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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相關工作的通知

   2013-01-08 852
核心提示:各進口食用植物油進口商、經銷商及生產加工企業: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和廣東檢驗檢疫局關于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的布署,
各進口食用植物油進口商、經銷商及生產加工企業: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和廣東檢驗檢疫局關于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的布署,為落實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2〕229號)的要求,保障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現就進一步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相關工作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各企業應提高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意識,高度重視并確保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建立食品安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并對進口食用植物油的質量安全負責。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不誠信或違法行為的,企業作為直接責任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作為企業失信信息采集到誠信管理系統。
 
  二、各企業應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相關工作
 
  (一)應進口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植物油。對經檢驗不符合我國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允許進口。
 
  (二)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在報檢時提供產品符合我國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文件等材料,并在報檢單“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中注明其產品境外生產企業名稱。
 
  (三)嚴格按照我局《關于做好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流向記錄的通知》(穗檢衛函〔2011〕131號)要求,落實流向登記制度,認真做好進口和銷售記錄,建立可追溯系統。
 
  (四)配備熟悉我國質量安全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
 
  (五)對于按質檢總局規定需進行技術處理的進口大豆原油,須在指定地點貯存并在具備加工條件的企業精煉加工,精煉加工后經檢驗合格的,方允許銷售或使用。貯存庫和加工企業應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在進口口岸能進行加工處理的,必須在進口口岸進行加工處理,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管。特殊情況需到目的地精煉加工處理的,進口商應提出書面申請,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批準后才能調離口岸。
 
  三、其他事項
 
  本通知事項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各進口企業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積極準備,遇到問題和困難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反映。
 
  廣州局  衛監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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