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級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市局對2015年5月印發的《關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對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內容進一步細化,重新調整了信用等級評價標準等內容,形成了《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開展轄區食品流通經營單位的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將本轄區2015年度食品流通環節信用分級評價情況上報市局。已按原標準完成年度信用評級的不需另行評定。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0日
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食品流通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切實提升食品流通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根據《食品安全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提高食品經營者法律意識、質量意識和自律意識,規范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經營行為,增強經營主體的自律意識,營造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科學化監管,提高監管水平和效能。
二、工作范圍
取得《食品經營(流通)許可證》的各類食品銷售者,以及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銷售者委托的貯存及運輸者等食品流通安全責任主體。
三、風險分級分類管理
(一)分類標準。根據經營業態、經營食品種類兩個維度確定食品流通經營單位的風險等級,實行風險分級監管,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根據食品品種的潛在風險,將經營者所經營的食品分為高、較高、一般三個風險類別:高風險食品,是指食品流通經營過程中經營要求高、易腐敗變質或國家要求重點監管的食品;較高風險食品,是指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抽檢不合格率較高的食品;一般風險食品,是指不易腐敗變質、食品質量安全狀況較為穩定的其他食品。
根據食品流通經營單位的不同業態類別的潛在風險,分為高風險業態、中度風險業態和一般風險業態。其中高風險業態是指食品、食用農產品的批發供貨商和集中交易場所、含食品制售的食品銷售者、食品集中采購配送中心。
(二)分級指導。根據我市食品流通監管狀況,制定《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風險分級指南》(附件1)。各食品流通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轄區內食品風險監測、監督抽驗等工作實際,對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風險分類進行調整,并報市局備案。
(三)分類管理。各食品流通監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監督檢查計劃時,以風險高、較高、一般風險來確定食品流通單位的風險級別,并確定相應的分級監管名單,按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為高風險單位每季度一次、較高風險單位每半年一次、一般風險單位一年一次來確定本轄區或網格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將食品批發市場、大中型商超、集中配送中心、一級批發商列為高風險重點監管單位,在確保網格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的基礎上,應由區市局本級每年至少全項目監督檢查一次,并建立監管檔案。
四、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一)信用評價標準
信用評價實行記分制,日常監管機構收集各級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行政處理情況信息,按以下標準相應記分。
1.以下四種情形,確認違法違規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記分標準為:
1.1 食品流通單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責令整改等行政告誡的,一次記1分;
1.2 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樣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不予罰款行政處罰的,每一個批次記1分;
1.3 因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被監管部門進行責任約談的,一次記5分;
1.4 互聯網信息服務或交易中違法違規被處理的,一次記5 分。
2.以下七種情形,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記分標準為:
2.1 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處罰或適用一般程序單處警告處罰的,一次記2分;
2.2 適用一般程序,對公民處1千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下罰沒款的,一次記5分。但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記3分;
2.3 對公民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
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沒款的,一次記10分。但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記5分;
2.4 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沒款的,一次記15分。但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記10分;
2.5 對公民處10萬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100萬元以上罰沒款的,一次記20分。但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記15分;
2.6 責令停產停業的,一次記30分;
2.7 禁止許可申請、禁止從業、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及批準證明文件的,一次記50分。
3.以下四種情形,因違法違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記分標準為:
3.1 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記10分;
3.2 造成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記20分;
3.3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記30分;
3.4 造成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記40分。
4.有以下五種情形,出現嚴重不良行為的記分標準為:
4.1 拒絕、阻撓執法的,一次記 30 分;暴力抗法的,一次記50分。
4.2 偽造或故意破壞現場的,轉移、隱匿、偽造、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一次記30分。
4.3 行政許可、經營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一次記50分。
4.4 因違法違規被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一次記10分。
4.5 因食品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一次記50分。
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因同一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到多個記分標準的,實行累加記分;但同一監督檢查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到多個記分標準的,按最高記分標準記分。
(二)信用等級確定
根據記分情況將食品流通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守信(A級)、基本守信(B級)、失信(C級)、嚴重失信(D級)。評價條件分別為:
A級:信用記分10分以下,因食品違法違規行為被單處以警告行政處罰不超過1次,無其他因食品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記錄。
B級:信用記分10分以下,因食品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警告2次以下,或被處以責令改正、警告以外處罰1次以上;信用記分在10分以上30分以下,且沒有一次性記 30分情形的。
C級:信用記分有一次性記30分情形,或者記分在30分以上50分以下、且沒有一次性記50分的。
D級:信用記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發生一次性記50分的。
(三)信用等級評價程序
1.首次評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自開辦3個月后、食品銷售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3個月后,監管單位綜合現場檢查以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其進行信用等級評定,首次評定結果作為一個信用周期的動態信用等級。
