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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原料相關要求梳理

   2019-09-20 食品伙伴網王姣464
核心提示:  飼料原料質量是保證飼料產品質量以及動物產品安全的重要指標之一,為規范飼料原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原農業部公布了《飼料
   飼料原料質量是保證飼料產品質量以及動物產品安全的重要指標之一,為規范飼料原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原農業部公布了《飼料原料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73號),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6號)中明確規定,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為此,食品伙伴網梳理了有關飼料原料方面的法規要求,供相關企業參考。

  《飼料原料目錄》中對飼料原料的定義為: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礦物質,用于加工制作飼料但不屬于飼料添加劑的飼用物質(含載體和稀釋劑)。飼料生產企業所使用的飼料原料均應屬于《飼料原料目錄》中規定的品種,并符合本目錄的要求。


  一、基礎法規要求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6號)規定飼料原料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飼料生產企業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作為飼料生產企業,也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第二十三條規定,作為飼料經營者,禁止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飼料。


  《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4年 第1號)中也規定,企業應當加強對飼料原料的采購管理,全面評估原料生產企業和經銷商的資質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建立供應商評價和再評價制度。


  二、飼料原料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73號)


  《目錄》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通則,第二部分是飼料原料加工術語,第三部分是飼料原料列表,第四部分是單一飼料品種。使用該目錄之外的物質用作飼料原料的,應當經過科學評價并由農業部(現農業農村部)公告列入目錄后,方可使用。


  目錄第二部分給出了常用飼料原料加工術語的名稱、定義及其形成產品的修飾語,第三部分凡涉及到相應術語的,其含義與第二部分的定義一致。


  目錄第三部分原料列表給出了原料名稱,“原料名稱”欄內方括號列出的為飼料原料的常用別名,可以與括號前的名稱等同使用;“原料名稱”欄內圓括號列出的為相關原料不同物質形態,應根據產品實際進行選擇。飼料原料標簽中標識的產品名稱以及飼料產品標簽中“原料組成”所使用的原料名稱應與列表中的“原料名稱”一致。


  目錄第三部分中“強制性標識要求”所規定的為質量要求或衛生特征指標,應在原料標簽的分析保證值等項目中列出。對飼料原料進行瘤胃保護處理的,應在原料標簽中標明瘤胃保護方法。


  目錄第四部分所列單一飼料品種,應當辦理生產許可證和進口登記證。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進口登記證的單一飼料產品不得作為飼料原料生產、經營和使用。生產或使用涉及轉基因動物、植物、微生物的飼料原料,還應當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除目錄中有特殊規定外,植物性飼料原料的植物學純度通常不得低于95%。飼料生產企業使用目錄中所列原料,應按照保證飼料和養殖動物質量安全的原則和要求,根據飼喂對象和原料特點合理選擇和使用。


  三、飼料原料目錄修訂


  原農業部公告第2038號、2133號、2249號、2634號,農業農村部第22號公告分別對飼料原料目錄進行了修訂。具體修訂情況如下:


  1、  原農業部公告第2038號,將大豆磷脂油粉等8種飼料原料增補進《飼料原料目錄》,對豆餅等8種原料的名稱或特征描述進行修訂,將釀酒酵母培養物等3種產品從《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轉入《飼料原料目錄》。具體內容可查看公告修訂列表。


  2、  原農業部公告第2133號,將魚漿等3種飼料原料增補進《飼料原料目錄》。將低脂肪魚粉[低脂魚粉]同時增補到《目錄》第四部分“單一飼料品種”中。


  3、  原農業部公告第2249號,將初乳(粉)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養殖動物,修訂“初乳(粉)”強制性標示要求。強制性標示要求中刪除“本產品僅限于寵物飼料(食品)使用”的規定。


