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按照國務院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修訂的《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4號,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商務部有關文件精神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對全市現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重新換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頒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以下簡稱許可證和標志牌)。為優化我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的規劃與布局,提高屠宰加工業標準化水平,推進全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經2010年8月4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我市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重新換發許可證和標志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對象
《條例》施行前,全市已具有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屠宰企業。
二、換證期限
?。ㄒ唬?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許可證和標志牌(簡稱A證)換發工作。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許可證和標志牌(簡稱B證)換發工作。
新的許可證和標志牌自換發之日起生效。
三、換證具體要求
(一)換證條件
換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符合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屠宰場點設置規劃的前提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在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動物防疫、土地利用和城鎮建設規劃等方面的要求,遠離醫院、幼兒園、學校、敬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居民集中住宅區及畜禽養殖場等場所。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區域內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1.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設有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隔離間,建筑要求和工藝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及衛生防疫規定,光照充足、通風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國家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規定。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經省商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配備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配備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等應當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要求。
(7)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配備符合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設施。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應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具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設備設施。
?。?)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經省商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必要的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消毒設施和藥品以及污水處理設施。
?。?)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換證企業應達到的具體標準(見附件1、附件2)
?。ㄈQ證企業應提供的資料
1. 換發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書面申請;
2.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申請表(附件3);
3. 按《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換發證需要提供的資料》(附件4)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4. 按《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基本信息表》(附件5)要求填報相關信息。
(四)換證程序
1. 受理?,F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向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10個工作日內由當地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市商務主管部門。
2. 審查。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工商、畜牧、環保、衛生(食藥監)、規建、質監等有關部門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設置規劃、《條例》和有關標準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3. 審批。市人民政府收到書面申請、有關資料和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后,及時征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自收到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同意換證的,由市人民政府換發許可證和標志牌,將換發新證后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ㄎ澹Q發順序
先換發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許可證和標志牌(即A證),再換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許可證和標志牌(即B證)。
四、換證過渡時期的安排
(一)凡在規定期限內(2010年8月30日內)申請換發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證書和屠宰標志牌的企業,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頒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后,按《條例》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銷售。
?。ǘ┓苍谝幎ㄆ谙迌龋?010年9月30日內)申請換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證書和屠宰標志牌的企業,應明確擬定供應市場區域范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換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證書和頒發生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標志牌后,按《條例》、《辦法》的規定,其屠宰的生豬產品僅限核定的區域范圍銷售,不得跨區域銷售,否則將依法予以查處。
?。ㄈΠ磿r申請換證的現有定點屠宰企業,經審查,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規劃設置條件的,原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定點屠宰資格自動失效,該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行關閉,繼續經營的,將作為無證照屠宰企業,依法予以查處;達不到換證企業具體標準條件(附件1、附件2)的,由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四)現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換證。逾期未申請的,其原有的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自動失效,繼續經營的,將作為無證照屠宰企業,依法予以查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換發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和標志牌是一項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是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民生工程。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部署,精心組織,全面動員,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二)嚴格標準,嚴把準入。要以此次換發許可證和標志牌工作為契機,嚴格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與《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和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設置規劃的要求,結合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工作,對現有定點廠(場)進行一次徹底清理整頓。對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條件的,堅決依法取締,確保換發證、牌工作取得實效。
?。ㄈ娀O管,部門聯動。由市生豬屠宰領導組統一協調指揮,各區縣政府,市委群工局、市維穩辦、市商務局、瀘州工商局、瀘州質監局、市畜牧局、市衛生局(食藥監局)、市環保局、市物價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公安局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建立聯絡員制度,完善應急工作機制,切實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
