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以案釋法】生產高仿“古井貢酒” 獲刑八個月

   2020-07-28 渦陽縣人民法院楊朔354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租用位于渦陽縣城關街道芍香路北頭孫彭莊李某的一帶院住宅,私自購買假冒古井貢酒所用的成套包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租用位于渦陽縣城關街道芍香路北頭孫彭莊李某的一帶院住宅,私自購買假冒古井貢酒所用的成套包裝材料、酒瓶和包裝機械等工具,從渦陽縣釀酒廠購買散裝白酒,生產假冒古井貢酒并銷售。
 
  同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正在生產組裝假冒的古井貢酒成品時,被渦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經鑒定,被查獲成品酒屬假冒注冊的古井年份原漿;被查獲的成品酒及包裝材料,共計人民幣102080元。案發后,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生產假冒古井貢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具有自首及認罪認罰的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結合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法官說法
 
  由于銷售假酒利潤空間大,一般消費者的辨識能力不足,部分個人和商家心存僥幸心理,為非法獲利去鋌而走險,其行為既侵害了正規商家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危害到廣大群眾的食品安全。消費者在購買酒類商品時,應注意查看防偽標簽,辨別真偽,發現假冒的酒類商品時應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以保障自己及他人的食品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日期:2020-07-28
 
行業: 酒業 包裝材料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