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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西市流通環節食品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帳制度實施辦法

   2011-03-30 983
核心提示: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引導和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制度,規范食品經營行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引導和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制度,規范食品經營行為,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索證索票制度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市場主辦單位、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商場等商品經營者,向供貨商索取食品供貨證明的管理制度。

  食品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帳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鏈條與追溯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經營者履行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帳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經營者是指取得證照的縣級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經營食品的商場、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集貿市場內的入場銷售者。

  在雞西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經營者,遵循本辦法,嚴格履行食品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帳制度。

  第四條縣級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經營食品的商場和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集貿市場內的入場銷售者(以下統稱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經營資格,仔細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確保交易對象主體資格合法,購入食品質量合格。

  第五條食品銷售者首次購入食品時,應當向供貨商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第六條超市和食品批發市場內的入場銷售者首次購入食品時,還應當按食品品種索取并仔細查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該批次食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檢驗報告所列檢驗項目應當包括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關項目。檢驗報告應按批次每半年索驗一次。不能提供檢驗報告原件的,可以提供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七條食品銷售者從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的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索取的供貨商的身份證復印件及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應由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

  第八條食品銷售者購入食品時,應當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

  第九條 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條件的食品銷售者可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健全書式和電子檔案。

  第十條實行加盟連鎖、統一配送的食品銷售者,可以由總部統一索驗相關證、票存檔;各連鎖銷售者可以憑總部出具的索證索票證明和統一配送單存檔替代索證索票檔案;各連鎖銷售者自行采購的食品,仍應當按照要求自行索驗相關證、票。

  第十一條食品銷售者對其在經營場所內自產自銷的食品,應當建立生產加工記錄。生產加工記錄應當包括食品名稱、用料成份、生產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并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索證索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入場銷售者建立并切實執行索證索票制度。

  第十三條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的食品銷售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制度外,還應當定期對協議供貨的食用農產品養殖、種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考察,確保養殖、種植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管理制度和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改進要求或者依法解除協議供貨關系,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十四條鄉鎮、街道和社區所轄區域在集中交易市場以外有食品經營項目的銷售門店(統稱為食雜店),應當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如實記錄食品來源等信息。

  第十五條進貨臺賬應當按照每次購入食品情況如實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食品名稱、進貨日期、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聯系電話等信息。

  食品經營者應使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進銷貨臺賬或者提供的格式臺賬文本。

  第十六條鄉鎮、街道和社區食雜店可以根據其管理水平和經濟實力,采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臺帳,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計算機管理。食品進貨臺賬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以索證索票制度或進貨臺賬制度為基礎,建立健全內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責任,定期檢查食品進、銷、存及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檔案中作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如實記錄。

  第十八條在集中交易市場內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食品批發經營企業和食品批發市場的食品經營者應建立銷售臺賬,內容應當包括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銷售日期、購貨單位、聯系電話、地址等信息。銷售臺賬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銷售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電子檔案。

  第十九條消費者因食品質量問題同經營者發生爭議或者申訴的,食品經營者應提供該食品質量檢驗報告。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提供的檢驗報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到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鑒定,檢驗機構檢驗證明其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檢驗費用;檢驗證明其商品不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應當承擔檢驗費用;對難以檢驗的商品,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特別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要嚴格區分主觀上故意不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主客觀相統一的違法經營行為,與主觀上非故意、因丟失、正在索取中等原因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經營行為。對主觀上非故意、因丟失、正在索取中等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經營者,可通過警示、警告等行政手段,規范、敦促食品經營者健全制度,規范經營。

  第二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引導、教育和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對食品經營者執行索證索票制度和進銷臺賬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基層工商所要將索證索票和進銷臺賬制度的實施情況作為日常巡查的重要內容,要使所轄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者百分之百的建立索證索票和進銷臺賬制度。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食品銷售的季節性、節日性和區域的特點,對食品經營者索證索票執行情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引導消費者到索證索票制度執行好的單位購物,促使食品經營者嚴格履行索證索票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者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負責。對食品經營者索證索票制度和進銷臺賬制度的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否建立制度并按規定懸掛或擺放;

  (二)是否符合要求并按規定填寫;

  (三)隨機抽查檔案,與其銷售食品進行核查,檢查索證索票或者進銷臺賬制度。

  第二十四條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包括檢查時間、當事人名稱、索證索票或者進銷臺賬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發現其他違法行為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對不履行索證索票、建立進銷臺賬義務的食品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責令限期改正,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責令其停止銷售相關食品;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依據《特別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作為失信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在轄區工商所的信息公示欄及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布。

  第二十六條對不按規定執行索驗食品質量檢驗報告和食品市場開辦者不履行管理責任和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特別規定》依法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在規范索證索票、進銷臺賬制度工作中玩忽職守和執法不嚴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要依照《特別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及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要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雞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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