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 任何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義務。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負責本市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確定有關人員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ǘ┴撠熤贫ㄊ袇^年度用水計劃,考核計劃的執行情況;
?。ㄈ┙M織和指導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單位的周期性水平衡測試工作;
?。ㄋ模┴撠熜陆?、擴建、改建項目節水設施的評審工作;
?。ㄎ澹┴撠煿澦推髽I(單位)創建活動的達標評審工作;
?。┴撠熤笇С鞘泄澦录夹g、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工作,開發利用海水資源,推廣中水回用設施與節水型用水器具;
?。ㄆ撸┴撠煶鞘泄澦慕y計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節水辦應根據年度用水計劃和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額考核確定各行業的月份用水計劃,于每月底前下達到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逐級分解落實到用水單位,并建立計劃用水報告制度,每月5日前將計劃分解和各用水單位的實耗情況報送市節水辦。
第九條 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標準的用水單位,因生產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的,應提前向市節水辦提出書面申請。重復利用率達不到40%或者用水單耗達不到行業標準的,不得新增用水計劃。
第十條 因建設施工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工許可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并按國家規定繳納臨時供水費用,經批準后方可用水。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確需轉供的,須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分級裝表計量(節水型企業、單位應當設立三級表),其用水量按總水表度數為準。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實行包水費制。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發生分離或兼并等變化,原用水計劃失效,應重新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經市節水辦重新核實,確定新的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用水。對超計劃用水的,由市節水辦對超計劃部分按以下標準征收超計劃加價水費:
?。ㄒ唬┲行W校、托兒所、幼兒園和社會福利性單位以及公共綠化用水超計劃的,按水費一倍征收。
?。ǘC關、事業單位、團體、部隊、醫院、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一倍征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水費二倍征收。
?。ㄈ┕ど虡I、賓館、飯店等生產經營性企業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二倍征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水費四倍征收;超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水費六倍征收外,市節水辦控制其進水能力,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市節水辦征收超計劃加價水費,應當向用水單位下達書面通知。用水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超計劃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因天旱或其它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時,應適時調整用水計劃。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對居民生活用水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六條 超計劃加價水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于市城市節約用水科技發展、城市供水建設、節約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等。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節水設施、節水型器具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符合安裝中水回用設施條件的,須按《煙臺市中水回用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將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報經市節水辦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生產用水應不斷改進工藝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不得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生活用水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采用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可使用低質水的,應當充分使用干道水、工程排水或經過處理后的中水、廢水,確需使用自來水的,必須經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準。
沖洗車輛必須使用節水設施或節水器具。噴泉等水景用水,必須循環使用。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含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加強用水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二十一條 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或市節水辦認為需要進行水平衡測試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當產品結構或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市節水辦申請測試。
第二十二條 市節水辦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麄鞴澕s用水方面的法規、政策及有關節水知識,成績突出的;
(二)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采用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節約用水成效顯著的;
(四)節水用水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及時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用水行為,事跡突出的;
?。┢渌璞碚煤酮剟畹男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期分解用水計劃和報送用水實耗情況的,削減其用水計劃的30%,超計劃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用水的,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ㄈ┻`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轉供水的,所轉供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裝表計量或實行包水費制的,從當月一日起按其管徑流量進行計算,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ㄎ澹┻`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的,核減其50%的用水計劃,并對應節水量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和市節水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煙臺市城市計劃用水管理暫行辦法》(煙政發〔1987〕25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 任何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義務。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負責本市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確定有關人員負責本行業、本單位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ǘ┴撠熤贫ㄊ袇^年度用水計劃,考核計劃的執行情況;
?。ㄈ┙M織和指導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單位的周期性水平衡測試工作;
?。ㄋ模┴撠熜陆?、擴建、改建項目節水設施的評審工作;
?。ㄎ澹┴撠煿澦推髽I(單位)創建活動的達標評審工作;
?。┴撠熤笇С鞘泄澦录夹g、新產品、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工作,開發利用海水資源,推廣中水回用設施與節水型用水器具;
?。ㄆ撸┴撠煶鞘泄澦慕y計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節水辦應根據年度用水計劃和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額考核確定各行業的月份用水計劃,于每月底前下達到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逐級分解落實到用水單位,并建立計劃用水報告制度,每月5日前將計劃分解和各用水單位的實耗情況報送市節水辦。
第九條 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標準的用水單位,因生產發展需要增加用水計劃的,應提前向市節水辦提出書面申請。重復利用率達不到40%或者用水單耗達不到行業標準的,不得新增用水計劃。
第十條 因建設施工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工許可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并按國家規定繳納臨時供水費用,經批準后方可用水。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確需轉供的,須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分級裝表計量(節水型企業、單位應當設立三級表),其用水量按總水表度數為準。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實行包水費制。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發生分離或兼并等變化,原用水計劃失效,應重新向市節水辦提出申請。經市節水辦重新核實,確定新的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市節水辦下達的用水計劃指標用水。對超計劃用水的,由市節水辦對超計劃部分按以下標準征收超計劃加價水費:
?。ㄒ唬┲行W校、托兒所、幼兒園和社會福利性單位以及公共綠化用水超計劃的,按水費一倍征收。
?。ǘC關、事業單位、團體、部隊、醫院、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一倍征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按水費二倍征收。
?。ㄈ┕ど虡I、賓館、飯店等生產經營性企業超計劃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費二倍征收;超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水費四倍征收;超計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水費六倍征收外,市節水辦控制其進水能力,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市節水辦征收超計劃加價水費,應當向用水單位下達書面通知。用水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超計劃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因天旱或其它原因致使城市供水能力降低時,應適時調整用水計劃。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對居民生活用水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六條 超計劃加價水費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于市城市節約用水科技發展、城市供水建設、節約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等。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節水設施、節水型器具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符合安裝中水回用設施條件的,須按《煙臺市中水回用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將節水設施設計方案報經市節水辦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生產用水應不斷改進工藝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不得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生活用水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采用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可使用低質水的,應當充分使用干道水、工程排水或經過處理后的中水、廢水,確需使用自來水的,必須經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批準。
沖洗車輛必須使用節水設施或節水器具。噴泉等水景用水,必須循環使用。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含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加強用水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減少水的漏損量。
第二十一條 日用水3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或市節水辦認為需要進行水平衡測試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當產品結構或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市節水辦申請測試。
第二十二條 市節水辦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ㄒ唬┬麄鞴澕s用水方面的法規、政策及有關節水知識,成績突出的;
(二)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采用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節約用水成效顯著的;
(四)節水用水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及時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用水行為,事跡突出的;
?。┢渌璞碚煤酮剟畹男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期分解用水計劃和報送用水實耗情況的,削減其用水計劃的30%,超計劃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用水的,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ㄈ┻`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轉供水的,所轉供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裝表計量或實行包水費制的,從當月一日起按其管徑流量進行計算,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ㄎ澹┻`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和器具的,核減其50%的用水計劃,并對應節水量部分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用水量按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和市節水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煙臺市城市計劃用水管理暫行辦法》(煙政發〔1987〕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