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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酒類流通領域專項整治的通知

   2012-05-30 214
核心提示:  各市商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切實做好當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食安辦發電〔2012〕1號)
   各市商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切實做好當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食安辦發電〔2012〕1號)、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等七部門《關于<2012年聯合打擊假冒侵權酒類產品專項集中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質檢執聯〔2012〕19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2012年商務系統食品安全工作重點的通知》(商秩字〔2012〕1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2012年山西省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2〕24號)精神,全面推進“放心酒”工程建設,促進全省酒類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決定,在全省酒類流通領域開展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酒類是一種特殊的食品,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酒類食品的監管,既是一項管理工作,更是一項政治任務。各級商務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這次專項整治行動提到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切實做好酒類食品的監管工作。
 
  二、整治重點
 
  這次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嚴格實施酒類批發許可證制度。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山西省酒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辦理《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并實行亮證經營。
 
  在專項整治過程中,要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取相應的整治措施,加以規范。
 
  對未辦理《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而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的經營者,要沒收違法銷售的酒品及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取締。
 
  對已辦理《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的酒類批發經營單位,要進行全面清理整頓。
 
  對已辦理《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而未按規定實行年檢者,限于2012年10月31日前補辦,逾期不辦的,由發證單位吊銷《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取消批發資格,收回尚未用完的《酒類流通隨附單》,并向社會公告。
 
  對已歇業、轉行的酒類批發經營單位,要收回《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和留存的《酒類流通隨附單》,并向社會公告。
 
  對酒類批發許可證發證辦法修訂前批準辦理的酒類批發許可證,在有效期滿換證時,必須達到修訂后的《山西省酒類批發許可證發證辦法》(晉商酒〔2010〕77號)規定的發證條件,方可辦理換證手續,對達不到修訂后的發證條件者,不得辦理換證手續,同時要收回原來的酒類批發許可證和其留存的《酒類流通隨附單》,取消批發資格,發向社會公告。
 
  通過專項整治,酒類批發企業辦理《酒類批發許可證》要達到100%,杜絕無證批發。
 
  專項整治期間,省廳將對部分市、縣的發證工作進行重點抽查。對未按規定辦理的酒類批發許可證,將責令收回,并在全省通報批評。
 
  2、嚴格落實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制度。事酒類零售業務的經營單位(含零售商店、超市、賓館、飯店、酒吧、娛樂業等),要嚴格按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辦理酒類流通管理備案登記表(證)。各級商務部門要對轄區市場的酒類零售單位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整頓,對未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的經營者,要下達書面通知,限于2012年10月底前辦理,逾期不辦的,要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取消經營資格;對已辦理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而未按晉商酒(2006)113文件規定到發證單位核對的,要下達文書,限一個月之內補辦,逾期不辦理者,由發證單位收回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取消酒類經營資格。
 
  通過專項整治,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率要達到90%。
 
  3、全面推進《酒類流通隨附單》溯源制度。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酒類流通實行《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溯源制度。《隨附單》是對酒類食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程跟蹤管理、防止假冒偽劣酒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有效手段。各級商務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和《山西省酒類流通隨附單管理辦法》要求,全力推進酒類流通《隨附單》溯源制度,嚴格規范《隨附單》的使用與管理。
 
  (1)酒類批發經營者,批發酒品是否按規定執行《隨附單》溯源制度。對不按規定認真填寫《隨附單》者,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要嚴格按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以5000以下罰款,取消批發經營資格和《隨附單》使用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2)酒類批發、零售經營單位購進酒類商品是否索取《隨附單》。對不主動索取《隨附單》或不能出示所購酒品的《隨附單》者,要嚴格按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并提出整改要求。
 