區縣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負總責。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生豬生產、屠宰加工、市場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完善轄區內生豬屠宰綜合執法隊伍體系建設,于10月31日前由相關部門落實人員組成生豬屠宰綜合執法隊伍,依法對轄區內屠宰加工企業的加工、經營過程實行有效監管,確保市場豬肉產品的供應和質量;認真排查化解生豬屠宰換發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負責制定處置突發群體性事件的預案和保障市場豬肉供應的預案,落實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配套資金和換證維穩經費,做好各種應對準備,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
商務部門要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抓緊啟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換證工作。于8月31日前牽頭制定《瀘州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監督管理,確保生豬產品的市場供應和保障工作,堅決打擊私屠濫宰和向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
畜牧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生豬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確保生豬屠宰、加工、儲存和市場銷售的生豬及其產品無傳染病、寄生蟲病等,配合相關部門保障鮮銷豬肉的生豬貨源供應。
工商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管理。按照《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處理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行為,以及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單位、個人超出限定區域銷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的行為。嚴厲打擊欺行霸市行為,依法規范生豬產品市場秩序。
衛生(食藥監)、質監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強化污水處理等現場執法檢查。
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豬肉市場價格的監測、預警工作;加強對市場物價的監管,嚴肅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按程序適當調整屠宰服務費。
公安部門要做好治安防控預案,嚴厲打擊欺行霸市、暴力抗法的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劣質肉制品的犯罪行為。
稅務部門要強化稅收宣傳,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稅收管理,統一稅收標準,嚴格依法征稅。
財政部門要分級落實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和“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的配套資金,安排落實生豬屠宰企業換發證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經費,支持屠宰企業技術改造,提升技術等級。市財政局積極向上爭取相關項目資金予以支持。
維穩辦要牽頭做好涉穩信息收集和預測預警工作,指導、協調和參與群體性突事件的處置工作。
群工部門牽頭負責排查化解信訪隱患,及時處理現有屠宰從業人員的信訪和上訪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著力維護社會穩定。
各區縣、各部門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況,齊心協力,要將換發證、牌工作與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打擊私屠濫宰緊密結合,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堅決取締私屠濫宰窩點,堅決打擊擾亂市場、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含“瘦肉精”肉等不法行為,共同做好肉品市場的監管工作。
?。ㄋ模﹪栏癯绦颍瑖烂C紀律。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工作程序辦事,嚴格工作紀律,反對弄虛作假,不搞人情照顧,否則將嚴肅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各區縣、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自身的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工作推進方案和工作預案,于8月31日前報市生豬屠宰領導組辦公室(市商務局)。
附件:1.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A證)換證具體標準
2. 瀘州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B證)換證具體標準
3.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申請表
4.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換發證需提供的資料
5.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基本信息表。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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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修訂的《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4號,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商務部有關文件精神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對全市現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重新換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頒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以下簡稱許可證和標志牌)。為優化我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的規劃與布局,提高屠宰加工業標準化水平,推進全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經2010年8月4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我市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重新換發許可證和標志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對象
《條例》施行前,全市已具有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屠宰企業。
二、換證期限
?。ㄒ唬?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許可證和標志牌(簡稱A證)換發工作。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許可證和標志牌(簡稱B證)換發工作。
新的許可證和標志牌自換發之日起生效。
三、換證具體要求
(一)換證條件
換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符合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屠宰場點設置規劃的前提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在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動物防疫、土地利用和城鎮建設規劃等方面的要求,遠離醫院、幼兒園、學校、敬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居民集中住宅區及畜禽養殖場等場所。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區域內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1.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設有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隔離間,建筑要求和工藝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及衛生防疫規定,光照充足、通風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國家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規定。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經省商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配備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配備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等應當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要求。
(7)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配備符合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設施。
?。?)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應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具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設備設施。
?。?)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并經省商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必要的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消毒設施和藥品以及污水處理設施。
?。?)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換證企業應達到的具體標準(見附件1、附件2)
?。ㄈQ證企業應提供的資料
1. 換發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書面申請;
2.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申請表(附件3);
3. 按《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換發證需要提供的資料》(附件4)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4. 按《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基本信息表》(附件5)要求填報相關信息。
