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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2016-01-28廢止】

   2013-05-09 543
核心提示: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創造良好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創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社會氛圍。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和自治區相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對食品違法行為舉報不得拒絕受理,受理部門應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并對舉報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條對舉報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舉報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其它方式向各級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機關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活動,且舉報情況經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辦案查證屬實的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案件舉報途徑:

(1)來人舉報;

(2)電話、傳真舉報;

(3)信函(包括電子郵件)舉報;

(4)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5)其它。

第四條對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查證屬實的,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條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受理、對口辦理。農產品種養殖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當地農牧部門舉報;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流通環節的違法行為及未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餐飲消費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受理單位接到舉報后,應即時填寫《寧夏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受理單》(附件1),并及時調查處理,形成專門案宗。

第六條舉報下列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活動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使用受到污染的不合格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用非食品冒充食品的;

(四)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成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五)經營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國外進口食品;

(六)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九)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十)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或者偽造、涂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十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生產經營食品的;未取得《清真食品準營證》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對食品安全負有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的個人或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舉報人在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案件時,應盡可能的舉報違法案件時間、地址和被舉報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外部特征及違法事實等,便于執法機關及時查處。

第九條有關部門對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組織核實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或移送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經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核查后進行協調、處理。堅決防止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

第十條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證據與違法事實的相符程度,舉報獎勵級別和獎勵標準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協助現場查處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不能提供被舉報人及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一條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不同情況,依據舉報獎勵級別,并參照行政執法機關罰沒款入庫數額的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罰沒款,但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100~500元獎勵。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應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在食品違法案件辦結后一個月內,對舉報人身份和獎勵標準進行認定,并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2),報所在地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二)審批。經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所在地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定后兌現獎勵,同時報上一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其中,縣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一次性獎勵經費超過2000元的、市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一次性獎勵經費超過5000元的,應報請上一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上級受理機關應在接到請示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三)通知。舉報獎勵批復后,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因故無法通知舉報有功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者,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因故無法簽收的,經工作人員確認報縣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同意,可由舉報人近親屬代簽收。

(四)發放。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后,應按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憑有效證件領取獎金。行政執法機關應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并做好登記。

已經實施部分食品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的行政執法機關,其獎勵舉報人員的獎金審批發放,仍按原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兩人(含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獎勵。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執法部門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后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100元至500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行政執法機關要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違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獎勵資金統一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報自治區財政審核后核撥,要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已經實施舉報獎勵制度的市、縣(區)和在部分食品領域實施舉報獎勵制度的行政執法機關,其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仍按原渠道安排。

第十六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和健全獎勵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對獎勵資金使用中違反財政規章制度的行為,要責令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舉報人應以事實為依據,如實舉報,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舉報人故意提供虛假情報,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未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身份資料;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九條對舉報人打擊報復;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實事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獎勵,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各市、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食品安全普法宣教活動,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實施辦法,切實調動群眾參與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使舉報獎勵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引導廣大群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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