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新建生豬屠宰廠(場)行政審批行為,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審批指南》,供各地審批新建生豬屠宰廠(場)時參考。
2017年6月21日
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審批指南
為進一步規范新建生豬屠宰廠(場)行政審批行為,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66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3號)和《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供各地審批新建生豬屠宰廠(場)時參考。
一、本指南適用于河南省境內新建(遷址重建、原址改擴建)生豬屠宰廠(場)的審批和停產超過180天生豬屠宰廠(場)恢復生產的重新驗收。
二、新建生豬屠宰廠(場)建設竣工后,應當先按照《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現場審核表(自查表)》進行自查,認為符合設立標準的,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提交材料包括:
1.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確認書復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復復印件或排污許可證復印件(停產復產企業)
5.廠(場)平面布局圖、屠宰車間設計圖
6.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包括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及工藝說明
7.委托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協議書(委托處理的)
8.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花名冊(含對應健康證明編號、考核合格證編號信息)
9.屠宰技術人員花名冊(含對應健康證明編號)
10.近6個月內的水質檢測報告
1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核。
材料審查時,將提交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核對無異的,在留存的復印件上簽署“與原件核對無異”的核對意見、審核人姓名和審核日期。
現場審核時,可從河南省畜牧局公告的《河南省生豬屠宰廠(場)現場審核專家名單》(另行公布)中選擇現場審核專家組成現場審核專家組,按照《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現場審核表(自查表)》逐項審核。現場審核專家組由3人以上奇數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現場審核符合《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現場審核表(自查表)》規定標準的,給予申請人簽發行政許可文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五、現場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應當在簽收送達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后再提出復審申請。復審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簽發的行政許可文件抄送省畜牧局備案。
六、停產企業復產前,應當先按照《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現場審核表(自查表)》進行自查,認為具備設立標準的,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畜牧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本指南第二條規定的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畜牧部門報請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指南第三條規定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核。符合本指南第四條規定的,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畜牧部門書面通知其恢復生產。不符合的,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畜牧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聯系人:省屠宰辦 賴葆春 0371-65778997
附件:1.河南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申請書
2.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申請材料清單
3.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現場審核表(自查表)
4.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現場審核報告
5.河南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審批表
附件1
河南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蓋章)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畜牧局制
申請人 | |||||
