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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藥品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冀食安辦〔2014〕10號)

   2014-01-27 869
核心提示: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2014年1月20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第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2014年1月20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北省食品藥品有獎舉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0月25日發布的《河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1日
 
  河北省食品藥品有獎舉報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來訪、電話、網絡郵件等方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類)、藥品(含中藥、民族藥)、醫療器械、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應當給予舉報人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專款用于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受理食品藥品舉報案件的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與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有關成員單位密切協作,加強對獎勵資金發放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本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舉報線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含畜牧、水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務行政、林業行政、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公安、住房和城市建設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受理舉報,依法查處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食品藥品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本部門的舉報方式,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途徑,方便公眾舉報。
 
  第七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或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八條  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  承辦單位應自收到舉報之日起30日內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條  舉報的受理、辦理、協調、核查、反饋等環節,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全部辦結;情況復雜的,經舉報承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和原受理單位延期理由。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舉報內容經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辦的,應當對舉報人實行獎勵。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舉報的;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舉報的;
 
  (三)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具體部門負責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十四條  調查屬實的食品藥品舉報分為3個類別:
 
  (一)一類舉報。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并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類舉報。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證據材料并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類舉報。提供查辦線索,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核實,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金額依據舉報所屬類別、涉案貨值金額確定。
 
  (一)一類舉報案件,按該案件貨值的5%至10%計算;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二類舉報案件,按該案件貨值的3%至5%計算;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三類舉報案件,按該案件貨值的1%至3%計算;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四)無涉案貨物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舉報違法事實確實存在的,可視情況給予舉報人員100元至1000元的獎勵。其中,違法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第十六條  對于舉報非法生產經營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人員,按舉報獎勵額度的上限進行獎勵。
 
  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或移交司法機關并已經受理的案件,可以適當提高獎勵金額,最高額度不超過按照第十六條計算獎勵金額的150%。
 
  每起案件獎勵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需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對在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視具體情況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另定。
 
  第十七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當自作出處罰決定或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辦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涉案貨值和獎勵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向首次受理單位的本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申報。
 
  (二)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收到舉報獎勵申報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獎勵意見進行審查,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作出獎勵決定并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八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當出具本人簽字的書面材料,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或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安排,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管理,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和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對外公布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人員。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食品安全舉報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0月25日發布的《河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河北
標簽: 有獎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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