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臨過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工商市〔2009〕317號)

   2015-01-29 429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工商局:  為了防止超過保質期食品繼續銷售,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

各設區市工商局:

  為了防止超過保質期食品繼續銷售,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省工商局制定了加強臨近保質期限食品(以下簡稱“臨過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請認真抓好貫徹實施。

  一、充分認識加強臨過期食品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超過保質期食品與正常食品混合銷售、捆綁銷售及向農村市場轉移銷售,危害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重大隱患之一,也危害了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必要對其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防范和杜絕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監管職責,也是面臨的一個監管難點。如果不能禁絕超過保質期食品繼續銷售,就不能取信于民,將嚴重損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權威與信譽。因此,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務必充分認識防范和杜絕超過保質期食品流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前移監管節點,切實抓好臨過期食品的監督管理。

  二、加強臨過期食品監管工作的目標、任務與實施意見

  (一)目標

  根據工商總局“四化建設”、“四個統一”要求,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加強行政指導,積極幫助食品經營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加強行政監管,健全食品流通監管制度;借助信息化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能;通過1至2年的努力,使全省范圍食品銷售者形成規范的臨過期食品銷售管理模式和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良性回應互動機制,構筑起防范和杜絕超過保質期食品流通的屏障,實現“四高目標”。

  (二)任務

  1.以源頭食品批發經營環節為樞紐,食品批發經營者與商場、超市為重點對象,建立正向追溯機制。食品經營者為數眾多,食品品種多樣、保質期長短不一,依靠每一戶食品經營者定期檢查庫存食品難以有效做到及時清理超期食品。臨過期食品監管應當以食品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為出發點,以食品批發環節為樞紐、以食品流通渠道為依托,由食品批發經營者在其銷售客戶網絡范圍內,商場、超市在其經營場所范圍內建立起食品臨過期提示通知、臨過期食品銷售策略、到期食品清理制度,形成臨過期食品管理的正向追溯機制。在具體實施流程上:一是食品批發經營者首先建立健全銷售客戶網絡檔案,商場、超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或崗位人員;二是食品臨近保質期限時,食品批發經營者向其購貨的經營者發出提示通知,商場、超市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或專員向柜臺銷售人員發出通知,及時做好貨品收集整理、統計、促銷等事宜;三是食品到達保質期限時,及時通知做好清柜、下架、銷毀、結算、建檔等事宜。

  2.指導食品批發經營者與商場、超市實施電子臺賬管理,建立過期預警機制。食品經營者處理繁多的臨過期食品提示,實現過期預警,信息量龐大,僅僅依靠人員手工處理,疏漏不可避免。合理的解決方案是建立完備的電子臺賬管理,依靠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管理的效能。在具體實施上:一是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選用具有法定進貨查驗記錄項目和保質期限自動比對功能的電子臺賬管理軟件。二是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在進貨時完整地將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錄入臺賬軟件,批發經營者在銷貨時,打印規范格式的電子單據憑證,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項目內容,臺賬數據及憑證留存兩年。三是電子臺賬管理軟件每日自動比對,在設定的臨過期提示日及保質期滿日出現醒目的特別提示或可以檢索匯總歸類數據,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對其啟用臨過期食品營銷策略及清理措施。

  3.指導食品批發經營者與商場、超市建立臨過期食品規范管理制度。一些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臨過期食品的管理已有一套運行模式與制度,但有的存在與《食品安全法》要求不相適應的地方,需要不斷改進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工商總局《關于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帳制度的指導意見》(工商消字〔2007〕227號)中提出的:“食品銷售者應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要求,加強規范指導,為食品經營者完善管理制度提供輔導和幫助。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重點是指導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建立健全臨過期食品管理制度,并加強監督檢查:

  1.完善協議準入制度。指導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在進貨采購時,認真審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建立與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在采購合同中增加臨過期食品的權利義務條款,明確約定食品臨過期的時限、銷售價格浮動區間與結算、銷售策略、到期退貨與銷毀的處置措施及費用等相關事項。

  2.規范臺賬記錄與銷售行為制度。(1)指導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在進貨與銷貨環節認真做好臺賬記錄,要保證臺賬數據的完整、準確、真實合法,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做好臺賬數據的錄入與維護,每日根據臺賬軟件自動比對提示信息檢索梳理出臨過期食品,及時通知購貨方和商場、超市的柜臺銷售人員進行貨品整理。(2)指導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完善臨過期食品銷售管理制度。對具備經營場所條件的經營者,指導其建立臨過期食品分架銷售或設置專區(專柜)銷售,食品明碼標價或設置價格折扣標準,或者采取捆綁銷售等促銷策略,銷售憑證上特別標注“臨過期食品”,醒目提示消費者在保質期內食用;指定專人或兼職人員對專區(專柜)內的臨過期食品進行每日檢查,及時下架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對不具備經營場所條件的經營者,指導其對臨過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裝作特別貼條標示等方法明顯區分,食品批發經營者及時通知購貨商在臨近期限內進行促銷銷售,到期食品下架退貨與結算、銷毀。

  3.規范臨過期食品質量安全承諾制度。指導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在經營場所公開食品質量安全承諾制度,明確經營者對臨過期食品在保質期內的質量安全責任、退換貨責任、兌現承諾的操作步驟與要求、臨過期食品消費投訴的處理等事項。

  4.規范下架、退市與銷毀制度。指導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規范保質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貨與銷毀制度,對保質期到期食品盡可能采取由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統一銷毀方式,銷毀時邀請所在地工商所或無利害關系見證人臨場監督并做好銷毀記錄;對退回生產單位或上級供貨商銷毀的,要求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留存退貨記錄和貨物發運憑證,以備工商部門監督檢查。

  (三)建立屬地監管責任制,加強臨過期食品監督檢查。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臨過期食品屬地監管責任制,明確工商所把臨過期食品作為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臨過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和保質期到期食品的退市與銷毀情況,發現超過保質期食品未下架的,要依法嚴厲查處。

  三、加強臨過期食品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1.加強領導。加強臨過期食品監管是一項針對薄弱環節,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創新舉措,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密切部門之間的配合,抓好部署安排與實施的檢查,確保工作落實。

  2.加強指導。加強臨過期食品管理需要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的密切配合,是經營者管理制度的創新與完善過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把臨過期食品監管作為行政指導的項目之一,加強調查研究,加強與食品批發經營者和商場、超市的溝通、協調,共同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實施,達到防范和杜絕超過保質期食品流通,保護消費者安全消費的共同目標。

  3.加強督查。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臨過期食品監管工作的督查與指導,要與食品批發經營者落實進貨檢查記錄制度實施電子臺賬管理工作一并檢查,一并考核,采取倒查、交叉檢查等方式對食品零售商和商場、超市上架食品隨機抽查,發現繼續銷售已過保質期食品的,對食品經營者要依法嚴懲,對轄區工商所要進行通報并責令加強監管。



 
地區: 福建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