詳細地址(村/街門牌號、經緯度) |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聯系人 | 聯系人電話 | ||||
聯系人手機號碼 | 傳真號碼 | ||||
電子郵箱 | 企業網址 | ||||
申請事項 | 設立□ 遷址重建□ 原址改擴建□ 更名□ 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
工商注冊登記號 | 企業登記類型 | ||||
設計屠宰規模 (萬頭/年) | 經營方式 | 自宰□ 混宰□ 代宰□ | |||
總投資(萬元) | 注冊資金(萬元) | ||||
占地面積(㎡) | 總建筑面積(㎡) | ||||
待宰間面積(㎡) | 屠宰間面積(㎡) | ||||
隔離間面積(㎡) | 急宰間面積(㎡) | ||||
預冷間面積(㎡) | 分割間面積(㎡) | ||||
官方獸醫 辦公室面積(㎡) | 寄生蟲檢驗室 面積(㎡) | ||||
檢驗人員辦公室 面積(㎡) | 實驗室面積(㎡) | ||||
附件2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材 料 名 稱 | 數量 | 依據 |
1 | 河南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申請書 | 1 | 行政許可法 |
2 | 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確認書復印件 | 1 |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認定屠宰規模 |
3 |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 1 | 先照后證 |
4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 1 | 《條例》第八條第(七項) |
5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復或排污許可證復印件 | 1 | 《條例》第八條第(五)項 |
6 | 廠區平面布局圖、屠宰車間設計圖 | 1 | 《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
7 | 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包括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及工藝說明 | 1 | 《條例》第十一條 |
8 | 委托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協議書(推廣委托處理) | 1 | 《條例》第八條第(六)項,國辦發〔2014〕47號 |
9 | 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花名冊(含對應健康證明編號、考核合格證編號信息) | 1 | 《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
10 | 屠宰技術人員花名冊(含對應健康證明編號) |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 | |
11 | 近6個月內的水質檢測報告 | 1 |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
12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 1 | 行政許可法、企業設立 |
附件3
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現場審核表(自查表)
企業名稱 | ||||
序號 | 審核項目 | 審核標準 | 結果 | |
1 | 平面 布局 與環 境衛 生 | 平面 布局 | 廠區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并有物理隔離設施。 | |
*2 | 生豬、廢棄物運送與成品出廠不得共用一個大門。 | | ||
3 | 生豬、廢棄物運送與成品運送在場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 | | ||
*4 | 活豬進廠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m、深0.3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車輪消毒池。 | | ||
5 | 廠內清潔區與非清潔區嚴格分開。 | | ||
6 | 清潔區設置在無害化處理間、廢棄物集存場所、污水處理站、鍋爐房等建筑物及場所的主導風向上風側。 | | ||
7 | 環境 衛生 | 廠區有圍墻,路面及場地要硬化,平整、無積水。 | | |
8 | 廠區內建筑物周圍、道路兩側空地綠化。 | | ||
9 | 廠內在遠離屠宰與分割車間的非清潔區內設有畜糞、廢棄物等的暫時集存場所,其地面、圍墻或池壁應便于沖洗消毒。 | | ||
10 | 生豬接收處等設有車輛清洗、消毒設施。 | | ||
*11 | 建筑 與生 產設 施 | 宰前 設施 | 有卸豬站臺、趕豬道、驗收間、待宰間、隔離間、官方獸醫辦公室 | |
12 | 卸豬站臺設置機械式協助平臺,并高出地面0.9-1.0m。 | | ||
13 | 趕豬道寬度原則上不小于1.5m,坡度小于10.0%。 | | ||
14 | 驗收間設在卸豬站臺附近,地磅四圍設置圍欄,磅坑內設地漏。 | | ||
15 | 待宰間容量:按(1.0-1.5)班宰量計算(每班按7h計)。每頭豬占地面積按(0.6-0.8)㎡,不包括趕豬道。 | | ||
16 | 待宰間夏季通風良好,冬季光照充足,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圍墻高度不低于1.0m,原則上不高于1.4m。地面為混凝土,地面坡度大于1.5%,內設飲水設施。 | | ||
17 | 隔離間靠近卸豬站臺 ,設在待宰間內主導風向下風側 | | ||
18 | 隔離間面積:Ⅰ、Ⅱ級屠宰車間按班宰量0.5%~1.0%的頭數計算,原則上每頭不小于1.5㎡;Ⅲ級屠宰車間的原則上不小于3.0㎡。 | | ||
