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衛生計生局,省衛生監督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提高行政效率,優化服務指導,助推舟山群島新區建設和海洋經濟發展,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食品發〔2013〕18號)和《浙江省衛生廳關于支持浙江舟山群島新區衛生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浙衛內〔2013〕6號)的要求,我委委托舟山市衛生計生局承擔轄區內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下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30日起,舟山市衛生計生局接受我委委托承擔轄區內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省衛生監督所不再受理舟山市轄區的企業標準備案。舟山市轄區食品生產企業原已在我委備案企業標準的,原備案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間內需要修改以及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向舟山市衛生計生局提出申請。
二、舟山市衛生計生局要嚴格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和我委制定的有關工作要求組織開展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備案。舟山市企業標準備案號編排格式為:330900(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三、省衛生監督所繼續承擔全省其它地區(除舟山市以外的其他市)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并做好對舟山市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相關培訓和指導。
四、我委將刻制“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和“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1)”,分別用于省級和舟山市企業標準備案。省衛生監督所和舟山市衛生計生局要嚴格公章使用,確保印章安全、用章準確。
五、省衛生監督所和舟山市衛生計生局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做好有關舟山市轄區企業標準備案受理變更事項的社會告知。完善企業標準備案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做好已備案標準文本和相關信息的公開。舟山市每月10號前將上月已備案企業標準信息報省衛生監督所,由省衛生監督所統一匯總后報我委。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4月25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提高行政效率,優化服務指導,助推舟山群島新區建設和海洋經濟發展,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食品安全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食品發〔2013〕18號)和《浙江省衛生廳關于支持浙江舟山群島新區衛生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浙衛內〔2013〕6號)的要求,我委委托舟山市衛生計生局承擔轄區內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下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30日起,舟山市衛生計生局接受我委委托承擔轄區內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省衛生監督所不再受理舟山市轄區的企業標準備案。舟山市轄區食品生產企業原已在我委備案企業標準的,原備案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間內需要修改以及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向舟山市衛生計生局提出申請。
二、舟山市衛生計生局要嚴格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和我委制定的有關工作要求組織開展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備案。舟山市企業標準備案號編排格式為:330900(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三、省衛生監督所繼續承擔全省其它地區(除舟山市以外的其他市)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并做好對舟山市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相關培訓和指導。
四、我委將刻制“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和“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1)”,分別用于省級和舟山市企業標準備案。省衛生監督所和舟山市衛生計生局要嚴格公章使用,確保印章安全、用章準確。
五、省衛生監督所和舟山市衛生計生局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做好有關舟山市轄區企業標準備案受理變更事項的社會告知。完善企業標準備案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做好已備案標準文本和相關信息的公開。舟山市每月10號前將上月已備案企業標準信息報省衛生監督所,由省衛生監督所統一匯總后報我委。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