  4、  原農業部公告第2634號,增補輔酶Q10渣進入《飼料原料目錄》,同時增補到《飼料原料目錄》第四部分“單一飼料品種”中。將飼料添加劑焦亞硫酸鈉適用范圍擴大至豬,在豬配合飼料中的最高限量為0.25%,質量標準暫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焦亞硫酸鈉》(GB 1886.7—2015)執行。


  5、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2號,增補大麥苗粉等32種(類)飼料原料進入《飼料原料目錄》,修訂“1.2.4大米”的原料名稱和特征描述,修訂“5.其它籽實、果實類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的類別名稱,修訂“9.6.5明膠”的原料名稱和強制性標識要求并將其轉至“13.其他飼料原料”類別。


  四、飼料原料相關標準要求


  1、GB 13078-2017《飼料衛生標準》


  2017版的《飼料衛生標準》將標準的適用范圍調整為適用于表1中所列的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不適用于寵物飼料產品和飼料添加劑產品。


  標準規定了飼料原料的有毒有害物質及微生物的限量及試驗方法。主要包括無機污染物、真菌毒素、天然植物毒素、有機氯污染物、微生物污染物。


  2、GB 10648-2013《飼料標簽》


  《飼料標簽》規定了飼料原料標簽標示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標準5.1衛生要求中規定,飼料原料應標有“本產品符合飼料衛生標準”字樣,以明示產品符合GB 13078的規定。標準5.2產品名稱規定,飼料原料應標注“飼料原料”字樣,其通用名稱應與《飼料原料目錄》中的原料名稱一致。飼料原料的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應當標示《飼料原料目錄》中規定的強制性標識項目。


  五、寵物飼料原料相關要求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0號對寵物飼料(寵物犬、寵物貓飼料)的生產經營進行了規范,一共包括6份規范性文件。其中,有關飼料原料的規定主要在《寵物飼料管理辦法》和《寵物飼料標簽規定》2份文件中有所說明,下面梳理一下這兩份文件中有關飼料原料的相關要求。


  1、《寵物飼料管理辦法》


  《寵物飼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寵物飼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采購的飼料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禁止使用《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寵物飼料。


  《辦法》第十條規定,禁止經營用《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的寵物飼料。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生產向中國境內出口的寵物飼料所使用的飼料原料應當符合《飼料原料目錄》的要求。


  2、《寵物飼料標簽規定》


  《寵物飼料標簽規定》第六條規定,寵物飼料產品標簽上應當標示原料組成。原料組成包括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兩部分,分別以“原料組成”和“添加劑組成”為引導詞。其中,“原料組成”應當標示生產該產品所用的飼料原料品種名稱或者類別名稱,并按照各類或者各種飼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降序排列。


  飼料原料品種名稱應當與《飼料原料目錄》一致,類別名稱應當與附錄2《寵物飼料原料分類》規定一致。


  原料組成中的某種原料如以品種名稱標示,則不應當再以類別名稱標示;如以類別名稱標示,則不應當再以品種名稱標示。


  寵物飼料如聲稱使用某種飼料原料,應當在飼料原料組成中標示其名稱,并在名稱后標示其添加量;如該飼料原料使用所屬類別名稱標示,應當在類別名稱之后以括號的方式標示該飼料原料的品種名稱及其在產品中的添加量。具體示例可查看《規定》的附錄1寵物飼料標示內容示例部分。


  當聲稱“XX配方”時,根據產品中的“XX”飼料原料應當達到產品總重的百分數不同,有不同的標示要求,具體要求可查看《規定》第二十條,這里不再一一贅述。


  寵物飼料產品可以聲稱不含有某種飼料原料,聲稱應當使用“無XX”或者“不含XX”。除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外,不得對其他任何物質進行不含有聲稱。


  有關原料的具體標識要求,可查閱《寵物飼料標簽規定》的詳細要求。


  以上就是食品伙伴網整理的飼料原料相關要求,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飼料原料要求進行采購,做好原料質量檢測,保證飼料產品質量,進而保障動物食品安全。



日期:2019-09-20
 
行業: 添加劑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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