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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南省工商系統基層工商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的通知(豫工商文〔2012〕136號)

   2013-07-05 683
核心提示: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對基層工商部門的業務規范化指導,進一步提高全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對基層工商部門的業務規范化指導,進一步提高全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執法水平,省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工商系統基層工商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門,請各單位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各單位在具體工作中發現本工作指引需要優化改進的,請及時與省局消保處聯系。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四日

  河南省工商系統基層工商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

  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流程圖(略)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規范

  (一)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前期準備工作。

  1.做好基礎性工作。

  工商所應當做好以下基礎性工作:

  (1)完善食品信用戶口檔案;

  (2)建立網格責任制,合理劃分責任網格,落實網格責任人,落實檢查分組;

  (3)明確監督檢查的職責任務等。

  2.根據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上級文件要求,制定具體檢查計劃,確定當前監督檢查的具體對象,明確檢查類型和方式,

  3.做好監督檢查前的準備工作。

  (1)攜帶監督檢查文書、設備、執法證件;

  (2)規范著裝;

  (3)準備好執法車輛等。

  (二)確定監督檢查類型。

  1、定期檢查。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工商總局、以及其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期限,對相關涉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及其經營行為進行檢查。

  2、專項檢查。指依據上級安排布置的專項任務或針對轄區內市場經濟秩序存在的突出問題,實施專門檢查。

  3、接訴檢查。指工商所在接到群眾涉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舉報、投訴或相關工作線索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有針對性的個別檢查;情況緊急的,要立即進行檢查。

  4、日常檢查。指除上述監督檢查方式外,由工商所根據具體情況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自主實施監督檢查。

  工商所應當結合上述檢查類型,依據上級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以及本所情況,對辦結的案件進行事后檢查,防止當事人查而不改。

  工商所可以將上述監督檢查類型進行合并,集中相關事項開展監督檢查,提高監督檢查效能,避免短期內對同一檢查對象或者事項實施多次或者重復檢查。

  (三)明確監督檢查的方式、頻次。

  1、工商所實施市場主體監督檢查的方式以實地檢查為主,以其他方式為輔。

  2、工商所對轄區內的食品等經營者監督檢查的頻次可以根據人力、器材、時間、經費,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關于“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科學安排確定巡查的頻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文件和上級文件已經明確規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頻次的,工商所應依照規定執行。必要時,應當克服困難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3、工商所應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流程圖對食品等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并結合本所和轄區情況進一步進行具體優化,提高監督檢查工作效率。

  4、工商所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按照《食品安全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實施。

  5、工商所對食品安全的巡查,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等文件要求實施。

  6.工商所的監督檢查應分類、分步驟、分項目進行,以乳制品、添加劑、入口小食品、食用油等為重點檢查品種,以進銷臺賬、經營證照、法定責任落實情況等為重點項目,合理制定檢查內容和計劃。

  7、工商所在實施經營者監督檢查中,應加大行政提示、行政建議、行政告誡、行政調解、信息發布等行政指導工作的力度,大力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經營,幫助市場主體健康、快速發展,營造和諧有序的市場監管環境。

  (四)監督檢查的實施步驟。

  1、聽取陳述。檢查人員應當聽取市場主體責任人對于落實食品安全法定責任和義務的相關陳述,其中市場主體責任人必須陳述的內容包括進貨查驗情況、商品(食品)銷售情況和商品(食品)質量投訴情況。

  2、現場檢查。按照總局“六查六看”的工作要求,開展現場檢查。

  3、詢問核查。對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投訴情況,詢問食品等經營者有無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4、記錄檢查情況。檢查人員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將檢查情況如實填寫入巡查記錄。包括但不限于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省局、市局、縣局統一安排的專項檢查行動應當在檢查時標明專項行動的名稱。

  5、提出處理意見。現場檢查完畢后,檢查人員對發現的問題,能夠當場糾正的,應向食品等經營者當面提出改正要求,并記錄在市場巡查檢查表冊中。不能當場糾正的,應在市場巡查檢查表冊上提出處理意見,并注明報所領導或者按照權限上報縣(分)局。需要立案查處的按辦案程序辦理。

