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01〕51號),為做好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保證省級儲備糧管好盤活、庫存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在省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特制定本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第二條 省級儲備糧糧權屬省政府,其規模由省政府確定,收購、輪換計劃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聯合下達。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辦法,形成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完好、結構合理、管理規范。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應集中到儲藏能力較強、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靈活的大中型糧庫集中管理。
第五條 省糧食局負責全省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規劃省級儲備糧總體布局;審核認定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資格;制定省級儲備糧輪換方案并監督實施;監督和檢查省儲備糧的庫存數量、質量和統計工作。協助省財政廳管理省級儲備糧的費用、利息。
第六條 省財政廳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省儲備糧規模,負責將省級儲備糧費用、利息納入當年財政安排的糧食風險基金預算;制定省級儲備糧費用標準,監督承儲企業的財務;按時將省級儲備糧費用、利息垂直撥付到承儲企業,并監督使用情況;協助省糧食局規劃省級儲備糧總體布局及審核認定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資格。
第七條 省農發行按照省級儲備糧收購、調運、輪換計劃做好信貸資金供應和管理工作;省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省級儲備糧質量檢驗及監督;省物價局負責省級儲備糧價格監督。
第二章 儲備糧的收購
第八條 購入省級儲備糧,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組織承儲企業面向全省,原則上在省糧油批發市場進行招標采購。
第九條 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局根據招標采購價和有關費用核定。
第十條 承儲企業要執行有關糧油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收購的省級儲備糧必須是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儲備糧入庫后,經過四川省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公正檢驗合格后方可確認為省級儲備糧。
第三章 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有安全保糧條件、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良好資信,并具備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設施。承儲企業的具體條件由省糧食局制定。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行本省對省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未經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同意,不得變動省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為確保省級儲備糧安全,必須做到“一符”(帳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帳)、“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
(五)按照省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省級儲備糧的調入和調出。
第四章 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四條 省糧食局每年應按照省級儲備糧庫存總量的30%安排輪換。儲存年限指標以糧食生產收獲年份計算,稻谷2-3年、小麥3-4年,對儲存條件差的取低值,儲存條件好的取高值。輪空期不得超過3個月,輪空數量不得超過儲備總規模的20%。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出庫,由省糧食局按照所儲存糧食的入庫時間下達輪換計劃,承儲企業按照計劃實行先進先出;或者根據糧食的質量狀況進行安排。
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按照上級下達的計劃,對儲備糧進行輪換。輪換采取成本不變,以當年相同品種新糧與庫存舊糧等量兌換的實物方式進行。輪換所發生的價差損益,由企業負擔。輪換期間的保管費用補貼照常撥付。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向當地農發行申請,開戶行根據輪換計劃安排資金,并實行庫貸掛鉤、封閉運行。承儲企業根據省下達的輪換計劃,輪出省級儲備糧業務回籠的資金,要及時足額歸還農發行貸款本息。農發行要及時安排輪進糧食所需貸款以保證新糧及時入庫。
第五章 儲備糧的動用
第十七條 動用省級儲備糧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提出計劃,報請省政府批準動用。未經省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十八條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銷售省級儲備糧,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原則上在縣級以上糧油批發市場進行競賣。
第十九條 本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省政府批準,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
(一)省級儲備糧實行增值性儲備,當市場糧食價格出現波動時,動用省級儲備糧進行高拋低吸,平抑糧價;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省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經批準銷售省級儲備糧以及進行儲備糧輪換業務的,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要求,免征增值稅。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動用省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由省財政用糧食風險基金(或糧食專款)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財政,充實省級糧食風險基金。 ?
第六章 損耗與損失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上報省級儲備糧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二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損耗分定額內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標準另行核定。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負擔。省級儲備糧損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損失和人為損失。屬于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由企業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等部門,經審核后,其糧食凈損失部分由財政負擔。
第七章 儲備糧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糧食局、省財政廳根據省級儲備糧布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規模承儲、設施齊備、科學保糧的原則,擇優選定承儲單位并簽訂委托承儲合同,承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要按規定編制并及時向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報送省級儲備糧業務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要建立省級儲備糧信息管理平臺,及時反映承儲企業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儲備糧數量和成本,準確反映承儲企業省級儲備糧購、銷、調、存情況,并與省糧食局、省財政廳連網,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的臺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糧食局、省農發行等部門要對全省儲備糧承儲企業加強監督,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定期核實庫存,承儲企業要加強對儲糧庫點的日常管理,完善業務手續,規范操作程序。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儲備糧嚴格監管,確保省級儲備糧實物和收購資金、補貼資金的安全。
第八章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的,由省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的,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糧食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合同。造成省級儲備糧損失的,由省糧食局責令賠償。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建立儲備糧的市、州、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市、州、縣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