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局機關有關處室(中心、窗口)、駐局監察室、各直屬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已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2014年第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食品經營管理,引導經營戶加強自律,提高散裝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廣大消費者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現場制作并直接銷售給終端消費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食雜店、有形市場等場所內經營散裝食品的各類經營戶。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散裝食品經營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散裝食品經營職責
第五條 經營戶經營散裝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并應履行下列責任:
(一)銷售的散裝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等相關制度,經營戶采購散裝食品,須向供應商索取、查看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建立證照管理留檔備查制度,具體索取、查看證件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檢驗報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復印件二年以上。
(三)散裝食品經營戶中有批發業務的應建立健全進銷貨臺賬,零售業務的建立健全進貨臺賬,臺賬記錄內容要及時、齊全、規范。
(四)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有效銷售憑證的,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有效銷售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第六條 經營戶經營散裝食品的,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散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散裝食品安全情況和標識標注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和規范;
(二)檢查散裝食品銷售區域環境及工作人員健康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檢查加工的散裝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臨近保質期食品要實行專區銷售,及時清理到保質期食品,不得上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對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負責組織下架,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做好退市、銷毀工作,杜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七條 儲存和銷售散裝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二)散裝食品應按貯存條件進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應當冷藏銷售的散裝食品,要具備相應的保存、倉儲條件。
(三)經銷單位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防止交叉污染。銷售區域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或隔離標志,有相應的銷售工具,有防塵、防蠅、防腐設施。
(四)實行散裝食品標牌公示制。經營者必須在貨架的顯著位置懸掛、張貼《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牌上要真實標明食品名稱、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聯系等內容;
(五)由經營者重新分裝的食品,應該加貼標簽,標簽內容包括原生產者的產品信息和經營者信息。食品標簽不得篡改原產品信息,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不得使用模糊詞語標注,由于分裝可能導致保質期縮短的,應標示能夠確保質量安全的保質期;
(六)超過保質期限的散裝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銷售,由經營者或制售者負責銷毀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八條 下列散裝食品不得銷售:
(一)無生產資質生產的散裝食品;
(二)無“標識牌”或“標識牌”內容不完整的散裝食品;
(三)未標注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散裝食品;
(四)擅自更改出廠時原有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散裝食品;
(五)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散裝食品;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食品;
(七)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裝食品;
(八)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散裝食品;
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通過現場核查,嚴格辦理散裝食品流通許可,從主體準入上強化散裝食品監管。凡是經營場所、倉儲場所和食品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不符合許可條件要求的,不得許可經營散裝食品。對已經設立的食品經營戶銷售散裝食品,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經營散裝食品。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及批發市場內的散裝食品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散裝食品經營戶進行日常巡查,督促其履行責任;
(二)檢查散裝食品經營戶的主體資格。主要檢查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范圍、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有效期限等內容。發現不符合散裝食品經營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三)檢查散裝食品經營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況;
(四)對散裝食品經營戶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主要檢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是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否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散裝食品經營戶實行信用監管:
(一)將違法違章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二)根據經營戶的規模、資質、經營狀況及信用記錄情況,向社會公布經營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對未達到本規范的散裝食品經營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范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已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2014年第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食品經營管理,引導經營戶加強自律,提高散裝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廣大消費者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現場制作并直接銷售給終端消費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食雜店、有形市場等場所內經營散裝食品的各類經營戶。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散裝食品經營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散裝食品經營職責
第五條 經營戶經營散裝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并應履行下列責任:
(一)銷售的散裝食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等相關制度,經營戶采購散裝食品,須向供應商索取、查看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建立證照管理留檔備查制度,具體索取、查看證件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檢驗報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復印件二年以上。
(三)散裝食品經營戶中有批發業務的應建立健全進銷貨臺賬,零售業務的建立健全進貨臺賬,臺賬記錄內容要及時、齊全、規范。
(四)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有效銷售憑證的,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有效銷售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第六條 經營戶經營散裝食品的,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散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散裝食品安全情況和標識標注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和規范;
(二)檢查散裝食品銷售區域環境及工作人員健康狀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檢查加工的散裝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臨近保質期食品要實行專區銷售,及時清理到保質期食品,不得上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對發現的不合格食品,負責組織下架,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做好退市、銷毀工作,杜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七條 儲存和銷售散裝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二)散裝食品應按貯存條件進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應當冷藏銷售的散裝食品,要具備相應的保存、倉儲條件。
(三)經銷單位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防止交叉污染。銷售區域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或隔離標志,有相應的銷售工具,有防塵、防蠅、防腐設施。
(四)實行散裝食品標牌公示制。經營者必須在貨架的顯著位置懸掛、張貼《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牌上要真實標明食品名稱、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聯系等內容;
(五)由經營者重新分裝的食品,應該加貼標簽,標簽內容包括原生產者的產品信息和經營者信息。食品標簽不得篡改原產品信息,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不得使用模糊詞語標注,由于分裝可能導致保質期縮短的,應標示能夠確保質量安全的保質期;
(六)超過保質期限的散裝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銷售,由經營者或制售者負責銷毀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八條 下列散裝食品不得銷售:
(一)無生產資質生產的散裝食品;
(二)無“標識牌”或“標識牌”內容不完整的散裝食品;
(三)未標注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散裝食品;
(四)擅自更改出廠時原有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散裝食品;
(五)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散裝食品;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食品;
(七)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裝食品;
(八)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散裝食品;
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通過現場核查,嚴格辦理散裝食品流通許可,從主體準入上強化散裝食品監管。凡是經營場所、倉儲場所和食品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不符合許可條件要求的,不得許可經營散裝食品。對已經設立的食品經營戶銷售散裝食品,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經營散裝食品。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及批發市場內的散裝食品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散裝食品經營戶進行日常巡查,督促其履行責任;
(二)檢查散裝食品經營戶的主體資格。主要檢查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范圍、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有效期限等內容。發現不符合散裝食品經營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三)檢查散裝食品經營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況;
(四)對散裝食品經營戶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主要檢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是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否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散裝食品經營戶實行信用監管:
(一)將違法違章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二)根據經營戶的規模、資質、經營狀況及信用記錄情況,向社會公布經營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對未達到本規范的散裝食品經營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范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