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應急管理局:
現將《陜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和《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報告及退出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12月15日
陜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防范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和石油天然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的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以及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和安全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市級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從事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和石油天然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
市應急管理部門將書面報告統一報送省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管理部門在官網予以公布。
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按照“信用+監管”建立安全培訓機構信用承諾退出機制。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和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健全落實安全培訓質量控制制度,開展安全培訓需求調研和課程設計,規范培訓過程管理,強化教師隊伍素質建設,組織實施培訓效果評估,保證安全培訓質量。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VR等新技術創新開展安全培訓。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
第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應當符合《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等有關標準,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3名以上專職的安全培訓管理人員;
(二)具有熟悉安全培訓教學規律、掌握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師資力量,專(兼)職師資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應配備相應實訓教師。培訓教師應當每年入企調研實踐不少于一周,鼓勵培訓和實訓教師參加繼續教育;
(三)培訓教室應當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且能夠同時滿足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后勤保障設施;無安全隱患,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采光、通風好,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要求。開展網絡在線培訓的,具備滿足培訓所需要的教學設備、基礎設施和保障措施;
(四)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應當具備與所培訓作業類別相適應的實訓設施、設備、場地等條件;
(五)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的,應當建立并落實下列有關安全培訓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培訓需求調研制度;
(三)培訓策劃設計制度;
(四)學員報名流程、所需資料項目公示和審核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管理制度;
(七)教師管理制度;
(八)檔案管理制度;
(九)經費管理制度;
(十)后勤保障制度;
(十一)培訓過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其他應當健全落實的制度。
其中(一)(四)(六)(七)(八)項應當懸掛在適當位置。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并與委托方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安全培訓的對象、目標、形式、內容、學時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主體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或明確安全培訓管理機構,制定并落實下列安全培訓制度: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責任制度;
(二)從業人員準入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
(四)師帶徒實習教育制度;
(五)從業人員培訓檔案管理制度;
(六)安全培訓經費提取與使用制度;
(七)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考評制度;
(八)其他應當健全落實的制度。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已經取得全日制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屬實的,免予初次培訓,直接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對新上崗人員、轉崗人員、重新上崗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班組長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培訓由上一級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沒有上一級的,由本單位組織。未經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學時,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再培訓,并如實記錄培訓情況。重點突出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四條 礦山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危險工藝崗位操作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并符合有關規定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師傅帶徒弟制度。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由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應急管理部門監督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單位或機構,應當在開班前3個工作日,將培訓計劃按照考核權限報送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開班次日報送人員信息情況。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培訓過程進行抽查督查。
第十七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遴選培育公布一批安全培訓示范基地,鼓勵建設現代實操、情景模擬和體驗式培訓基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選擇示范教育培訓基地實施安全培訓。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定期組織精品課程、優質教材、視頻教學資料等評選和推薦活動,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安全培訓網絡教育管理機制,推薦使用優質網絡教育平臺,規范平臺運行、課程和學時認定等工作。
省級、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培訓師資庫,擇優選聘教師,加強動態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培訓機構應當優先選用師資庫中的教師和推薦的優質教材,制定師資培養計劃,為安全培訓教師繼續教育、入企實踐和調研等提供便利,定期對培訓教師教學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鼓勵教師通過多種渠道提高教學水平。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或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培訓效果和信用承諾等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考核權限建立安全培訓機構考核合格率通報制度和淘汰退出機制,對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行為進行動態管理,定期通報其所培訓人員的考核合格率。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從事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在工作結束后30日內建立檔案資料,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全過程,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學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或職業資格、技術職稱的證書復印件);
(四)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五)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六)其他有關資料。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應有任職文件、工作經歷等材料;特種作業人員還應有本人身體健康書面承諾、培訓合格證明;復審或延期換證人員還應有其所持證件(網上打印的電子證)的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學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地點、課時、授課教師、課程內容等;
