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市食藥監局執法總隊: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辦法》已經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務會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餐飲服務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關于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在本市原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和監督公示制度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以下簡稱“量化分級”)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對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進行科學量化,根據檢查結果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和公示,并根據量化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的一項風險分級管理制度。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對持有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且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或單位食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量化分級管理。
第四條(工作原則)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堅持“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和程序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量化分級監督檢查,并將量化分級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確保監督檢查公開、公平和公正。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全覆蓋的基礎上,根據量化分級結果調整監管重點與監管頻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和水平。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
第五條(量化等級劃分)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分為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兩種。
動態等級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每次監督檢查結果,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狀況做出的評價。動態等級分為“良好”“一般”“較差”三個等級,分別用“笑臉”、“平臉”和“哭臉”三個臉譜圖形表示。
年度等級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一個統計年度內監督檢查結果的綜合評價。年度等級分為“良好”“一般”“較差”三個等級,分別用字母A、B、C表示。
第六條(評定標準)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規定,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標準規程(SOP)”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所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業務指導書(《市場監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規范第2部分:業務規范(DB31/T1028.2)》的資料性附錄)”所列的檢查內容、項目和規程,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與動態等級評定結果在“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詳見附件1、2、3、4)予以記錄,并由被檢查人和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七條(量化監督檢查分類)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的量化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巡回檢查以及專項檢查。
(一)例行檢查,應按照“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列出的檢查內容及項目,進行全項目檢查。
(二)巡回檢查,為關鍵項目檢查,應涵蓋但不局限于“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注明的關鍵項目。
(三)專項檢查,指追蹤復查、專項任務、投訴舉報、上級督查、監督抽檢等,應根據專項檢查具體要求確定有針對性的檢查項目。檢查時對照但不局限于“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列出的檢查內容及項目。
第八條(等級評定規則)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采用“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監督檢查后,按以下規則評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
動態等級的評定規則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綜合餐飲服務提供者一個統計年度內歷次動態等級評定結果,按以下規則評定年度等級。
年度等級的評定規則
對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便民飲食臨時備案公示卡》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區市場監管部門應于發證或卡后1個月內進行第一次量化分級監督檢查,并給予動態等級評定。
第九條(等級公布)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便民飲食臨時備案公示卡》后至第一次監督檢查前,向其發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牌”。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當天或違法事實認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等級評定結果及評定日期張貼于公示牌上。
“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應張貼于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向消費者公示或在“公示牌”上張貼二維碼供消費者掃描查詢最近一次監督檢查不符合項內容。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內容錄入“監管信息系統”,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監管信息系統”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政務外網公示信息同步,供公眾實時查詢。
第十條(等級公示的管理)
“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牌”的樣式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定。“公示牌”應擺放、懸掛、張貼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餐飲服務提供者撕毀、涂改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未保持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至下次監督檢查、既不公示“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又未張貼二維碼供消費者掃描查詢最近一次監督檢查信息的,由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量化分級結果應用)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或年度等級評定結果調整日常監督檢查和雙隨機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量化等級評定為“良好”的單位可適當降低監管頻次;對評定為“較差”的單位應提高監管頻次。
第十二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1.現場檢查筆錄(適用于飯店、食堂、團體膳食外賣)
2.現場檢查筆錄(適用于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3.現場檢查筆錄(適用于飲品店、甜品站、船舶供餐、現制現售)
4.現場檢查筆錄(適用于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辦法》已經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務會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餐飲服務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關于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在本市原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和監督公示制度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以下簡稱“量化分級”)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對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進行科學量化,根據檢查結果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和公示,并根據量化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的一項風險分級管理制度。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對持有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且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或單位食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量化分級管理。
第四條(工作原則)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堅持“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和程序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量化分級監督檢查,并將量化分級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確保監督檢查公開、公平和公正。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全覆蓋的基礎上,根據量化分級結果調整監管重點與監管頻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和水平。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
第五條(量化等級劃分)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分為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兩種。
動態等級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每次監督檢查結果,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狀況做出的評價。動態等級分為“良好”“一般”“較差”三個等級,分別用“笑臉”、“平臉”和“哭臉”三個臉譜圖形表示。
年度等級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一個統計年度內監督檢查結果的綜合評價。年度等級分為“良好”“一般”“較差”三個等級,分別用字母A、B、C表示。
第六條(評定標準)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規定,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標準規程(SOP)”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所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業務指導書(《市場監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規范第2部分:業務規范(DB31/T1028.2)》的資料性附錄)”所列的檢查內容、項目和規程,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與動態等級評定結果在“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詳見附件1、2、3、4)予以記錄,并由被檢查人和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七條(量化監督檢查分類)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的量化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巡回檢查以及專項檢查。
(一)例行檢查,應按照“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列出的檢查內容及項目,進行全項目檢查。
(二)巡回檢查,為關鍵項目檢查,應涵蓋但不局限于“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注明的關鍵項目。
(三)專項檢查,指追蹤復查、專項任務、投訴舉報、上級督查、監督抽檢等,應根據專項檢查具體要求確定有針對性的檢查項目。檢查時對照但不局限于“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列出的檢查內容及項目。
第八條(等級評定規則)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采用“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監督檢查后,按以下規則評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
動態等級的評定規則
動態等級 | 關鍵項目不符合(項) | 一般項目不符合(項) |
良好(笑臉) | 0 | ≤3 |
一般(平臉) | 0 | 4-6 |
1 | 0-3 | |
較差(哭臉) | 0 | ≥7 |
1 | ≥4 | |
≥2 | 任意項 |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綜合餐飲服務提供者一個統計年度內歷次動態等級評定結果,按以下規則評定年度等級。
年度等級的評定規則
年檢查次數 | 年度等級 | 一個統計年度內動態等級結果 | |
哭臉(次) | 平臉(次) | ||
1次 | 同動態等級 | / | / |
2-4次 | 良好(A級) | 0 | ≤1 |
一般(B級) | 0 | ≥2 | |
1 | 任意 | ||
較差(C級) | ≥2 | 任意 | |
≥5次 | 良好(A級) | 0 | ≤2 |
1 | 0 | ||
一般(B級) | 0 | ≥3 | |
1 | ≥1 | ||
2 | 任意 | ||
較差(C級) | ≥3 | 任意 |
對新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便民飲食臨時備案公示卡》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區市場監管部門應于發證或卡后1個月內進行第一次量化分級監督檢查,并給予動態等級評定。
第九條(等級公布)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便民飲食臨時備案公示卡》后至第一次監督檢查前,向其發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牌”。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當天或違法事實認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等級評定結果及評定日期張貼于公示牌上。
“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應張貼于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向消費者公示或在“公示牌”上張貼二維碼供消費者掃描查詢最近一次監督檢查不符合項內容。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內容錄入“監管信息系統”,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監管信息系統”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政務外網公示信息同步,供公眾實時查詢。
第十條(等級公示的管理)
“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牌”的樣式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定。“公示牌”應擺放、懸掛、張貼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餐飲服務提供者撕毀、涂改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未保持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至下次監督檢查、既不公示“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又未張貼二維碼供消費者掃描查詢最近一次監督檢查信息的,由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量化分級結果應用)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或年度等級評定結果調整日常監督檢查和雙隨機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量化等級評定為“良好”的單位可適當降低監管頻次;對評定為“較差”的單位應提高監管頻次。
第十二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1.現場檢查筆錄(適用于飯店、食堂、團體膳食外賣)
2.現場檢查筆錄(適用于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3.現場檢查筆錄(適用于飲品店、甜品站、船舶供餐、現制現售)
4.現場檢查筆錄(適用于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