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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海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的通知 (瓊衛規〔2020〕1號)

   2020-05-29 1012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洋浦衛生計生局,委醫管中心:  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是國務院部署的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為加
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洋浦衛生計生局,委醫管中心:
 
  “證照分離”改革工作是國務院部署的“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為加快推進“證照分離”改革,促進行政審批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8〕27號),在全國范圍內推進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為切實加強我省公共場所生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做好審批和監管的有效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場所行政審批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權責一致的監管工作機制。
 
  按照“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工作信息公開,加大對行政審批的監督力度。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參與社會共管體系,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調動全社會共同監管。加強對被檢查單位的法律法規培訓,提升其自我約束意識,實現誠信經營。
 
  第四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對象包括: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舞廳、游藝廳(室)、音樂廳;
 
  (四)游泳場(館);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車(機、船)室;
 
  (八)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應當檢查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未達到行政許可承諾事項的情況;
 
  (三)是否存在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未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未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其他行為;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
 
  第六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應當采取下列檢查方式:
 
  (一)告知承諾后檢查。行政審批機關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實地審核;衛生健康監督機構3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書面報告報送行政審批機關。
 
  (二)監督檢測。行政機關認定具備法定資質的社會專業技術機構進行的檢查、檢驗、檢測報告結果。
 
  (三)舉報核查。對各類舉報渠道接收到的舉報信息進行核查,對被許可人持證情況、從業人員持證情況、衛生設施設置、使用情況以及未辦理行政審批、有效期屆滿或者已被撤銷、吊銷、注銷后仍從事公共場所衛生行為的,及時受理并核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四)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場所申請人誠信檔案。對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的,應當記入申請人誠信檔案,對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衛生行政審批方式。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不誠信名單抄送給同級市場監管行政部門。
 
  第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依照以下程序:
 
  (一)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在發證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官網及時向社會公示,并將企業的衛生許可材料移送當地衛生健康監督機構;
 
  (二)各市縣衛生健康監督機構開展許可核查和日常巡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許可核查中對發現經營者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并擬建議撤銷許可的,應及時通報發證機關和相關執法機構;
 
  (三)各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派兩名以上衛生健康監督員參加監督檢查,相關鄉鎮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衛生監督協管員協助開展;
 
  (四)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五)對相關衛生產品進行監測抽樣或監督檢查;
 
  (六)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實施檢查,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公共場所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制作相關執法文書。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結果處理主要包括: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核查中發現經營者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書面建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衛生健康監督機構的書面建議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二)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公共場所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行為,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
 
  (三)發現被檢查人存在違反公共場所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行為,情節較重或嚴重的,予以立案查處,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四)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依法實施查處的同時,監督其整改;
 
  (五)發現被檢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六)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實施量化等級評定,并將結果進行公示;
 
  (七)申請人被撤銷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情況,在事后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有不履行承諾的違法行為,應當將其記入失信檔案。失信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并通報其他部門。該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一年后再次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九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各市、縣衛生計生監督所(局)。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2月11日印發
 
  附件列表:
 
     海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制度政策解讀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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