2.動態評定。日常監管單位按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照《威海市食品流通經營監督檢查內容要點》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或依法查處。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和問題處理情況,填寫《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評定表》(附件2)按評價標準對被檢查單位進行動態等級評定,確定日常動態信用等級,一個日常監督檢查周期即為一個信用周期。在一個信用周期內,日常監管機構要結合上級監管單位的監督檢查結果和被監管單位的信用復評申請,重新評價調整信用等級。被評價單位的復評申請須在上次等級評定3個月后向日常監管單位提出,監管單位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重新進行信用評定,將評定結果作為動態信用等級。
3.年度評定。日常監管單位每年在一月份對食品流通單位進行上年度信用等級綜合評定,收集上年度各級監管部門的歷次監督檢查結果和行政處理情況信息,填寫《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評定表》,并按評價標準確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級。
4.日常監管單位應在每次等級評定結束后10日內將評定結果告知被評價單位,被評價單位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獲知評定結果的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單位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信用評定與管理。
(四)評定公示
各食品流通監管部門應建立食品信用等級公示平臺:一是利用部門網站、相關媒體等向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公示信用信息、提供查詢服務;二是在被評價單位的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監管信息公示牌,公布年度和動態信用等級以及評定的時間,并將評定依據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情況一同進行公示。
(五)分級分類監管
日常監管機構要根據每次的監督檢查結果對被檢查單位確定日常動態信用等級,并依據信用等級來進行動態分類監管。除了因舉報、投訴、食品質量問題等進行的針對性檢查外,守信等級單位可按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檢查;基本守信等級單位應書面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失信行為,在下個信用周期前、最長不超出6個月內對失信事項整改措施與效果實施1次復核性檢查;失信等級單位在下個信用周期前、最長不超出3個月內對失信事項實施1次跟蹤檢查;嚴重失信等級單位應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1個月內對失信事項實施1次跟蹤檢查。
(六)違法行為處理
信用評定結果不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監督單位對流通單位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進行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2016年要將所有食品流通經營單位納入食品安全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用檔案。要完成風險等級和各信用周期的信用等級評定,并予以公示。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的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情況報送市局食品流通監管科。
(二)食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是對食品藥品行政相對人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各食品流通監管部門要認真做好食品安全信用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可根據《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地區不同經營者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評定標準,提高信用分級分類管理的客觀性、公正性,將食品經營者食品質量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作為日常監督檢查和企業自律管理的重要內容。
附件:1.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風險分級指南
2.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評定表【官網無附件】
根據《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市局對2015年5月印發的《關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對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內容進一步細化,重新調整了信用等級評價標準等內容,形成了《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開展轄區食品流通經營單位的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將本轄區2015年度食品流通環節信用分級評價情況上報市局。已按原標準完成年度信用評級的不需另行評定。
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0日
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食品流通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切實提升食品流通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根據《食品安全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提高食品經營者法律意識、質量意識和自律意識,規范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經營行為,增強經營主體的自律意識,營造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科學化監管,提高監管水平和效能。
二、工作范圍
取得《食品經營(流通)許可證》的各類食品銷售者,以及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銷售者委托的貯存及運輸者等食品流通安全責任主體。
三、風險分級分類管理
(一)分類標準。根據經營業態、經營食品種類兩個維度確定食品流通經營單位的風險等級,實行風險分級監管,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根據食品品種的潛在風險,將經營者所經營的食品分為高、較高、一般三個風險類別:高風險食品,是指食品流通經營過程中經營要求高、易腐敗變質或國家要求重點監管的食品;較高風險食品,是指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抽檢不合格率較高的食品;一般風險食品,是指不易腐敗變質、食品質量安全狀況較為穩定的其他食品。
根據食品流通經營單位的不同業態類別的潛在風險,分為高風險業態、中度風險業態和一般風險業態。其中高風險業態是指食品、食用農產品的批發供貨商和集中交易場所、含食品制售的食品銷售者、食品集中采購配送中心。
(二)分級指導。根據我市食品流通監管狀況,制定《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風險分級指南》(附件1)。各食品流通監管部門可根據本轄區內食品風險監測、監督抽驗等工作實際,對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風險分類進行調整,并報市局備案。
(三)分類管理。各食品流通監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監督檢查計劃時,以風險高、較高、一般風險來確定食品流通單位的風險級別,并確定相應的分級監管名單,按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為高風險單位每季度一次、較高風險單位每半年一次、一般風險單位一年一次來確定本轄區或網格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將食品批發市場、大中型商超、集中配送中心、一級批發商列為高風險重點監管單位,在確保網格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的基礎上,應由區市局本級每年至少全項目監督檢查一次,并建立監管檔案。
四、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一)信用評價標準
信用評價實行記分制,日常監管機構收集各級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行政處理情況信息,按以下標準相應記分。
1.以下四種情形,確認違法違規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記分標準為:
1.1 食品流通單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責令整改等行政告誡的,一次記1分;
1.2 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樣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不予罰款行政處罰的,每一個批次記1分;
1.3 因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被監管部門進行責任約談的,一次記5分;
