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臺灣地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發布貿服字第1067016528號令,函復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款規定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檢附的《海關的轉運準單》以《轉口貨物無加工證明書》取代案,答復如下:目前如有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9條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而無法提供《海關轉運單》時,請廠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口貨物無加工證明書)向該局專案申請。
日期:2017-06-28
日期:201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