19 | 建筑 與生 產設 施 | 宰前 設施 | 從待宰間到待宰沖淋間的趕豬道寬度原則上不小于1.5m,兩側有不低于1m的矮墻或金屬欄桿,地面采用不滲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小于1.5%,并坡向排水溝。 | |
20 | 待宰沖淋間的建筑面積:Ⅰ、Ⅱ級屠宰車間按(0.5~1.0)h的屠宰量計算;Ⅲ級屠宰車間按1.0h屠宰量計算。 | | ||
21 | 待宰沖淋間至少設2個隔間,每個隔間與趕豬道相連,走道寬度原則上不小于1.2m。 | | ||
*22 | 屠宰 設施 | 屠宰車間包括車間內趕豬道、刺殺放血間、燙毛脫毛或剝皮間、胴體加工間、副產品加工間、獸醫衛生檢驗人員辦公室等。車間內各加工區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明確,并符合工藝、衛生及檢驗要求。
注:清潔區包括胴體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暫存發貨間,分級、計量、分割加工和包裝等場所。非清潔區包括待宰、致昏、放血、燙毛、剝皮和腸、胃、頭、蹄、尾加工處理等場所。 | | |
23 | 屠宰車間面積:Ⅰ級屠宰車間平均每頭建筑面積為1.2-1.0㎡;Ⅱ級屠宰車間平均每頭為1.5-1.2㎡;Ⅲ級屠宰車間平均每頭為1.8-1.5㎡。 | | ||
24 | 屠宰車間單層凈高不低于5.0m,車間柱距不小于6.0m。 | | ||
25 | 致昏前趕豬道坡度不大于10.0%,寬度以通過1頭豬,墻高不低于1.0m。 | | ||
26 | 刺殺放血區軌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小于3.5m,瀝血時間不少于5min。 | | ||
27 | 燙打毛、燎毛、拋光區軌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小于3.3m。 | | ||
28 | 胴體加工區軌道面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2.5m。 | | ||
29 | 片豬肉存放及運輸軌道面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m。 | | ||
30 | 放血槽或集血池不滲水、耐腐蝕,表面光滑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 | ||
31 | 燙池部位設天窗或排氣設施,必要時設置驅霧裝置。燙毛生產線與剝皮生產線之間設置隔墻。 | | ||
32 | 車間內設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通風口裝有紗網或耐腐蝕、便清洗消毒的網罩。 | | ||
33 | 屠宰車間地面采用不滲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蝕的材料,其表面平整無裂縫、無局部積水。排水坡度:不小于2.0%。 | | ||
34 | 建筑與生產設施 | 屠宰 設施 | 車間內墻面及墻裙光滑平整,采取無毒、不滲水、耐沖洗材料制作,顏色為白色或淺色。墻裙如采用不銹鋼或塑料板制作時,所有板縫連接處密封。屠宰車間墻裙高度不低于3.0m。 | |
35 | 地面、頂棚、墻、柱、窗口等處陰陽角為弧形。頂棚或吊頂采用光滑、無毒、耐沖洗、不易脫落的材料,其表面平整簡潔,沒有不易清洗的縫隙、凹角或突起物,不設過密的次梁。門窗采用密封性能好、不變形、不滲水、防銹蝕的材料制作。無窗臺設計或內窗臺成向下傾斜45度斜坡。 | | ||
36 | 產品與半成品通過的門有足夠寬度,避免與產品接觸。通行吊軌的門洞寬度不小于1.2m。 | | ||
37 | 車間內有防蚊蠅、蟲、鼠進入的設施 。 | | ||
38 | Ⅰ、Ⅱ級屠宰車間的疑病豬胴體間和病豬胴體間單獨設置門直通室外。 | | ||
39 | 屠宰車間內車輛的通道寬度原則上單向不小于1.5m,雙向不小于2.5m。 | | ||
*40 | 寄生蟲檢驗室設置在靠近屠宰生產線的采樣處,面積符合檢驗需要。 | | ||
41 | 副產品加工設施 | 副產品心肝肺、胃腸、頭蹄尾等加工間分別隔開。 | | |
42 | Ⅰ、Ⅱ級屠宰車間的腸胃加工間采用工作臺和帶式輸送機等設備。Ⅲ級的腸胃加工間應設置工作臺、池等設施。 | | ||
43 | 頭、蹄、尾加工間設浸燙池、脫毛機、清洗機(臺)及刮毛臺。 | | ||
44 | 副產品加工間及副產品發貨間使用的臺、池光滑、不滲水,易清洗消毒。 | | ||
45 | 清洗 消毒 衛生 設施 | 屠宰間入口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與車間相接的更衣室、衛生間、淋浴間。 | | |
46 | 更衣室配更衣柜,室內設有鞋靴清洗消毒設施。 | | ||
47 | 衛生間不得與屠宰加工區域直接連通。衛生間的門、窗不直接開向車間。 | | ||
48 | 屠宰車間入口處、車間內適當的地點設置非手動式洗手設備、配備干手設施。 | | ||
49 | 車間內用水位置分別設置冷、熱水管。 | | ||
50 | 清洗用熱水溫度不低于40℃,消毒用熱水溫度不低于82℃。 | | ||
51 | 建筑與生產設施 | 清洗 消毒 衛生 設施 | 車間內應配備清洗墻裙與地面用的高壓(水壓 8-12bar)沖洗設備和軟管,且各軟管接口間距不大于25.0m。 | |
*52 | 車間內的各檢驗操作區、刺殺放血、預剝皮、雕圈、取內臟等操作區,設置冷熱水管、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 | | ||
53 | 加工用水的管道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裝置,供水管網上的出水口不直接插入污水液面。 | | ||
54 | 建筑與生產設施 | 排水 設施 | 待宰間及回車場洗車臺地面設有收集沖洗廢水的明溝。 | |
55 | 排水采用明溝或淺明溝。明溝出水口設有金屬格柵,并有防鼠、防臭設施。 | | ||
56 | 非清潔區內各加工工序的軌道下面設置帶蓋明溝,腸胃加工間采用明溝;清潔區軌道下面設置淺明溝,溝底部呈弧形,上面蓋有防銹的箅子。 | | ||
57 | 副產品加工間廢水出口處設置隔油器,上加移動密封蓋板。 | | ||
58 | 排水溝與室外排水溝連接處設水封裝置,高度不小于50mm。 | | ||
59 | 各加工設備、水箱、水池等用水設備的泄水、溢流管不得與車間排水管道直接連接,采用間接排水方式。 | | ||