  6、現場當場糾正食品等經營者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應同時進行行政指導,幫助食品等經營者知法守法。對于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質量不合格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要依法作出處罰。

  7、錄入信息系統。在有計算機監管業務信息系統的單位,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后3個工作日內,將記錄情況及處理意見錄入監管業務信息系統。

  8、資料歸檔。檢查資料應在審核后的3個工作日內存入食品等經營者的監管檔案。

  (五)監督檢查中發現經營者涉嫌違法行為的處理。

  1、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發生時間較短,沒有對他人和社會產生危害,并可當場自行改正的,應當場進行行政指導,勸導當事人合法經營,或者給與警示,促其改正;食品等經營者無法立即改正的,使用執法文書中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

  2、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違法行為,按職權及程序,依法實施當場處罰。

  3、對涉嫌違法行為,須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4、對已經采取行政指導等措施,但食品等經營者拒不服從,仍然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立案查處。

  5、對已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被責令人超過期限未予改正的,應依法立案查處。

  6、食品等經營者查無下落、去向不明的,應將情況作出記錄,提出再次檢查時間或按規定進行處罰的意見,并報領導審核。

  7、食品等經營者情況一時無法查明,需待下一次檢查的,應將情況作出記錄,提出再次檢查時間的意見,并報領導審核。

  8、食品等經營者已按行政指導、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辦理的,應作出記錄,并在下次檢查時核實。

  三、食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內容

  工商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的內容由工商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務院及上級文件的要求,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及不同時期不同工作重點和要求確定。日常檢查應一般性檢查轄區內食品等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許可和登記事項及其經營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應根據每次檢查任務和重點,確定檢查的對象及內容。接訴檢查應根據投訴、申訴、舉報的內容確定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根據《產品質量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檢查經營者是否存在以下行為:

  1、銷售的產品標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2、產品是否過期、失效、變質;

  3、銷售的商品是否存在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情況;

  4、是否銷售質量監測不合格的商品;

  5、納入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必須取得工業生產許可證并加貼(印制)“QS”標志或者其他規定的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是否是過期食品。

  (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食品經營者是否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1)是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

  (2)是否驗明食品的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

  (3)是否按規定索證索票。

  2、食品銷售者是否建立進貨臺帳,食品批發者是否建立進貨、銷售臺帳;

  3、食品經營者是否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并存檔備查;

  4、食品是否明碼標價;

  5、食品經營等經營者是否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6、食品經營者是否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經營人員每年是否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

  7、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是否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8、是否在經營場所設置臨過期食品存放區或者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三)對乳制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含工商所必須做的工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76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見》(工商食字〔2010〕213號),乳制品是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其重要內容是:

  1、《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單項審核管理。在食品流通許可項目中對乳制品進行分類單項審核和管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項目增設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

  2、營業執照是否特別標注。登記注冊機構依據核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項目,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予以標注,嚴格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核準的事項,不做任何更改,進行相關經營范圍的登記。

  3、是否遵守禁止經營規定。凡是沒有乳制品項目許可的,一律不得經營乳制品,對在乳制品項目許可和變更登記中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

  4、工商所是否實行卡片管理。嚴格乳制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管理,實行卡片管理方式。

  5、是否逐戶建立檔案。由基層工商所按轄區逐戶建立乳制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檔案,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網絡管理。

  6、是否設立黑名單。基層工商所通過乳制品市場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健全乳制品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和“黑名單”制度。

  7、乳制品經營者是否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發票等資料,按批次索取該乳制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8、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是否按照質檢部門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目錄進貨。

  9、乳制品銷售者是否建立乳制品進貨臺帳,如實記錄乳制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如制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是否建立乳制品銷售臺帳,如實記錄批發的乳制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是否妥善保存進貨臺帳和銷貨臺帳。

