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
為規范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管理,根據《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363號令),制定了《湖北省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省糧食局 省財政廳 省農發行
2014年3月19日
湖北省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管理,根據《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63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是湖北省地方儲備糧油的組成部分,是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省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平時參與承儲企業的經營周轉,應急時服從政府調控。
第三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根據全省糧油應急供應的需要合理布局。
第四條 省糧食局負責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管理制度,并督促實施。
市(州)和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在地原則,協助配合省糧食局對轄區內的省級商業儲備糧油實施監管。
第五條 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擬定省級商業儲備糧油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安排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的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省級商業儲備糧油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所需貸款,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二章 儲存與輪換
第六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由省糧食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實行委托承儲。承儲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接受委托的承儲企業不得將省級商業儲備糧委托第三方代儲。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省級以上(含省級)農業產業化加工龍頭企業,偏遠山區為市州級以上(含市州級)農業產業化加工龍頭企業,主營業務以糧油加工、倉儲為主;
(三)糧食有效倉容、油脂有效罐容不得低于省下達的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承儲總量的2倍,倉房、油罐及配套設施符合儲糧(油)技術規范要求和省糧食局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糧油保管和檢化驗人員。因糧食應急供應和宏觀調控布局需要,偏遠山區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承儲企業的倉房、油罐規模可適當降低,但不少于省下達的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承儲總量的1.5倍;
(四)三年內沒有違反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
(五)符合糧食市場調控和省級糧油應急保障加工供應布局要求;
(六)銀行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含A級),不得連續兩年發生經營虧損,且年虧損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第七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儲存品種為稻谷和小麥(包括成品糧,原糧和成品糧的折算比例為1:0.6),原糧質量須達到國標三等及以上,大米質量須達到國標三級及以上,面粉質量須達到特二粉及以上,具體品種由省糧食局根據承儲企業實際情況確定;省級商業儲備油品種為國標四級及以上菜籽油。
第八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必須儲存在承儲企業主庫區,指定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每年底必須將儲存庫點等情況報省糧食局備案。省級商業儲備糧油通過參與企業經營周轉,實行動態輪換,每半年將輪換和庫存情況報省糧食局備案。
承儲企業的省級商業儲備糧日常最低庫存量不少于承儲計劃總量的1/3,且企業自營糧食年購進量不少于承儲計劃總量的2倍;省級商業儲備油庫存必須常年保持其承儲計劃總量,且企業自營油脂年產量或年購進量不少于承儲計劃總量的2倍。
承儲企業不得以省級商業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抵押、質押、擔保和清償債務。
第三章 動 用
第九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動用方案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儲存地點、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省糧食局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動用方案組織實施,承儲企業必須執行省級商業儲備糧動用命令。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省政府提出動用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的建議:
(一)兩個及以上市(州)出現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上漲;
(二)兩個及以上市(州)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商業儲備糧油;
(三)大中城市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本級儲備不能滿足糧食市場調控需要的;
(四)省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貸款與補貼
第十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的貸款,由農發行等金融機構按省下達給企業的代儲計劃規模和省核定的成本計算發放。由農發行貸款形成的商業儲備糧油庫存輪出時回籠貸款應全額歸行收貸,輪入時核庫供貸。
第十一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儲存期間的利息補貼按企業承儲規模、省核定的入庫成本和農發行當期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糧食保管費用按承儲規模1/3的庫存量計算,食用油保管費用按承儲總規模計算,具體補貼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省級商業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參照省級戰略儲備糧油的有關辦法核定。
第十二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的收儲、加工和銷售,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和生產經營需要自主進行,自負盈虧。
因調控市場需要動用省級商業儲備糧油,動用價格低于核定的入庫成本價造成承儲企業虧損的,由省級財政據實核補;發生的價差收入(扣除有關費用)上交省財政。
第十三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享受與戰略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同樣的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具體企業名單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共同審定。
第五章 統計與報告
第十四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承儲企業按照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向公司本部所在地糧食局按月報送統計報表、按季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每半年向省糧食局報送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省級商業儲備糧業務應單獨核算。
第十五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企業名稱、地址和法人代表變更,重組、分拆、停業、撤銷、申請破產,被司法機關立案或查處,發生重大財產和債務糾紛等,必須在事發后3日內報告當地糧食局和省糧食局。
第六章 監管與考核
第十六條 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按職責分工對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承儲業務實行監管,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機制,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省級商業儲備糧油實行隨機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制度。省糧食局負責對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承儲企業進行隨機檢查,并會同省財政廳對省級商業儲備糧油承儲情況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省級商業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儲安全、出入庫管理、財務管理、經濟效益、報表報送和重大事項報告等。
第十八條 建立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的動態管理機制。對考核、檢查結果不符合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管理規范要求的承儲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拒不執行省級商業儲備糧油管理規定,以及承儲的省級商業儲備糧油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承儲企業,調減直至取消其承儲計劃。造成省級儲備糧油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企業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