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以來,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履行食用農產品入市后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完善監管制度,規范經營行為,全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不斷提升。但也存在著工作不夠深入、用力不夠持續、進展不夠平衡等問題。為鞏固前期監管工作成果,不斷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職責。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以及“三定”方案的要求,依法嚴格履行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不包括對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職責)。對進入市場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要通過監督經營者查驗相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嚴禁經營者采購不具備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等手段,積極支持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市場內動物及其產品的疫病防控和畜禽養殖、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進入市場銷售和在市場內培植的豆芽菜,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5年第11號公告的規定加強監管。
二、穩步推進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鄂政辦發〔2009〕72號)、《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鄂政辦發〔2012〕32號)和《關于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4〕56號)要求,將食用農產品生產單位或者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產地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包括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等質量安全認證有效證書復印件以及近一年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等,作為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基本條件。凡進入我省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除農民銷售自種自養的少量食用農產品外,必須隨附進貨票據和有效的質量安全證明材料。對票證齊全的實行抽查檢驗制度,對票證不全的實行入市檢測制度,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進口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隨附加蓋國內進口商、供貨商印章的進出口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嚴格規范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經營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湖北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鄂食藥監文〔2014〕18號)的規定,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督促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增強入場經營者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要按照省局《關于推廣應用食用農產品“一票通”的通知》(鄂食藥監文〔2014〕88號)要求,按照先易后難,先批發、后零售,先大戶、后小戶的原則,年底前在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對食堂、餐飲服務單位、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等單位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零售市場經營者中全面推廣使用“一票通”,并將其作為經營者的進銷貨記錄予以保存。在推廣“一票通”過程中,應充分尊重經營者的意見,從實際出發,在保留必要欄目、實現來源可溯和去向可追的前提下,允許經營者自行設計“一票通”樣式。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農獸藥、重金屬殘留和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使用情況,要組織監督抽檢和督促市場開辦方開展自檢,加大檢驗檢測力度,嚴防有毒有害食用農產品流向“餐桌”。
四、嚴厲打擊食用農產品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根據轄區食用農產品流通特點和主要風險,堅持問題導向,適時組織開展“重點品種、重點項目、重點場所、重點時段”的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食用農產品入市后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要立即責成經營者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或銷毀處理,并依法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發現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
五、繼續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示范農貿市場創建活動。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示范創建活動作為貫徹落實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視,廣泛動員,積極指導和幫助市場開辦者嚴格按照《湖北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農貿市場創建活動方案》(鄂食藥監辦文〔2014〕60號)要求,開展示范創建活動。今年,每個縣(市、區)至少要有1家省級食品安全示范農貿市場。8月底前,各市州局應將參加創建活動的農貿市場名單報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年底前,省局將根據各地申報情況組織現場驗收,對達到標準的農貿市場通報表彰并授牌。
六、扎實做好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基礎工作。一是要摸清底數,建立檔案。基層監管部門要全面開展調查摸底,逐個建立包括市場開辦者和市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其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入場經營者基本信息、場內食品安全管理等信息在內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檔案,實現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一個一檔(有關檔案表格見附件1、附件2)。各市州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有關信息的統計分析,并認真填寫《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3),于每年11月5日前報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二是要加強調研,找準靶向。各地要對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及其監管工作的風險點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梳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本地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的重點、思路和措施。為完善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省局決定今年在全省系統開展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專題調研,主要調研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現狀、存在問題和對策建議。請各地認真填寫《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執行情況調查表》(附件4),并形成專題調研報告,于8月底前報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人:張繼雄,聯系電話:027-87111620,郵箱:hbspltjgc@163.com。
附件:1.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基本信息一覽表
2.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者基本信息一覽表
3.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基本情況統計表
4.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執行情況調查表
2015年6月30日
2013年以來,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履行食用農產品入市后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完善監管制度,規范經營行為,全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不斷提升。但也存在著工作不夠深入、用力不夠持續、進展不夠平衡等問題。為鞏固前期監管工作成果,不斷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職責。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以及“三定”方案的要求,依法嚴格履行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不包括對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職責)。對進入市場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要通過監督經營者查驗相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嚴禁經營者采購不具備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等手段,積極支持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市場內動物及其產品的疫病防控和畜禽養殖、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進入市場銷售和在市場內培植的豆芽菜,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5年第11號公告的規定加強監管。
二、穩步推進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鄂政辦發〔2009〕72號)、《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鄂政辦發〔2012〕32號)和《關于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4〕56號)要求,將食用農產品生產單位或者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產地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包括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等質量安全認證有效證書復印件以及近一年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等,作為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基本條件。凡進入我省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除農民銷售自種自養的少量食用農產品外,必須隨附進貨票據和有效的質量安全證明材料。對票證齊全的實行抽查檢驗制度,對票證不全的實行入市檢測制度,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進口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隨附加蓋國內進口商、供貨商印章的進出口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嚴格規范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經營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湖北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鄂食藥監文〔2014〕18號)的規定,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督促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履行法定管理責任,增強入場經營者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要按照省局《關于推廣應用食用農產品“一票通”的通知》(鄂食藥監文〔2014〕88號)要求,按照先易后難,先批發、后零售,先大戶、后小戶的原則,年底前在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對食堂、餐飲服務單位、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等單位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零售市場經營者中全面推廣使用“一票通”,并將其作為經營者的進銷貨記錄予以保存。在推廣“一票通”過程中,應充分尊重經營者的意見,從實際出發,在保留必要欄目、實現來源可溯和去向可追的前提下,允許經營者自行設計“一票通”樣式。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農獸藥、重金屬殘留和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使用情況,要組織監督抽檢和督促市場開辦方開展自檢,加大檢驗檢測力度,嚴防有毒有害食用農產品流向“餐桌”。
四、嚴厲打擊食用農產品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根據轄區食用農產品流通特點和主要風險,堅持問題導向,適時組織開展“重點品種、重點項目、重點場所、重點時段”的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食用農產品入市后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要立即責成經營者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或銷毀處理,并依法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發現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
五、繼續開展省級食品安全示范農貿市場創建活動。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示范創建活動作為貫徹落實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視,廣泛動員,積極指導和幫助市場開辦者嚴格按照《湖北省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農貿市場創建活動方案》(鄂食藥監辦文〔2014〕60號)要求,開展示范創建活動。今年,每個縣(市、區)至少要有1家省級食品安全示范農貿市場。8月底前,各市州局應將參加創建活動的農貿市場名單報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年底前,省局將根據各地申報情況組織現場驗收,對達到標準的農貿市場通報表彰并授牌。
六、扎實做好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基礎工作。一是要摸清底數,建立檔案。基層監管部門要全面開展調查摸底,逐個建立包括市場開辦者和市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其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入場經營者基本信息、場內食品安全管理等信息在內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檔案,實現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一個一檔(有關檔案表格見附件1、附件2)。各市州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有關信息的統計分析,并認真填寫《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3),于每年11月5日前報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二是要加強調研,找準靶向。各地要對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及其監管工作的風險點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梳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本地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的重點、思路和措施。為完善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省局決定今年在全省系統開展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專題調研,主要調研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現狀、存在問題和對策建議。請各地認真填寫《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執行情況調查表》(附件4),并形成專題調研報告,于8月底前報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省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人:張繼雄,聯系電話:027-87111620,郵箱:hbspltjgc@163.com。

2.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經營者基本信息一覽表
3.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基本情況統計表
4.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執行情況調查表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