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版)》(環保部 第45號令)、《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 第48號)、《2018年全國排污許可管理工作要點》(環辦規財函[2018]137號)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晉政辦發[2017]74號)要求,現就全省開展陶瓷、屠宰及肉類加工、淀粉、精煉石油產品制造、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和鋼鐵(煉鋼、煉鐵和鋼壓延加工)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核發范圍
(一)陶瓷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制造建筑陶瓷、衛生陶瓷、日用陶瓷等陶瓷產品的排污單位,包括獨立的干坯制造或燒成的排污單位,以及獨立烤花工序等的排污單位。
(二)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畜禽宰殺、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產品加工(天然腸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的排污單位以及專門處理屠宰及肉類加工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三)淀粉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以谷類、薯類和豆類等含淀粉的農產品為原料生產淀粉(乳),或以淀粉(乳)為原料生產淀粉糖(糖醇除外)、變性淀粉、淀粉制品(粉絲、粉條、粉皮、涼粉、涼皮等)等的排污單位。
(四)精煉石油產品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潤滑油、石油蠟、石油瀝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排污單位。
(五)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生產銅、鉛鋅、鎳、鈷、錫、銻、鋁、鎂、汞、鈦等常用有色金屬冶煉的排污單位,包括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和再生鋅冶煉的排污單位。
(六)鋼鐵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含有燒結、球團、煉鐵、煉鋼或軋鋼等生產工序的排污單位。
二、申領時限
(一)納入發證范圍的陶瓷、屠宰及肉類加工、淀粉、精煉石油產品制造和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工業企業,必須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
(二)納入發證范圍的鋼鐵工業企業,必須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
三、核發機關
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四、申請程序
(一)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 第48號)及各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編制申請材料,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需發證行業相應技術規范:
(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2018)
(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HJ 860.3-2018)
(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淀粉工業》(HJ 860.2-2018)
(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 853-2017)
(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鉛鋅冶煉》(HJ 863.1-2017)
(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鋁冶煉》(HJ 863.2-2017)
(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銅冶煉》(HJ 863.3-2017)
(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再生有色金屬工業》(HJ 863.4-2018)
(9)《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汞冶煉》(HJ 931-2017)
(10)《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鎂冶煉》(HJ 933-2017)
(1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鎳冶煉》(HJ 934-2017)
(1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鈦冶煉》(HJ 935-2017)
(1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錫冶煉》(HJ 936-2017)
(1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鈷冶煉》(HJ 937-2017)
(1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銻冶煉》(HJ 938-2017)
(1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HJ 846-2017)
(二)納入發證范圍并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三)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眾端網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冊,按要求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上傳《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試行)》、《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四) 核發環保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機關須向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
五、其他要求
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工作,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定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各級環保部門要制定監管計劃,適時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執法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8月20日
一、核發范圍
(一)陶瓷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制造建筑陶瓷、衛生陶瓷、日用陶瓷等陶瓷產品的排污單位,包括獨立的干坯制造或燒成的排污單位,以及獨立烤花工序等的排污單位。
(二)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畜禽宰殺、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產品加工(天然腸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的排污單位以及專門處理屠宰及肉類加工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
(三)淀粉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以谷類、薯類和豆類等含淀粉的農產品為原料生產淀粉(乳),或以淀粉(乳)為原料生產淀粉糖(糖醇除外)、變性淀粉、淀粉制品(粉絲、粉條、粉皮、涼粉、涼皮等)等的排污單位。
(四)精煉石油產品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潤滑油、石油蠟、石油瀝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排污單位。
(五)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生產銅、鉛鋅、鎳、鈷、錫、銻、鋁、鎂、汞、鈦等常用有色金屬冶煉的排污單位,包括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和再生鋅冶煉的排污單位。
(六)鋼鐵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含有燒結、球團、煉鐵、煉鋼或軋鋼等生產工序的排污單位。
二、申領時限
(一)納入發證范圍的陶瓷、屠宰及肉類加工、淀粉、精煉石油產品制造和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工業企業,必須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
(二)納入發證范圍的鋼鐵工業企業,必須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
三、核發機關
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四、申請程序
(一)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 第48號)及各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編制申請材料,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需發證行業相應技術規范:
(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2018)
(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HJ 860.3-2018)
(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淀粉工業》(HJ 860.2-2018)
(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 853-2017)
(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鉛鋅冶煉》(HJ 863.1-2017)
(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鋁冶煉》(HJ 863.2-2017)
(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銅冶煉》(HJ 863.3-2017)
(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再生有色金屬工業》(HJ 863.4-2018)
(9)《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汞冶煉》(HJ 931-2017)
(10)《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鎂冶煉》(HJ 933-2017)
(1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鎳冶煉》(HJ 934-2017)
(1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鈦冶煉》(HJ 935-2017)
(13)《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錫冶煉》(HJ 936-2017)
(1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鈷冶煉》(HJ 937-2017)
(15)《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銻冶煉》(HJ 938-2017)
(16)《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HJ 846-2017)
(二)納入發證范圍并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三)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眾端網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冊,按要求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上傳《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試行)》、《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四) 核發環保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核發機關須向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
五、其他要求
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工作,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定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各級環保部門要制定監管計劃,適時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執法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山西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