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的指導意見

   2020-04-16 1019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局機關相關科室、直屬單位: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是指無固定店鋪、在預定地點利用掃碼(投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局機關相關科室、直屬單位: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是指無固定店鋪、在預定地點利用掃碼(投幣等)自動給貨機器從事食品經營的活動。為規范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行為,提升自動售貨食品安全管理,優化辦事流程,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放管服”“證照分離”改革有關政策精神,參照《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無固定店鋪、在預定地點利用掃碼(投幣等)自動給貨機器從事的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適用本意見。許可核準自動售貨機銷售的食品包括預包裝食品、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和僅限由自動售貨設備現制的散裝食品。
 
    前款由自動售貨設備現制的散裝食品僅限制售鮮榨果汁、咖啡等現制飲品或其他食品(不含自釀酒,下同)。
 
    無人食品超市參照一般食品經營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監管,不適用本意見。
 
    二、主體經營許可
 
    (一)從事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應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申請許可時,除提交《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或根據《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試行開展“證照合辦”工作的通知》(泉市監〔2019〕119號)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機的產品合格證明復印件(并提交原件供審核),并在申請表標注具體放置地點。
 
    屬于個體工商戶,符合條件的,適用《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試行開展“證照合辦”工作的通知》(泉市監〔2019〕119號)規定,予以簡化流程、減少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特殊食品中的保健食品、制售鮮榨果汁、咖啡等現制飲品或其他食品的個體經營,納入“證照合辦”的適用范圍。
 
    (二)實行“一證通行”制度,即全市范圍內,在一個縣(市、區)申請許可后,到其他縣(市、區)設置自動售貨機的,無需再辦理許可,只需將設置點向原 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備。
 
    首次申請許可的,應當具備至少一個自動售貨機設置點。
 
    取得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后,新增或撤減自動售貨機設置點的,無需辦理許可變更,但應履行報備手續;依法應當辦理變更或注銷的,應當辦理變更或注銷。
 
    (三)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的,在作出申請材料記載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且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的承諾后,免于進行現場核查。
 
    (四)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
 
    (五)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申請許可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及本意見規定受理審查;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新增自動售貨機經營的,由原許可部門受理審核。
 
    通過自動售貨機制售鮮榨果汁、咖啡等現制飲品或其他食品的,申請許可時,將主體業態核定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銷售經營者僅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含制售)的,在經營地址后加注“(專營自動售貨)”,食品經營項目按自動售貨機經營的食品項目勾選。
 
    食品銷售經營者兼營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含制售)的,共治系統的經營項目按主營項目(即實體門店經營的食品經營項目)確定,同時在經營地址后加注“(兼營自動售貨)”。
 
    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對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在許可證上加蓋“自動售貨”等字樣的印章,印章的格式及內容要求詳見附件4。
 
    三、食品自動售貨機設置點報備
 
    (一)經營者在取得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向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流通監管科(股)室報備自動售貨機設置點情況。
 
    (二)取得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許可后,新增或撤減設置點的,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流通科(股)室報備。
 
    (三)設置點跨許可轄區的,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流通監管科(股)室受理報備后,5個工作日內抄告泉州市市場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科,再由泉州市市場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科轉抄設置點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四、食品自動售貨機及放置點要求
 
    (一)食品自動售貨機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具備產品合格證明,無毒,安全可靠,符合食品貯存和銷售(制售)的相關要求。
 
    2.貯存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功能,并保持有效運行。
 
    (二)食品自動售貨機設置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設置點應保持環境整潔衛生,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3.放置于機關、學校、企業等單位內部管理范圍和非商業經營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承諾事先取得所屬單位或主管單位的同意。
 
    4.設置點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要求,不得妨礙交通、通訊、供水、供氣、供電、市容衛生、消防、軍事設施等。
 
    5.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其他相應規定。
 
    五、食品自動售貨機公示
 
    (一)自動售貨機上應當公示以下內容
 
    1.食品經營許可證完整信息。
 
    2.經營者定期檢查食品和設備記錄。
 
    3.經營者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4.自動售貨機編號,編號按“字號+順序號”進行編制。
 
    5.所售食品明碼標價。
 
    6. 12315投訴舉報電話。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公示的內容。
 
    (二)自動售貨機上的公示應當確保標記醒目、持久、清晰;使用滾動電子信息公示的,應當確保公示內容完整,可查閱和重復顯示。
 
    六、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
 
    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和“一品一碼”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一)應當保障自動售貨設備產品合格,按要求提供或報備具體設置地點信息;保障自動售貨機滿足保證食品安全的溫度、濕度等相關要求,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二)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禁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或貯藏有特別要求的、不宜在自動售貨機內銷售的食品。通過自動售貨機現制飲品或其他食品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自動售貨機操作規程規范、操作環境衛生干凈,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來源可追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銷售保健食品的,在自動售貨設備內應設專柜(專區),并按要求設立提示牌。
 
    (四)履行落實自動售貨機公示規定和內容。
 
    (五)保障提供銷售憑證或者電子交易記錄,憑證或交易記錄應注明商品名稱、數量、價格、識別碼、經營者名稱等信息,保障消費者的權利。所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進貨查驗、貯存、檢查等記錄。
 
    (七)承諾食品自動售貨機不存在安全患隱、設置點未妨礙交通、通訊、供水、供氣、供電、市容衛生、消防、軍事設施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七、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執法監管
 
    (一)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者、設置點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將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納入日常監管,建立監管檔案,履行監管職責,同時督促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管理。
 
    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許可決定作出及接到自動售貨機設置點報備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實施監督檢查。
 
    (二)消費者投訴舉報管轄原則
 
    1.自動售貨機設置點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受理設置點消費者的投訴舉報,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配合。
 
    2.因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可向自動售貨機設置點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向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3.消費者同時向經營者許可、設置點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的,由先收到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協助配合。
 
    (三)自動售貨機設置點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設置點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許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配合。
 
    (四)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自動售貨機銷售的食品列入日常抽檢計劃,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規定定期開展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
 
    附件:   1.自動售貨機食品經營設置點報備表
 
       2.《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3.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暨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4.“自動售貨”印章的格式及內容
 
    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地區: 福建 泉州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