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2016-02-01實施】

   2015-12-31 561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實現食品生產環節的全過程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白酒生產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
 
  第三條 青海省境內所有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都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保證生產的食品可記錄、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是指食品生產企業以食品原輔材料進貨查驗、食品添加劑使用、生產過程關鍵控制點、出廠檢驗、銷售等為關鍵環節,在上述關鍵環節設立若干個質量安全監控點,以監控點文件記錄,或利用信息化技術,結合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RFID)等新技術手段,以食品標簽標識為可追溯單元載體,以產品批號為切入點,實現對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的全程可記錄、可監控、可查詢和可追溯。
 
  第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為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質量安全授權人為直接責任人,企業內應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檢查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環節,確保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六條 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設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等食品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采購進貨查驗管理,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關鍵控制點等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出廠檢驗記錄管理、不合格品記錄管理、包裝標識管理、產品流向管理、原料和產品儲存運輸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生產加工企業應明確各關鍵環節的文件記錄內容,對每一生產過程中每一個參數都要如實進行記錄。
 
  第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核心和基礎是相關信息的記錄和保存。主要包括產品信息、生產信息、設備信息和人員信息等內容。
 
  第八條 產品信息應當記錄產品執行的標準及標準內容,包括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產品標簽等,信息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嚴格記錄變化內容、變化依據和變化時間等信息。
 
  第九條 生產信息應當覆蓋食品生產全過程,保證記錄的信息完整。重點是原輔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產品銷售管理四個關鍵環節。
 
  (一)原輔料進貨查驗。要建立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每一批次原輔料進貨信息。應包括原料、輔料以及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的生產者和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資質證明文件及其編號、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其編號、進貨票據及其編號、生產日期及批號、進貨時間及數量、運輸工具、進貨人、驗貨人、審核人等信息,需要自檢的原輔料要嚴格自檢并做好記錄。
 
 ?。ǘ┥a過程控制。要建立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記錄制度,認真記錄從原輔料投料、生產過程控制(溫度、時間、壓力、濕度等)、產品包裝入庫及倉儲的各項信息。應包括配料、投料、計量、包裝等關鍵控制點,采取縝密有效的措施嚴格管控,詳實記錄管控的具體內容、項目、措施及有關技術參數等信息。
 
 ?。ㄈ┊a品出廠檢驗。要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要做到產品出廠批批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要如實記錄出廠檢驗的各項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執行標準、生產日期、產品基數等,按出廠檢驗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出廠檢驗,嚴禁未經嚴格檢驗、檢驗不合格和標簽標識不規范、不真實的產品出廠,并嚴格執行檢驗留樣及記錄管理制度。
 
 ?。ㄋ模┊a品銷售管理。要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經銷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運輸、倉儲等有關信息。應包括出廠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及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資質和檢驗合格報告等內容。
 
  第十條 設備信息應包括設備采購、使用、清洗、保養、維護記錄等信息,并應當與生產信息等其它信息相關聯,保證生產全過程設備設施的使用情況明確,且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人員信息應當記錄與食品生產全過程相關的人員資質、崗位、培訓、健康狀況等信息。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人員崗位責任制的相關規定,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質量授權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操作人員、檢驗人員等不同崗位的人員,保證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的具體人員,并在生產加工活動中詳細記錄人員履職情況。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有效實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關信息,記錄可以采取紙質記錄或采用電子信息記錄方式,并確保信息保存不得修改、不能滅失。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追溯記錄檔案,將各環節的質量安全記錄統一歸檔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產品有效期長于兩年的,應保存至有效期滿一年以上。
 
  第十四條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信息,建立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以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RFID)等先進技術為手段,實現食品生產電子信息化追溯。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如實將企業法人代表、質量安全授權人、生產許可證編號、企業住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主要產品以及各關鍵環節的記錄信息錄入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電子信息追溯系統應逐步滿足產品信息統計分析、消費者信息查詢、投訴舉報處理和政府監管部門監管等要求。
 
  第十六條 食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時,食品生產企業應根據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確定問題發生的環節,主動召回問題產品,采取銷毀等相應措施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組織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運行演練,以檢查各項信息記錄的準確、真實和完整。
 
  第十八條 在追溯制度實施過程中,企業應當及時分析出現的問題,總結經驗,完善措施。特別對發生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在追溯演練中存在的不適合、不完善的情況不斷規范完善,促進追溯制度的規范化、科學化。企業的主要設備設施、生產狀況、組織制度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追溯制度內容。
 
  第十九條 各市(州)、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責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簽字后歸檔。檢查頻次按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監管有關規定執行。對發現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食品生產企業要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為保障食品安全,加強對高風險食品的監督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各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適時建立科學合理的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31日截止。


 
地區: 青海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