60 | Ⅰ、Ⅱ級屠宰車間排水干管管徑不小于250mm;Ⅲ級屠宰車間排水干管管徑不小于200mm;輸送糞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徑不小于300mm。 | | ||
61 | Ⅰ、Ⅱ級屠宰間室外排水干管管徑不小于500mm;Ⅲ級屠宰間室外排水干管管徑不小于300mm;輸送糞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徑不小于300mm。若為明溝,須有蓋板。 | | ||
62 | 實驗室 | 建有實驗(化驗)室,且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具備開展水分、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違禁添加物、揮發性鹽基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藥物殘留等檢測能力 | | |
63 | 冷卻間 | 安裝有預冷設施,溫度控制在0-4℃。配備封閉式車輛發貨口。 | | |
*64 | 生產 設備 | 屠宰生產設備 | 成套設備基本配置(與產能匹配、能滿足生豬屠宰操作規程相關要求):致 昏、燙毛、剝皮(不采用剝皮工藝的除外)、脫毛、燎毛、劈半、胴體清洗、副產品加工(豬頭、豬蹄燙毛打毛)等設備、工器具消毒裝置、瀝血軌道、同步檢驗線等 | |
65 | 生產 設備 | 檢驗 設備 | 應配備與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并能正常運行。 | |
*66 | 屠宰車間各檢驗操作點(頭部、體表、內臟、初驗、復驗等)設有檢驗踏腳臺,踏腳臺長度、高度適合檢驗操作需要。 | | ||
67 | 各檢驗操作點照度不小于500Lx。 | | ||
68 | 胴體復驗處或預冷間設置獸醫衛生檢驗蓋印操作臺。 | | ||
*69 | 設有病豬檢驗分支軌道。安裝有控制生產線運行的急停報警開關裝置和裝卸病豬的器具。 | | ||
70 | 寄生蟲檢驗室配備檢驗設備(如顯微鏡);清洗、消毒、刀具等設施。寄生蟲檢驗工作臺面照度不小于750Lx。 | | ||
71 | 運輸 工具 | 生豬和生豬產品分別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運輸。運輸生豬產品應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冷藏車或保溫車。 | | |
*72 | 急宰、無害 化處 理設 施設 備 | 有急宰間,急宰間宜設置在待宰間和隔離間附近。 | | |
*73 | 建有無害化處理間的,需單獨設置,并配備有化制等無害化處理設備。
未建無害化處理間的,需委托處理,必須建暫存設施,并與無害化處理廠簽訂委托處理協議書。 | | ||
74 | 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2.0%,出入口處設置便于手推車出入的消毒池或消毒墊,且與門同寬。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設有冷、熱水管及消毒用熱水管。 注:委托處理的,此項除外。 | | ||
*75 | 從業 人員 | 從業 人員 | 從事生產、檢驗(化驗)和管理的人員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 |
*76 | 檢驗 人員 | 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具備中專以上或同等專業水平、經培訓考核合格的肉品檢驗人員。 | | |
77 | 配備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獸醫或衛生檢驗專業的實驗室檢驗人員。 | | ||
78 | 其他 | | 廠區內不得飼養生豬以外的動物。 | |
注:1、序號前帶*的為關鍵項,不帶*的為一般項。總共78項,其中關鍵項13項、一般項65項。
2、結果評定標準:關鍵項必須全部符合,一般項80%符合者方可通過現場驗收。
3、屠宰廠分級:Ⅰ級屠宰車間是指300頭/h(含300頭/h)以上;Ⅱ級屠宰車間120頭/h(含120頭/h)-300頭/h;Ⅲ級屠宰車間70頭/h(含70頭/h)-120頭/h以上;每班按7h屠宰量計。根據屠宰廠設計規模或生產線采購合同,確定該屠宰車間級別。
附件4
河南省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現場審核報告
企 業 名 稱 | ||
企 業 地 址 | ||
審 核 類 型 | [ ] 新建 [ ] 原址改擴建 [ ] 遷址重建 [ ] 復產 | |
審 核 時 間 | ||
結果評定:受 局委派,檢查組按照新建生豬屠宰廠現場審核表,對該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結論如下: 發現關鍵項 共 項不符合。發現一般項 共 項不符合,不符合率為 %。 該企業通過現場審核[ ] 該企業未通過現場審核[ ] | ||
審核人員簽名 |
年 月 日 | |
企業負責人簽名 |
年 月 日 | |
備 注 | ||
附件5
河南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審批表
申 請 人 | ||||
詳細地址 | ||||
申請事項 | 設立□ 遷址重建□ 原址改擴建□ 更名□ 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形式審查意見 | 審核通過□ 審核未通過□ (蓋章) 年 月 日 | |||
專家組現場 審核意見 | 審核通過□ 審核未通過□ 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 |||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處 理 意 見 | 同意報政府批準發證□ 不同意報政府批準發證□ (蓋章) 年 月 日 | |||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 人民政府審批意見 | 同意發證□ 不同意發證□ (蓋章) 年 月 日 | |||
屠宰證書 簽 發 | 屠宰代碼 | 經辦人 | 發證日期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