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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辦法(2017版)》的通知【2018-04-20廢止】

   2017-05-26 1005
核心提示:各區局,各直屬分局:  《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辦法(2017版)》(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局2017年第9次局長
各區局,各直屬分局:
 
  《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辦法(2017版)》(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局2017年第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從即日起按照《辦法》相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工作。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
 
  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辦法(2017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科學有效實施監管,進一步加強我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規范(試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持有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要求我市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量化分級管理,打造“陽光餐飲”,全力提升餐飲質量安全水平。
 
  第三條 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全面覆蓋、動態管理、客觀公正、鼓勵提升”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量化分級管理是我市食品監管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依據附件1和附件2所列項目開展量化等級檢查評定的,等同于《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全項目檢查,可替代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量化分級管理包含了量化等級評定和風險分級管理。
 
  量化等級評定是結合風險評估和客觀實際情況,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分級,并將有關情況進行社會公示。引導和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斷改善條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風險分級管理是指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量化等級評定情況和經營形式、經營項目、經營規模,劃分風險等級。根據風險分級結果,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合法高效開展抽樣檢驗、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量化等級評定結果可直接用于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風險分級,確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風險等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我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辦法制定、組織實施和督查指導。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組織人員參與特大型餐飲、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等重點業態、重點單位的量化分級評定與核準工作。
 
  第七條 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量化分級評審委員會,負責轄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組織、協調和最終等級評定等工作。
 
  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藥監管所負責轄區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評定初審工作。
 
  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管科負責轄區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復核工作。
 
  第八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各直屬分局參照上述規定,負責本轄區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級與評定標準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由場所等級和管理等級構成。
 
  場所等級,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場所建筑布局、設備設施等硬件情況的綜合評價等級。場所等級分別用A、B、C三個字母表示。評定項目主要包括:場所環境、設施設備和檢驗運輸等。
 
  管理等級,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進貨驗收、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等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的綜合評價等級。管理等級分別用三星(★★★)、二星(★★)和一星(★)三種圖形表示。評定項目主要包括:許可管理、人員管理、采購貯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等。
 
  檢查評定項目中帶*項的內容為關鍵項,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被評定單位如存在不涉及的檢查內容項,設為合理缺項,不計入評分。
 
  第十條 場所等級評定,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場所等級評定表》(見附件1)現場監督檢查后評分。
 
  評定分數=(實得總分/應得總分)×100+加分項分數。
 
  評定分數大于等于90分,為A;低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為B;低于75分,為C。
 
  有1個關鍵項不合格的,不評定為A;有2個關鍵項不合格的,不評定為B。
 
  第十一條 管理等級評定,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等級評定表》(見附件2)現場監督檢查后評分。
 
  評定分數=(實得總分/應得總分)×100+加分項分數。
 
  評定分數大于等于90分,為★★★;低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為★★;低于75分,為★。
 
  有1個關鍵項不合格的,不評定為★★★;有2個關鍵項不合格的,不評定為★★。
 
  自評定期前6個月有食物中毒事件發生或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罰款及以上行政處罰的,評定為★。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場所等級評定表》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等級評定表》可單獨或同時使用。
 
  第十二條  量化等級及風險等級的確定方式:
 
  (一)量化等級綜合評定分為“好”、“較好”和“一般”。風險等級分為“低度風險”、“中度風險”和“高度風險”。風險等級依照量化等級綜合評定結果自動確定。
 
  量化等級為“A★★★”、“A★★”、“B★★★”,綜合評定為“好”,其風險等級為“低度風險”;量化等級為“A★”、“B★★”、“C★★★”、“C★★”,綜合評定為“較好”,其風險等級為“中度風險”;量化等級為“B★”、“C★”的,綜合評定為“一般”,其風險等級為高度風險。
 
  (二)經營形式為中小學校及托幼機構的學生食堂,風險等級比照量化等級評定結果,自動提高一個風險等級。
 
  (三)除上述經營形式的,經營形式為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風險等級比照量化等級評定結果,自動提高一個風險等級。
 
  (四)經營形式為上述(二)(三)兩項內容之外的,如果經營項目中有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裱花蛋糕制作,風險等級比照量化等級評定結果,自動提高一個風險等級。
 
  (五)經營形式除上述(二)(三)(四)項內容之外的經常接待大型活動的單位,其風險等級比照量化等級評定結果,自動提高一個風險等級。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自新申辦取得許可資質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初次等級評定。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四條  等級評定初審。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藥監管所工作人員(應2人以上)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場所等級評定表》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等級評定表》所載明的檢查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初審評定。
 
  評定表應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等級評定復核。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監管科負責組織人員對食藥監管所初審評定結果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評審委員會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復核評定規則,并對重點經營業態、重點單位進行終審評定。
 
  第十七條  等級評定公示。等級評定結果以量化等級公示牌的形式進行公示,公示牌的大小及式樣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定(見附件3)。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公示牌應擺放、懸掛、張貼在餐飲服務提供者門口、大廳等顯著位置,嚴禁涂改、遮蓋。
 
  評定結果錄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信息化管理系統,并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官網公示。
 
  第十八條 風險分級結果不對外公示,依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用于開展監督檢查及抽檢監測。
 
  第五章 動態評定
 
  第十九條 量化分級動態評定按照主動評定和依申請評定原則進行。
 
  主動評定,對餐飲服務提供者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量化分級評定。根據工作需要,在現場檢查、監督抽檢、食物中毒、投訴舉報及案件查處等工作后,可隨時進行等級調整。
 
  依申請評定,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升級申請,對其場所等級、管理等級重新評定。同一單位一年內可申請升級一次。
 
  量化等級發生變化后,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收回原等級標識,并發放新的等級標識。
 
  量化等級發生變化后,其對應的風險等級自動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量化等級升級評定的,應填寫《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升級申請表》(見附件4),并如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核實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材料不實的,30個工作日內不再接受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評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自評定期前6個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量化等級中的管理等級,依據打分結果,自動下調一個或兩個等級,其量化等級綜合結果隨之自動下調: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
 
  (二)有1次及以上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被媒體曝光食品安全問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且查證屬實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兩次以上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投訴舉報,且查證屬實的;
 
  (八)其他可以下調的情形。
 
  對于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的飛行檢查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和保障檢查等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下調等級。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免予處罰的,不下調等級。
 
  按照《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餐飲服務提供者信用評定為一級失信的單位,管理等級評定不得評為★★★,二級(含)以上失信的單位,管理等級評定不得評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按照本辦法客觀、公正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評定表項目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場所等級評定表
 
  2.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等級評定表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標識和公示牌示例
 
  4.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升級申請表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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