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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審批事項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鄂食藥監辦文〔2014〕10號)

   2014-03-12 616
核心提示:局機關各處室、分局、中心,各直屬單位:  《行政審批事項聯席會議制度》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
局機關各處室、分局、中心,各直屬單位: 
  《行政審批事項聯席會議制度》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行政審批事項聯席會議制度
 
  2014年3月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行政審批事項聯席會議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省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范化,保證依法、公平、公正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等規定,結合行政審批工作實際,建立省局行政審批事項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條下列行政審批事項由聯席會議審議:
 
  (一)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擬作出行政許可注銷事項的(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的除外);
 
  (三)涉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生產企業等新開辦、增加經營范圍有數量、比例限制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限制,但同有關規定不相符的;
 
  (五)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需特事特辦、直通車服務等事項的;
 
  (六)對同一行政審批事項有不同意見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七)局領導批示應當提交會審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行政審批聯席會議一般由各相關處室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提出,并由該局領導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局領導召集主持。
 
  第四條按照議題所涉及的內容和專業,由召集人確定參會處室和人員參加聯席會議。參會人員應當按時參加聯席會議,并代表所在處室發表意見。
 
  第五條 會議秘書由行政審批辦公室工作人員擔任,負責會議記錄。相關處室負責會前準備、會議通知、草擬會議紀要及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條 聯席會議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議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公平、公正、獨立地行使審議權;
 
  (二)對審查事項應當充分討論;
 
  (三)討論過程保密;
 
  (四)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意見;
 
  (五)與討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七條參會人員應對會議紀要簽字負責。會議紀要報局長審定生效。
 
  第八條 聯席會議認為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的事項,按照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各處室、分局、中心和直屬單位應當根據聯席會議形成的意見辦理相關認證審評、現場檢查、產品注冊和行政審批等事項。
 
  第十條本規定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


 
地區: 湖北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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