡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2016-11-01 廈門WTO工作站581
核心提示:2016年10月28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授糧字第1051065594A號令,訂定薏苡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并自即日生效。薏苡品種
    2016年10月28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授糧字第1051065594A號令,訂定“薏苡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并自即日生效。 
    薏苡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于禾本科(Poaceae)之薏苡(Coix lacryma-jobi L.)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托,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托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以春作二月至三月種植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于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三千六百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之種子外觀必須飽滿完整,且無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采逢機完全區集設計,四重復,以行株距六十×十五公分行旱田直播,單本植,每小區十行,行長四公尺,調查第三行及第八行各二公尺長植株,總調查株數至少八十株。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壤土或砂質壤土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以薏苡慣行法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應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春作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薏苡品種性狀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劃,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后,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范處理。
 
    附件參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9054


日期:2016-11-01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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