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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洪府廳發〔2014〕110號)

   2015-01-09 468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2014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2014年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11月11日
 
  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江西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4〕36號)和《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水環境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現就我市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保障農村環境安全和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目標,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以南昌縣、進賢縣、新建縣三個畜禽養殖主產縣為重點治理區域,以污染最為嚴重的生豬產業為突破口,以糞污無害化處理與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為關鍵,激勵引導、綜合治理,加強技術指導,強化執法監督,建立和完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切實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為打造“秀美鄉村”和“中國水都”,全面建設美麗南昌提供環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則
 
  按照“統籌兼顧、實現雙贏;防懲并舉、標本兼治;種養結合,利用優先”的總體思路,重點把握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是生態優先,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建設,生態優先,統籌經濟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控制畜禽總量和排污總量,堅持畜牧業適度發展。
 
  二是分類指導,重點突破。針對新老畜禽養殖場采取不同管理措施。新建畜禽養殖場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對現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場實行限期治理,確保整改到位。同時因地制宜,針對不同的養殖場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模式,差異化管控,提高防治成效。
 
  三是強化監管,綜合治理。貫徹執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完善行業規范標準、監督執法等約束手段,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懲處力度。從產業規劃布局入手,嚴格環境準入,加強生產過程監管,從源頭上控制畜禽養殖污染。
 
  四是多措并舉,利用優先。充分考慮畜禽糞污的特殊性,采用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方式,控制畜禽糞污排放量,合理利用糞污,把資源化利用作為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的優先選擇,依托種植業,通過有機肥加工、沼氣工程等途徑,促進畜地平衡、種養結合的生態農業發展,突破農業可持續發展面臨的資源和環境瓶頸。
 
  (三)總體目標
 
  到2016年底全市禁養區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全部搬遷或依法關閉或轉產。到2020年底全市畜禽規模養殖場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畜禽養殖污染問題得到遏止,農業面源污染實現根本性好轉。其中: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出籠肉禽5萬羽以上、存籠蛋禽1萬羽以上、出欄肉牛100頭以上、存欄奶牛5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建有配套的糞污處理與利用設施,并正常運行。
 
  二、主要任務
 
  (一)劃定并嚴格執行畜禽養殖“三區”規劃。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污染調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環保、農牧、國土資源、規劃等相關部門開展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可養區“三區”劃定工作。禁養區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畜禽養殖的區域,禁養區內已有的各類畜禽養殖場由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負責,在2016年底前全部搬遷或關閉或轉產。限養區為畜禽養殖密集并已超過區域內土地承載能力的區域,限養區內畜禽養殖規模實行嚴格限制,不得新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要限期建設配套糞污處理和利用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可養區為除禁養區和限養區外的區域,可養區內要合理規劃布局,養殖規模實行上限控制,不得超出環境承載能力。各縣(區)要在2014年11月底前出臺“三區”規劃意見,2014年年底前完成“三區”地理標注工作,繪制養殖區域分布圖。“三區”劃定方案由本級政府批準后向社會發布實施,并分別報省、市環保、農業部門備案。
 
  (二)大力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程。通過政策激勵、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措施,積極引導畜禽養殖場開展以畜禽糞污處理與利用為主要內容的標準化改造。建設和完善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畜禽糞污收集、處理和利用等基礎設施,做到防雨、防滲、防溢,不能給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在畜禽養殖較為集中的區域,合理規劃建設一批畜禽糞污集中處理中心、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和有機肥加工廠,為無法自行建設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的畜禽養殖場,開展社會化畜禽糞污處理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服務。各地要結合當地畜牧業發展實際,在編制種植業、林果業發展和農田基本建設規劃中,把田間畜禽糞污儲存與利用設施設備納入設計建設內容,形成畜禽養殖場處理設施與田間利用工程相互配套的糞污處理與利用系統。各縣(區)政府從2014年起,每年要制定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設任務。
 
  (三)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機制。一是在2014年底前,完成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工作。縣(區)環保部門要會同農牧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明確目標、任務、重點區域、設施建設和措施等,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二是嚴格畜禽養殖環境準入。凡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肉牛常年存欄量6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家禽常年存欄量10萬羽以上的大型養殖場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養殖場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審批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不得開工建設。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現有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畜禽養殖類建設項目,應當在2014年底之前按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現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或污染治理不到位以及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總量控制指標,嚴重污染環境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三是執行備案管理。達到法定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應當及時向縣級農牧部門申請備案,農牧部門應當將場址、畜禽類別、規模、工藝、主要設施設備、業主簡介等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并發放養殖場備案號,為養殖場身份識別碼。同時,畜禽養殖場應當定期將養殖品種、規模以及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等,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統一部署,嚴格考核。各級政府對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負總責,環保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農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糞污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鄉鎮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會同農牧等相關部門每年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農業源減排工作進行考核,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考核問責。
 
  (二)大力支持,落實政策。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扶持政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運行執行農業用電價格,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生產經營有機肥的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和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制取沼氣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沼氣發電上網的享受國家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對自愿與環保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畜禽養殖場,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資金和項目支持。在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不得享受政府項目和資金支持。
 
  (三)激勵引導,加大投入。各級政府要通過整合項目和資金,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畜牧業發展、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要堅持畜禽生產與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與利用等設施一并建設;農田基本建設要將儲液池、沼液澆灌等儲存和利用等設施納入設計建設內容;農村沼氣能源項目要向前端源頭控制和末端資源化利用延伸,強化實施效果;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要重點用于以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為主要內容的標準化改造。市財政將在農村水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中每年切塊安排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專項經費(具體安排由財政和農業部門另行商定):一是用于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技術引進、試驗、培訓和推廣,二是用于建立各種污染防治新技術試驗以及標準化改造示范點,以點帶面,三是用于對主動進行糞污綜合治理改造,真正實現達標排放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給予獎補。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結合國家和省市鼓勵、扶持養殖業發展的規劃、政策,積極研究制定本轄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政策,對治污成效顯著、示范推廣作用明顯的畜禽養殖場,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與資金扶持。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項目,對建設畜禽糞污集中處理廠和以畜禽糞污為原料的有機肥加工廠的企業,按政策給予支持。
 
  (四)嚴格執法,強化監督。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江西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強化執法監督手段,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納入法治軌道。各級環保部門要采取日常監督和專項整治相結合的方式,加大農村地區環境監察和執法工作力度。各縣(區)環保部門要定期對畜禽養殖污染源進行監測,并逐步將畜禽規模養殖場納入環保部門監測范圍,對污染治理不到位,或超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查處,并責令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強化社會監督,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對群眾舉報的擅自向水體等外環境排放畜禽污染物的養殖場,依法封堵排污口并進行處罰;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各級環保部門與農牧部門要聯合成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聯合檢查組,定期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執法檢查。
 
  (五)加強指導,科學治理。各級農牧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場的培訓,積極引導養殖場運用先進的養殖工藝和動物營養調控技術,轉變畜禽養殖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畜禽養殖過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各級環保、農牧部門要按照“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積極推廣各類適合當地發展、符合健康養殖要求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藝和養殖模式,優先推廣農牧結合的種養模式,切實提高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和資源化利用水平,實現畜牧業發展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地區: 江西
標簽: 畜禽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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