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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 (內市監食通字〔2024〕643號)

   2025-01-07 276
核心提示:為提高食品安全社會共同治理水平,依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2023年第3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內市監稽規〔2022〕11號)(以下簡稱《細則》)等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財政局:

為提高食品安全社會共同治理水平,依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等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現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獎勵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獎勵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食品安全社會共同治理水平,依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2023年第3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內市監稽規〔2022〕11號)(以下簡稱《細則》)等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內部舉報人”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統稱企業)的內部人員及相關知情人。內部人員,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相關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內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企業存在業務聯系以及企業臨時聘用的人員等。

第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暢通舉報渠道,內部舉報人可以通過市場監管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涉及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后,詳實記錄有關舉報信息,記錄內容應包括: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如有)、聯系方式、舉報內容、被舉報企業名稱、廠址、經營方式等詳細信息,并及時分送至有處理權限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處理。

第五條 舉報人實名舉報的,具備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調查核實,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內部舉報人。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應當向上級部門匯報的,應及時上報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六條 內部舉報人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1.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2.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3.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4.生產、經營變質、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5.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6.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7.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內部舉報人行為的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違法事實和證據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2.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或各類媒體公開。

3.舉報內容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下列舉報情形不適用本獎勵規定:

1.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2.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執法過程中掌握的信息,授意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人進行的舉報。

3.未履行法定職責、惡意舉報等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報。

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不予重復獎勵。

第七條 舉報案件結案后,案件承辦部門應當進一步審核獲得舉報獎勵的條件,確定是否予以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獎勵程序參照《細則》相關條款執行。

第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人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九條 地方各級市場監管、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本規定的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工作機制,實現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

第十條 相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動,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調動群眾參與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使舉報獎勵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引導廣大群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資料。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一律予以嚴懲。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受理舉報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徇私舞弊的,嚴肅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校園內部人員和相關知情人舉報實施獎勵可參照執行。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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