1.4 互聯網信息服務或交易中違法違規被處理的,一次記5 分。
2.以下七種情形,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記分標準為:
2.1 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處罰或適用一般程序單處警告處罰的,一次記2分;
2.2 適用一般程序,對公民處1千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下罰沒款的,一次記5分。但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記3分;
2.3 對公民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
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沒款的,一次記10分。但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記5分;
2.4 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沒款的,一次記15分。但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記10分;
2.5 對公民處10萬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100萬元以上罰沒款的,一次記20分。但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記15分;
2.6 責令停產停業的,一次記30分;
2.7 禁止許可申請、禁止從業、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及批準證明文件的,一次記50分。
3.以下四種情形,因違法違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記分標準為:
3.1 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記10分;
3.2 造成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記20分;
3.3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記30分;
3.4 造成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記40分。
4.有以下五種情形,出現嚴重不良行為的記分標準為:
4.1 拒絕、阻撓執法的,一次記 30 分;暴力抗法的,一次記50分。
4.2 偽造或故意破壞現場的,轉移、隱匿、偽造、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一次記30分。
4.3 行政許可、經營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一次記50分。
4.4 因違法違規被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一次記10分。
4.5 因食品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一次記50分。
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因同一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到多個記分標準的,實行累加記分;但同一監督檢查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到多個記分標準的,按最高記分標準記分。
(二)信用等級確定
根據記分情況將食品流通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守信(A級)、基本守信(B級)、失信(C級)、嚴重失信(D級)。評價條件分別為:
A級:信用記分10分以下,因食品違法違規行為被單處以警告行政處罰不超過1次,無其他因食品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記錄。
B級:信用記分10分以下,因食品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警告2次以下,或被處以責令改正、警告以外處罰1次以上;信用記分在10分以上30分以下,且沒有一次性記 30分情形的。
C級:信用記分有一次性記30分情形,或者記分在30分以上50分以下、且沒有一次性記50分的。
D級:信用記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發生一次性記50分的。
(三)信用等級評價程序
1.首次評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自開辦3個月后、食品銷售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3個月后,監管單位綜合現場檢查以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其進行信用等級評定,首次評定結果作為一個信用周期的動態信用等級。
2.動態評定。日常監管單位按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照《威海市食品流通經營監督檢查內容要點》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或依法查處。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和問題處理情況,填寫《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評定表》(附件2)按評價標準對被檢查單位進行動態等級評定,確定日常動態信用等級,一個日常監督檢查周期即為一個信用周期。在一個信用周期內,日常監管機構要結合上級監管單位的監督檢查結果和被監管單位的信用復評申請,重新評價調整信用等級。被評價單位的復評申請須在上次等級評定3個月后向日常監管單位提出,監管單位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重新進行信用評定,將評定結果作為動態信用等級。
3.年度評定。日常監管單位每年在一月份對食品流通單位進行上年度信用等級綜合評定,收集上年度各級監管部門的歷次監督檢查結果和行政處理情況信息,填寫《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評定表》,并按評價標準確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級。
4.日常監管單位應在每次等級評定結束后10日內將評定結果告知被評價單位,被評價單位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獲知評定結果的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單位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信用評定與管理。
(四)評定公示
各食品流通監管部門應建立食品信用等級公示平臺:一是利用部門網站、相關媒體等向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公示信用信息、提供查詢服務;二是在被評價單位的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監管信息公示牌,公布年度和動態信用等級以及評定的時間,并將評定依據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情況一同進行公示。
(五)分級分類監管
日常監管機構要根據每次的監督檢查結果對被檢查單位確定日常動態信用等級,并依據信用等級來進行動態分類監管。除了因舉報、投訴、食品質量問題等進行的針對性檢查外,守信等級單位可按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檢查;基本守信等級單位應書面提醒其糾正和規范相關失信行為,在下個信用周期前、最長不超出6個月內對失信事項整改措施與效果實施1次復核性檢查;失信等級單位在下個信用周期前、最長不超出3個月內對失信事項實施1次跟蹤檢查;嚴重失信等級單位應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1個月內對失信事項實施1次跟蹤檢查。
(六)違法行為處理
信用評定結果不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監督單位對流通單位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進行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2016年要將所有食品流通經營單位納入食品安全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用檔案。要完成風險等級和各信用周期的信用等級評定,并予以公示。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的風險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情況報送市局食品流通監管科。
(二)食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是對食品藥品行政相對人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各食品流通監管部門要認真做好食品安全信用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可根據《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地區不同經營者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評定標準,提高信用分級分類管理的客觀性、公正性,將食品經營者食品質量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作為日常監督檢查和企業自律管理的重要內容。
附件:1.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風險分級指南
2.威海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評定表【官網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