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1日
北京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關于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方便市場主體準入、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工作應當緊緊圍繞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充分考慮首都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主動引導全市產業優化升級,促進符合“高精尖”經濟結構要求的市場主體發展,提升市場主體質量。
第三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規定的條件,不得利用違法建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獲得有關部門批準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能,并按照依法、公平、便利的原則進行審查。建立工商、質監、安全監管、國稅、地稅5部門聯動登記注冊機制。
第六條 工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及日常抽查情況,依法處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由工商部門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消防、環保、安全監管、城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七條 大學生創業園區(中心)可以作為在校或畢業未滿三年大學生所創辦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
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設立的科技企業創業孵化集聚區,可以作為科技類、文化創意類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
第八條 科技企業、文化創意企業使用符合《經營活動類別與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用途對照目錄》規定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可予辦理登記。
《經營活動類別與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用途對照目錄》由工商部門會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和國土等部門制定。
第九條 各區縣政府、中關村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按照本規定要求并結合各自產業發展規劃、社會治理需要,制定區域性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措施。
第十條 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集中辦公區的協同治理,建立健全總量控制、行業禁入、服務管理、信用約束、有序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強化集中辦公區主辦單位的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1日
北京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關于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方便市場主體準入、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工作應當緊緊圍繞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充分考慮首都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主動引導全市產業優化升級,促進符合“高精尖”經濟結構要求的市場主體發展,提升市場主體質量。
第三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規定的條件,不得利用違法建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獲得有關部門批準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能,并按照依法、公平、便利的原則進行審查。建立工商、質監、安全監管、國稅、地稅5部門聯動登記注冊機制。
第六條 工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及日常抽查情況,依法處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由工商部門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消防、環保、安全監管、城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七條 大學生創業園區(中心)可以作為在校或畢業未滿三年大學生所創辦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
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設立的科技企業創業孵化集聚區,可以作為科技類、文化創意類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
第八條 科技企業、文化創意企業使用符合《經營活動類別與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用途對照目錄》規定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可予辦理登記。
《經營活動類別與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用途對照目錄》由工商部門會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和國土等部門制定。
第九條 各區縣政府、中關村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按照本規定要求并結合各自產業發展規劃、社會治理需要,制定區域性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措施。
第十條 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集中辦公區的協同治理,建立健全總量控制、行業禁入、服務管理、信用約束、有序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強化集中辦公區主辦單位的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