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工信領域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強化權力監督制約,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021年4月14日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工信局,各地、州、市工信局:為規范經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強化權力監督制約,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要求,我們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裁量基準適用于自治區( 不含兵團)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現印發你們,請根據實際工作遵照實施。本裁量基準自2 0 21年5 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 月1 9 日。
附件: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
3.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4月16日
附件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 8 號)
二、適用范圍: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不含兵團)行使監控化學品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三、處罰條款及細化標準: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 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九條的規定,未經批準,生產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或者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細化標準:
1.未經準許,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或雖經準許但未在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設施中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 0萬元罰款;并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2.未經批準,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或者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不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詳見附件,下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 0萬元以下罰款;存在抗拒執法等嚴重情形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3.未經批準,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或者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 0萬元(含) 以上2 0萬(含) 以下罰款;存在抗拒執法等嚴重情形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標準:
1.未經準許,使用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處5 萬元罰款;
2.未經批準,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不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 萬元(含)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3.未經批準,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 萬元(含)以上5萬元(含) 以下罰款。
(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經營的監控化學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細化標準:
1.未經許可,經營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沒收其經營的化學品和經營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2 倍的罰款;
2.未經許可,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不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沒收其經營的化學品和經營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 倍(含)以上1 .5倍以下的罰款;
3.未經許可,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沒收其經營的化學品和經營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 .5倍(含)以上2 倍(含)以下的罰款。
(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或者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處以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申報監控化學品數據,或者拒報、虛報、漏報或者瞞報有關監控化學品數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細化標準:
1.數據統計中故意虛報、漏報或者瞞報有關監控化學品資料、數據的,處2 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資料、數據的,處5 萬元罰款;
3.妨礙、阻撓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處5 萬元罰款。
(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關設施,可以并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關設施;在限期內停止施工、拆除部分相關設施的,處1 萬元(含) 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
2.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關設施;在限期內未停止施工或未拆除相關設施的,處2 萬元(含)以上3 萬元(含)以下罰款,并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改正且沒有產生違法行為的,處2 萬元以下罰款;
2.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巳產生違法行為的,處2 萬元(含)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
(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法銷售、購買監控化學品,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 萬元以下罰款 ”
細化標準:
1.違法銷售、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不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1 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銷售、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2 萬元(含)以上3 萬元(含)以下罰款;
3.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有關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處2 萬元以下罰款;在限期內未改正或巳造成不良后果的,處2 萬元(含) 以上3 萬元(含) 以下罰款。
(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或者阻撓國際視察進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 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1萬元(含)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
2.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阻撓國際視察進行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2 萬元(含) 以上3 萬元(含)以下罰款。
特此公告。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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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
3.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1年4月16日
附件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控化學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 8 號)
二、適用范圍: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不含兵團)行使監控化學品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基準。
三、處罰條款及細化標準: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 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九條的規定,未經批準,生產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或者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細化標準:
1.未經準許,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或雖經準許但未在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設施中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 0萬元罰款;并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2.未經批準,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或者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不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詳見附件,下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 0萬元以下罰款;存在抗拒執法等嚴重情形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3.未經批準,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或者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 0萬元(含) 以上2 0萬(含) 以下罰款;存在抗拒執法等嚴重情形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標準:
1.未經準許,使用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處5 萬元罰款;
2.未經批準,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不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 萬元(含)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3.未經批準,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 萬元(含)以上5萬元(含) 以下罰款。
(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監控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經營的監控化學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罰款。”
細化標準:
1.未經許可,經營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沒收其經營的化學品和經營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2 倍的罰款;
2.未經許可,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不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沒收其經營的化學品和經營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 倍(含)以上1 .5倍以下的罰款;
3.未經許可,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沒收其經營的化學品和經營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 .5倍(含)以上2 倍(含)以下的罰款。
(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或者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處以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申報監控化學品數據,或者拒報、虛報、漏報或者瞞報有關監控化學品數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細化標準:
1.數據統計中故意虛報、漏報或者瞞報有關監控化學品資料、數據的,處2 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 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資料、數據的,處5 萬元罰款;
3.妨礙、阻撓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處5 萬元罰款。
(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用于生產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關設施,可以并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關設施;在限期內停止施工、拆除部分相關設施的,處1 萬元(含) 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
2.未經批準,新建、擴建或者改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關設施;在限期內未停止施工或未拆除相關設施的,處2 萬元(含)以上3 萬元(含)以下罰款,并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改正且沒有產生違法行為的,處2 萬元以下罰款;
2.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特別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巳產生違法行為的,處2 萬元(含)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
(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法銷售、購買監控化學品,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 萬元以下罰款 ”
細化標準:
1.違法銷售、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不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1 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銷售、購買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超過監控化學品宣布閾值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2 萬元(含)以上3 萬元(含)以下罰款;
3.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有關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處2 萬元以下罰款;在限期內未改正或巳造成不良后果的,處2 萬元(含) 以上3 萬元(含) 以下罰款。
(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或者阻撓國際視察進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 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
1.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不配合國際視察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1萬元(含)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
2.從事監控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活動的,拒絕履行接受國際視察義務,阻撓國際視察進行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2 萬元(含) 以上3 萬元(含)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