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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20日進行表決 處罰金額大幅增加

   2017-01-19 中國上海568
核心提示: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上,食品安全成為焦點之一。代表們多日來的討論與建議,有不少也緊密圍繞著這一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上,食品安全成為焦點之一。代表們多日來的討論與建議,有不少也緊密圍繞著這一民生話題。 
    20日,備受關注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即將提請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表決。此次上海食品安全地方修法,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制定百姓拍手叫好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規。該《條例(草案)》在現行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基礎上,條文數量從62條增加到114條,全新條文52條,把社會廣泛關注的網絡食品、無證小餐飲、食用農產品等安全監管問題納入修訂范圍,修訂幅度達93.8%。
 
    小型餐飲設正負兩張清單
 
    去年,上海結合城市網格化管理與“五違四必”區域環境綜合整治,讓許多盤踞街頭多年的無證攤位消失了。此次《條例(草案)》根據《食品安全法》授權,本著從嚴治理的要求,確定了風險控制、分類施策、疏堵結合、減少存量、嚴控增量的治理原則,明確了對無證食品生產經營的治理要求。
 
    此次《條例(草案)》將小型餐飲備案也列入其中,尚未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經營食品品種風險較低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情況下,在辦理備案手續后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日常經營活動納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的監管范圍。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對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兩張清單:一是負面清單,禁止臨時備案小型餐飲部的經營冷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生食水產品、涼拌菜和預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風險食品以及未經加熱處理的即食食品;禁止制售產生油煙、異味、廢棄的熱食類食品和糕點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等。申請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的,經常場所應位于固定建筑物內,與污染源直線距離二十五米以上,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經營場所不兼用于個人日常生活等等。
 
    引導無證餐飲合法化
 
    吳堅代表建議,制定針對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配套專項管理規范性文件并由工商、食藥監、城管等部門聯合專項管理,通過各行政部門的信息共享,達到“1+1>2”的效果。同時,由于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餐飲資質的程序將不同于現有的餐飲行政審批程序,提供專項管理,向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一條龍的申請服務和集中監管,減輕其合規的負擔。
 
    劉櫻代表建議,對市場準入要分層、分類管理,避免一刀切和管理盲區。根據食品行業、受眾群體的不同,分層、分類制定準入門檻、安全標準,更重要的是退出機制,讓所謂的“無證經營”合法化,有進有退、健康發展。管理方式上公開、透明,盡量減少因標準認定的不同導致經營者與監管者之間的摩擦。此外,加大懲罰力度,建立信用管理和黑名單制,加強事中事后執法監督。
 
    此次《條例(草案)》也涉及食品攤販,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根據需要,在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和周邊居民生活的情況下,可依法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向符合條件的食品攤販發放臨時經營公示卡,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綠化市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
 
    網絡餐飲“以網管網”
 
    《條例(草案)》探索了對網絡食品經營的監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總結本市有關網絡餐飲服務管理的實踐經驗,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備案義務;網絡食品經營者的公示制度;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管理責任、網絡交易食品配送要求等。
 
    劉震華代表表示,《條例(草案)》的一大亮點是體現了網絡餐飲兩大主體在立法上的創制性,即“以網絡管網絡”。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來對自己平臺上的入網經營者進行審查和管理,比起監管部門來直接管理這些入網經營者將更加直接、有效。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如果不履行法定義務,那么監管部門可依法對兩類主體都追責。2015年10月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已對網絡餐飲內容進行了規定,在地方具體的操作措施出來后,就不必像此前一次次約談相關企業,而可以直接根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八項法定管理責任實施處罰了。
 
    違法行為處罰從嚴
 
    本著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條例(草案)》設置了23條針對處罰方面的規定,其中詳細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加強了法律保障。
 
    《條例(草案)》加大了對違法主體的處罰力度。比如,原先對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而新的《條例草案》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處罰金額大幅增加,大大提高了違法成本。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鼓勵用現代科技手段監管
 
    近年來,上海食品監管部門在探索智慧監管體系建設、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破解網絡食品安全監管難題等方面運用大數據思維。
 
    《條例(草案)》創制性設置了“食品安全科技應用”的條款,明確應當加大對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勵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科研應用研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監管部門研發和應用先進的檢驗檢測技術和方法。還單設“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施監督管理”條款,明確監管部門可以利用大數據處理等現代科技手段,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收集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可以作為認定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證據。


日期:2017-01-19
 
地區: 上海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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