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1號)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規定,依法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以下簡稱抽檢)工作。為進一步統一認識,規范抽檢工作程序,強化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實現“抽檢一類商品,查處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業,規范一個行業”的工作目標,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實施抽檢機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和組織開展全省流通領域
商品質量抽檢工作。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轄區內組織開展商品質量抽檢及相關工作。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商品質量抽檢中樣品抽取及不合格商品查處等相關工作。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抽檢工作。
二、制定抽檢工作計劃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抽檢工作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抽檢。抽檢工作計劃應規定抽檢的商品品種、抽檢區域以及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等。抽檢的商品品種主要是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影響國計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級部門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則上不得組織對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進行兩次以上抽檢,但有針對性地跟蹤抽檢除外。
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抽檢計劃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抽檢結果處理
(一)對不合格商品的處理
對經抽檢并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被抽樣的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并認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時通報商品標稱生產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
(二)對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的處理
對認定為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對于標識標注不合格而內在質量合格的,可依法督促其停止銷售和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對于內在質量不合格的,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抽檢機關公布的抽檢信息,對轄區流通領域的相關商品組織清查;對與公布的不合格商品屬同一生產者生產的同一規格、型號、批次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對抽檢中發現的假冒偽劣性質惡劣、并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涉及面較廣的不合格商品,應立即報省局批準,根據《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監管應急預案》發布預警,啟動應急響應,部署開展專項市場整頓、在全省范圍內統一清查。
四、抽檢信息公布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誰抽檢、誰公布、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抽檢信息公布制度。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抽檢數據,分析抽檢信息,做出抽檢分析報告,經局領導審核批準,準確、及時、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及其信息,提示和警示消費者,引導科學合理消費。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召開新聞公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抽檢信息。信息公布的內容包括:抽檢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稱、經營者、樣品標稱生產者、標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等)、抽檢概況、抽檢結果、不合格項目、抽檢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抽檢結果分析及消費提示等。
本著幫助和支持企業發展的原則,對檢驗中發現的“外在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可暫不向社會公布;對“內在質量不合格程度較為輕微”的商品,可視情節暫不向社會公布。暫不對外公布的商品信息應由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集體研究報局領導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商品抽檢結果及相關信息對外泄露或作為商業廣告的依據和作其他形式的宣傳。抽檢信息公布機關公布的抽檢信息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
五、抽檢信息通報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抽檢信息通報制度,完善內外通報機制。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抽檢工作分析報告;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抽檢信息要及時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商品,應將抽檢信息及時通報給生產者所在地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與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作,適時通報抽檢結果和抽檢中發現的問題,支持相關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根據具體情況與行業協會合作召開商品質量分析會,組織相關經營者和生產者負責人參加,通報抽檢結果,商研解決商品質量問題的辦法,促進源頭治理和行業規范。
六、樣品管理
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退還經營者;檢驗不合格的,由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購買的樣品屬于國有財產,檢驗結束后,承檢機構應當對樣品的使用情況分類列表造冊,并將實物按合格、不合格、可使用、不可使用進行分類,并按要求及時將樣品移交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承檢機構移交樣品時,應當由組織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相關部門(接收方)、承檢機構(移交方)、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方)三方工作人員在場,對移交的樣品進行清點核對,并在移交清單上簽字,接收的樣品由組織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相關部門保管處理。
七、抽檢文書及其他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文書參考式樣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另制定有關抽檢文書和表格(另文下發),供組織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照使用。
各地應結合實際穩妥地開展抽檢工作中,注重總結工作經驗,遇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0日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1號)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規定,依法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以下簡稱抽檢)工作。為進一步統一認識,規范抽檢工作程序,強化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管,實現“抽檢一類商品,查處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業,規范一個行業”的工作目標,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實施抽檢機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和組織開展全省流通領域
商品質量抽檢工作。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轄區內組織開展商品質量抽檢及相關工作。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商品質量抽檢中樣品抽取及不合格商品查處等相關工作。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抽檢工作。
二、制定抽檢工作計劃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抽檢工作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抽檢。抽檢工作計劃應規定抽檢的商品品種、抽檢區域以及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等。抽檢的商品品種主要是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商品,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影響國計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級部門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則上不得組織對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進行兩次以上抽檢,但有針對性地跟蹤抽檢除外。
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抽檢計劃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抽檢結果處理
(一)對不合格商品的處理
對經抽檢并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被抽樣的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并認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時通報商品標稱生產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
(二)對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的處理
對認定為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對于標識標注不合格而內在質量合格的,可依法督促其停止銷售和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對于內在質量不合格的,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抽檢機關公布的抽檢信息,對轄區流通領域的相關商品組織清查;對與公布的不合格商品屬同一生產者生產的同一規格、型號、批次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對抽檢中發現的假冒偽劣性質惡劣、并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或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涉及面較廣的不合格商品,應立即報省局批準,根據《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監管應急預案》發布預警,啟動應急響應,部署開展專項市場整頓、在全省范圍內統一清查。
四、抽檢信息公布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誰抽檢、誰公布、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抽檢信息公布制度。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抽檢數據,分析抽檢信息,做出抽檢分析報告,經局領導審核批準,準確、及時、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及其信息,提示和警示消費者,引導科學合理消費。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召開新聞公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抽檢信息。信息公布的內容包括:抽檢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稱、經營者、樣品標稱生產者、標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等)、抽檢概況、抽檢結果、不合格項目、抽檢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抽檢結果分析及消費提示等。
本著幫助和支持企業發展的原則,對檢驗中發現的“外在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商品,可暫不向社會公布;對“內在質量不合格程度較為輕微”的商品,可視情節暫不向社會公布。暫不對外公布的商品信息應由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集體研究報局領導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商品抽檢結果及相關信息對外泄露或作為商業廣告的依據和作其他形式的宣傳。抽檢信息公布機關公布的抽檢信息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
五、抽檢信息通報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抽檢信息通報制度,完善內外通報機制。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抽檢工作分析報告;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抽檢信息要及時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商品,應將抽檢信息及時通報給生產者所在地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
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與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作,適時通報抽檢結果和抽檢中發現的問題,支持相關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根據具體情況與行業協會合作召開商品質量分析會,組織相關經營者和生產者負責人參加,通報抽檢結果,商研解決商品質量問題的辦法,促進源頭治理和行業規范。
六、樣品管理
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退還經營者;檢驗不合格的,由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購買的樣品屬于國有財產,檢驗結束后,承檢機構應當對樣品的使用情況分類列表造冊,并將實物按合格、不合格、可使用、不可使用進行分類,并按要求及時將樣品移交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承檢機構移交樣品時,應當由組織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相關部門(接收方)、承檢機構(移交方)、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方)三方工作人員在場,對移交的樣品進行清點核對,并在移交清單上簽字,接收的樣品由組織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相關部門保管處理。
七、抽檢文書及其他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文書參考式樣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另制定有關抽檢文書和表格(另文下發),供組織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照使用。
各地應結合實際穩妥地開展抽檢工作中,注重總結工作經驗,遇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