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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的指導意見 (魯市監發〔2021〕13號)

   2021-06-08 971
核心提示: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相關處室、執法稽查局:為深入貫徹落實《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等有關規定,依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相關處室、執法稽查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有關工作部署,現就進一步做好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有關政策要義

(一)準確理解“查處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的內涵。

“查處無照經營”是指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六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取得許可證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情形。

“查處相關無證經營”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的無證經營行為,既包含法律、法規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許可并查處的情形,也包含由其他部門許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情形。

(二)準確把握部門監管職責。

一是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厘清市場監管部門與其他部門監管職責。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關于“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對負責審批或指導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事中事后監管;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要加強審管銜接,把監管責任落到實處,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對已經取消審批但仍需政府監管的事項,主管部門負責事中事后監管;對下放審批權的事項,要同時調整監管層級,確保審批監管權責統一;對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主管部門要加強核查,對未經備案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依法予以查處;對沒有專門執法力量的行業和領域,審批或主管部門可通過委托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會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相關綜合執法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的規定,依法開展監管。

三是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20〕6號)關于“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審管一體事項,審批部門履行事中事后監管主體責任;對審管分離事項,審批部門對審批行為、過程和結果負責,對于采取虛假承諾或違背承諾取得審批的,由審批部門負責處置,主管部門負責后續監管;對取消行政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按照‘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規定,依法開展監管。

四是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落實放管結合、并重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由審批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許可的企業,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有必要的可以開展全覆蓋核查。”“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等相關規定,厘清職責、依法行政。

(三)準確把握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的相關規定。

一是對于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不同類型的無照經營主體要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處罰。

二是查處與市場監管部門職能相關的無證經營行為,適用有明確規定的法律、法規。無證經營行為情形包括須經許可而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回、撤銷許可證及注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依法履行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一)堅持底線思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推動執法力量下沉,避免監管缺位。要堅持風險防控底線思維,不斷完善工作機制,確保“三個不發生”,即不發生因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不發生因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被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督查通報情況;不發生因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發生的重大輿情及被媒體曝光情況。

(二)嚴格依法行政。對上級交辦、部門轉辦、投訴舉報、媒體曝光、日常監管及專項整治中發現的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行為應及時處理、限時辦結,杜絕不作為、慢作為等情況發生。要建立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臺賬、投訴舉報臺賬、部門告知臺賬等制度,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切實規范監管執法行為,杜絕出現吃拿卡要、以罰代管、罰過放行、以罰代刑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執法程序開展工作,強化執法監督。

(三)推進差異化分類處置。要認真分析評估轄區內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行為的影響和危害,根據不同情況,探索實施差異化分類處置。一是對直接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特別是對造成重大損失、一定社會影響或情節惡劣的,要堅決依法從重查處。二是對新型業態、新興行業、新興領域,既要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推動創新經濟繁榮發展,支持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也要避免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領域出現監管盲區。

(四)強化信用約束。要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加強對無照經營的處罰信息公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將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單位或個人的信用記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公告公示,在全社會營造約束違法失信的共治氛圍。

(五)強化屬地監管職責。各地應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推動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各鄉鎮(街道)按照《關于明晰縣鄉職責規范“屬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魯編辦發〔2019〕4號),縣鄉“屬地管理”事項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清單指導目錄第41項“對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執法:鄉鎮(街道)結合常規工作日常巡查,對發現的企業、商販(鋪)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按約定時限上報相關部門處理,并配合做好執法相關入戶調查、秩序維護等工作”的規定依法履職。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加強行刑銜接。在查處過程中,對具備辦理證照法定條件且有繼續經營意愿的無證無照經營的,要督促、引導其限期辦理相關證照;對國家規定無須取得許可或注冊登記的經營行為,不作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對拒不改正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于依法履職中發現的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涉嫌刑事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要按照行刑銜接的有關要求,及時移送公安等有關部門,確保履職到位。

三、加強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協調,嚴格落實責任。查處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既是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也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各地要高度重視,把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科學有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成立本單位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相關科(處)室和綜合執法機構單位職責分工,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二)加強宣傳培訓,營造共治氛圍。各地要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積極宣傳《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熱點。要加強對基層行政許可、行政執法等方面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學習培訓,提升基層依法履職能力。

(三)加強監督檢查,探索長效機制。各地要認真落實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情況通報制度,確保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落到實處。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措施,結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勢新任務新情況,不斷創新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辦法,探索建立查處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工作常態化機制。

附件:部分相關查處規定參考目錄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無照及相關無證經營查處工作的指導意見(魯市監發〔2021〕13號).pdf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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