  (3)是否存在《隨附單》的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行為。如有違規,嚴格按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4)酒類經營者是否按規定和要求妥善保管《隨附單》,建立臺帳,嚴格管理。對不執行規定者,書面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對未在期限內整改的,按《山西省酒類流通隨附單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5)各級商務部門要嚴格按《山西省酒類流通隨附單管理辦法》規定,加強對《隨附單》的管理。《隨附單》僅限于發放給酒類批發單位,不得發放給酒類零售單位,如有違規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沒有《隨附單》的酒類商品,嚴禁上市銷售。
 
  通過專項整治,《隨附單》使用率要達到100%。
 
  4、加強對散裝酒市場的整頓。各級商務部門要嚴格按《山西省酒類管理條例》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散裝酒市場的監管,實行固定店鋪,貼標銷售,堅決禁止散裝酒流動銷售。要按照山西省商務廳《關于散裝酒經營管理辦法》(晉商酒〔2010〕149號)要求和山西省商務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聯合散裝白酒市場開展聯合檢查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晉商酒電〔2011〕4號)精神,對轄區散裝酒市場進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頓,嚴禁流動銷售,嚴格實行“注酒口加封密閉,出酒口單向控制”。
 
  對違反《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要按《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警告、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下罰款等措施。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散裝酒經營者,要果斷依法取締。
 
  通過專項整治,嚴格執行山西省商務廳《關于散裝酒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和要求的經營單位要達到100%。
 
  5、全面落實“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規定。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商務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的規定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酒類經營單位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規定,按照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對“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實行統一標牌標識的決定(晉商酒〔2006〕67號)的部署和要求,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樹立“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標牌標識。從2012年10月1日起,凡未樹立警示標牌的,要按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通過專項整治,在經營場所樹立“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標牌標識的經營單位,要達到80%。
 
  6、推行酒類經營“黑名單”制度。為了切實加強對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推動酒類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倡導經營者樹立商業道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堅持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同時要推行“黑名單”制度。對銷售假冒偽劣酒品的酒類批發、零售、賓館、飯店、超市、酒吧等經營單位,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即時報省酒管辦,省酒管辦將通過“山西酒管網”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發揮震攝作用,促進酒類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7、加大稽查力度,打擊假冒偽劣侵權行為。要加大對酒類市場的稽查力度,認真查驗酒類食品的進貨手續,防止非法渠道和不合格酒品流入市場。要聯合工商、質檢、公安、衛生、藥監等部門和酒類生產廠家,構建有效的監管模式,共同打擊假冒偽劣酒品,重點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白酒及假冒進口葡萄酒,確保酒類食品的安全消費。對有制售假冒偽劣酒品行為的酒類批發、零售等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酒品,視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酒類批發許可證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堅決依法取締。造成嚴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專項整治期間,既要做好重大節日期間的稽查,也要做好日常市場的檢查;既要重視對高檔名酒市場的管理,也要重視對中低檔酒品,特別是對散裝白酒市場的管理;既要重視對城市市場的管理,更要重視對農村市場的管理。
 
  三、穩步推進,分步實施
 
  專項整治行動為期7個月,自201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三個階段分步實施。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時間為2012年6月1日-6月31日。這個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宣傳動員,摸底調查,分類排隊,登記造冊,制定方案。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時間為2012年7月1日—11月30日。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清理、整頓和規范。期間,省商務廳酒管辦將組織各市開展交叉檢查,同時對部分市、縣和企業進行重點抽查。
 
  第三階段:驗收總結。時間為2012年12月1日—31日。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自上而下,逐級驗收。省商務廳酒管辦將對各市的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驗收,各市對所轄縣、區的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驗收。
 
  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后,各市要進行全面總結,將專項整治的總體情況,書面報省商務廳酒管辦一式三份,同時報電子版。省商務廳將對專項整治情況予以通報。
 
  各市商務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明確目標,責任到人,于2012年6月31日前書面報省商務廳酒管辦一式三份,同時報電子版,郵箱sxswggq@163.com。
 
  在專項整治過程中遇有新情況,及時與商務廳酒管辦聯系。
 
  聯 系 人:郭國強
 
  聯系電話:0351-4067807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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