(四)換證程序
1. 受理?,F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向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資料。10個工作日內由當地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報市商務主管部門。
2. 審查。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工商、畜牧、環保、衛生(食藥監)、規建、質監等有關部門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設置規劃、《條例》和有關標準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3. 審批。市人民政府收到書面申請、有關資料和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后,及時征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自收到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同意換證的,由市人民政府換發許可證和標志牌,將換發新證后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ㄎ澹Q發順序
先換發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許可證和標志牌(即A證),再換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許可證和標志牌(即B證)。
四、換證過渡時期的安排
(一)凡在規定期限內(2010年8月30日內)申請換發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證書和屠宰標志牌的企業,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頒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后,按《條例》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銷售。
?。ǘ┓苍谝幎ㄆ谙迌龋?010年9月30日內)申請換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證書和屠宰標志牌的企業,應明確擬定供應市場區域范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換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證書和頒發生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標志牌后,按《條例》、《辦法》的規定,其屠宰的生豬產品僅限核定的區域范圍銷售,不得跨區域銷售,否則將依法予以查處。
?。ㄈΠ磿r申請換證的現有定點屠宰企業,經審查,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規劃設置條件的,原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定點屠宰資格自動失效,該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行關閉,繼續經營的,將作為無證照屠宰企業,依法予以查處;達不到換證企業具體標準條件(附件1、附件2)的,由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四)現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換證。逾期未申請的,其原有的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自動失效,繼續經營的,將作為無證照屠宰企業,依法予以查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換發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和標志牌是一項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是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民生工程。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部署,精心組織,全面動員,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二)嚴格標準,嚴把準入。要以此次換發許可證和標志牌工作為契機,嚴格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與《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和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設置規劃的要求,結合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工作,對現有定點廠(場)進行一次徹底清理整頓。對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條件的,堅決依法取締,確保換發證、牌工作取得實效。
?。ㄈ娀O管,部門聯動。由市生豬屠宰領導組統一協調指揮,各區縣政府,市委群工局、市維穩辦、市商務局、瀘州工商局、瀘州質監局、市畜牧局、市衛生局(食藥監局)、市環保局、市物價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公安局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建立聯絡員制度,完善應急工作機制,切實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
區縣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負總責。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生豬生產、屠宰加工、市場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完善轄區內生豬屠宰綜合執法隊伍體系建設,于10月31日前由相關部門落實人員組成生豬屠宰綜合執法隊伍,依法對轄區內屠宰加工企業的加工、經營過程實行有效監管,確保市場豬肉產品的供應和質量;認真排查化解生豬屠宰換發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負責制定處置突發群體性事件的預案和保障市場豬肉供應的預案,落實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配套資金和換證維穩經費,做好各種應對準備,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
商務部門要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抓緊啟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換證工作。于8月31日前牽頭制定《瀘州市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監督管理,確保生豬產品的市場供應和保障工作,堅決打擊私屠濫宰和向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
畜牧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生豬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確保生豬屠宰、加工、儲存和市場銷售的生豬及其產品無傳染病、寄生蟲病等,配合相關部門保障鮮銷豬肉的生豬貨源供應。
工商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及其產品的市場管理。按照《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處理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行為,以及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單位、個人超出限定區域銷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的行為。嚴厲打擊欺行霸市行為,依法規范生豬產品市場秩序。
衛生(食藥監)、質監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強化污水處理等現場執法檢查。
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豬肉市場價格的監測、預警工作;加強對市場物價的監管,嚴肅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按程序適當調整屠宰服務費。
公安部門要做好治安防控預案,嚴厲打擊欺行霸市、暴力抗法的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劣質肉制品的犯罪行為。
稅務部門要強化稅收宣傳,優化納稅服務,規范稅收管理,統一稅收標準,嚴格依法征稅。
財政部門要分級落實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和“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的配套資金,安排落實生豬屠宰企業換發證工作所必要的工作經費,支持屠宰企業技術改造,提升技術等級。市財政局積極向上爭取相關項目資金予以支持。
維穩辦要牽頭做好涉穩信息收集和預測預警工作,指導、協調和參與群體性突事件的處置工作。
群工部門牽頭負責排查化解信訪隱患,及時處理現有屠宰從業人員的信訪和上訪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著力維護社會穩定。
各區縣、各部門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況,齊心協力,要將換發證、牌工作與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打擊私屠濫宰緊密結合,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堅決取締私屠濫宰窩點,堅決打擊擾亂市場、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含“瘦肉精”肉等不法行為,共同做好肉品市場的監管工作。
?。ㄋ模﹪栏癯绦颍瑖烂C紀律。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工作程序辦事,嚴格工作紀律,反對弄虛作假,不搞人情照顧,否則將嚴肅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各區縣、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自身的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工作推進方案和工作預案,于8月31日前報市生豬屠宰領導組辦公室(市商務局)。
附件:1.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A證)換證具體標準
2. 瀘州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B證)換證具體標準
3.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申請表
4.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換發證需提供的資料
5. 瀘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基本信息表。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