  (四)對食品添加劑及濫用添加劑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有關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應當遵循本法。

  2、有關標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目前的食品添加劑標準是2011年4月發布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

  3、禁止經營情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

  4、查驗和記錄制度。對食品添加劑的進貨查驗法律依據來自《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該特別規定第二條規定,“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第五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政策依據來自《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其中規定,“(二)加強食品添加劑使用監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餐飲服務單位要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得購入標識不規范、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

  5、逐戶建立添加劑經營主體檔案。按照《流通環節食品添加劑經營主體情況登記表》的內容和要求,由基層工商所按轄區逐戶建立經營主體檔案,做到檢查一戶、登記一戶、錄入一戶。責任區監管人員應逐戶掌握,做到底數清、情況實,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巡查,嚴肅查處和取締無照經營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

  6、嚴查標識不規范、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經營者要對供貨者索要其合法證照,按批次索要添加劑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保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銷售臺賬制度,將標簽標識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的主要內容,不得購入標識不規范、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切實把好食品添加劑市場準入關。

  7、通過行政指導,加強監督食品添加劑經營者自律。

  8、工商所指定專人與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與其簽訂責任書。其中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防止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采購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并分別與其簽訂責任書;對第一責任人所在單位發生違法添加行為、直接責任人發現單位購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時向工商部門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大型食品經營企業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確保各項食品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五)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除《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外,工商所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經營者進行以下項目的監督檢查:

  1、是否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2、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是否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3、是否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4、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食品行業監督檢查要求

  (一)檢查人員對食品經營者檢查應當實行“六查六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和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

  2、查進貨票證,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有關資質、發貨票等票證;

  3、查經銷的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示內容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作用,是否出現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違法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資格審查的義務,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

  (二)檢查中凡是發現下列食品,一律禁止銷售: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工商所應將監管工作中發現的不屬于本所管轄或者本所難以處理的重大、復雜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報請上級工商部門處理;對不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報請上級工商部門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附件:×××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市場巡查記錄表(供參考)  
 


 

附件
×××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市場巡查記錄表
經營者名稱:                   巡查日期:             
類別
檢查項目
檢  查
結  果
存在具體
問   題
主體
資格
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上墻懸掛、是否通過年檢驗照
是□  否□
 
許可和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
是□  否□
 
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情形
是□  否□
 
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是□  否□
 
經銷
食品
食品的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
是□  否□
 
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
是□  否□
 
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
是□  否□
 
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是□  否□
 
包裝
標識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是□  否□
 
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是□  否□
 
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是□  否□
 
商標
廣告
裝潢
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的行為
是□  否□
 
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違法內容
是□  否□
 
食品裝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況
是□  否□
 
開辦
者責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是□  否□
 
經營
者自

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
是□  否□
 
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
是□  否□
 
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
是□  否□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處理方式:責令改正□ 警告□ 即時處罰□ 立案□ 其他:
 
經營者
(簽名)
 
巡查人員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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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市場巡查記錄表(供參考)

 

 


 

附件

×××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市場巡查記錄表

經營者名稱:                  巡查日期:     年   月    日

類別

檢查項目

檢 查

結 果

存在具體

問  題

主體

資格

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上墻懸掛、是否通過年檢驗照

是□  否□

 

許可和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

是□  否□

 

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情形

是□  否□

 

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是□  否□

 

經銷

食品

食品的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

是□  否□

 

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

是□  否□

 

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

是□  否□

 

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是□  否□

 

包裝

標識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是□  否□

 

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是□  否□

 

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是□  否□

 

商標

廣告

裝潢

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的行為

是□  否□

 

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違法內容

是□  否□

 

食品裝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況

是□  否□

 

開辦

者責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是□  否□

 

經營

者自

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

是□  否□

 

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

是□  否□

 

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

是□  否□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處理方式:責令改正□ 警告□ 即時處罰□ 立案□ 其他:

 

經營者

(簽名)

 

巡查人員

(簽名)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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