(二)安全培訓教材、課程講義或教案;
(三)學員基本信息匯總表;
(四)學員考勤表;
(五)班主任工作日志表;
(六)教學計劃執行表;
(七)學員對培訓管理和教師滿意度測評表;
(八)學員考核情況表;
(九)綜合考評報告;
(十)相關圖片、音像等其他有關資料。
委托培訓的,還應當包括委托協議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
培訓教學檔案應當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開展對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專項執法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處理。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得違規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參加特定單位或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機構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的情況;
(四)從事的專業領域和作業類別領域專(兼)職教師配備及動態管理的情況;
(五)落實教師、教學及實習實訓設施書面報告制度的情況;
(六)執行有關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的情況;
(七)安全培訓檔案管理的情況;
(八)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培訓收費的情況;
(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檢查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培訓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明確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部門)并配備專(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的情況;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
(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七)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年度安全再培訓、專項安全培訓及培訓合格后上崗的情況;
(八)統一協調管理并協同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對進場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情況;
(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十)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十一)現場抽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掌握的情況;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有無采取一人多證、混崗作業、證書掛靠等方式抵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數量的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根據屬地安全生產培訓需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補充調整安全培訓機構;建立安全培訓機構信用退出機制。確保安全培訓工作良性發展,安全培訓機構進出有序。
第二十八條 新設立的安全培訓機構須按照《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要求進行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鼓勵大中型企業、職業院校、技工學校依托自有師資力量、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等優勢資源,建設安全培訓機構。
第三十條 按照“教考分離”的原則,發證機關、安全生產考試中心(分中心)、考試點不得開展與考試業務相關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從事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或自主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存在以下行為,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采取相應措施:
(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責令其整改,整改期間不得重新開展安全培訓;
(二)未按照培訓大綱教學的,責令其“召回”有關參訓人員重新培訓,或另行指定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組織培訓,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從事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或自主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承擔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外,按照“信用+監管”,違反信用承諾自行退出,并按照《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接受失信懲戒。
第三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填報、變更、統計、分析、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從事安全培訓,對資格審查、信息管理及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或舉報。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措施,暢通舉報渠道,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各培訓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監督舉報公示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投資人、實際控制人、法人代表、總經理、礦長、廠長、站長、場長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關于做好特種作業(電工)整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確定的特種作業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班組長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臨時聘用的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外包施工隊伍人員培訓納入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除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煤礦除外)安全培訓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原本部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報告及退出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政策,遵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有關要求,根據《陜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對全省(除煤礦外)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機構的報告及退出進行規范,特制定本辦法:
一、報告內容
(一)資質證明:提供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下級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業務的,須上級單位營業執照或上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代理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業務的,須授權委托書原件(明確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委托單位蓋章。
(二)工作制度:提供與培訓相關的崗位責任、培訓需求調研、學員管理、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培訓登記、檔案管理、過程控制、經費管理、后勤保障、培訓過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
(三)管理人員:提供3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
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專兼職教師:提供專兼職教師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提供個人從事相關專業5年以上實踐經驗承諾書。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提供固定、獨立、相對集中且滿足60人以上同時培訓的教學及后勤保障設施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六)實操條件:場所和設備自有的,需提供產權證書、設備購進發票或固定資產臺賬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租賃或合作的,需提供租賃合同或合作協議復印件,并加蓋雙方公章。
二、報告種類
(一)初次報告:擬從事除煤礦外的危險物品(含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石油天然氣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以下稱“三項崗位人員”培訓),須書面報告。
(二)重新報告:報告內容第一項(資質證明)發生變化、變更時,須重新報告。連續12個月未開展“三項崗位人員”培訓的,須在再次開展“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前重新報告。
(三)變更報告:報告內容二至六項發生變化、變更時,須書面報告變更情況。
(四)增項報告:擬增加安全生產培訓類別和項目的,須書面報告相應的師資條件和實操條件。
三、報告程序
(一)初次報告、重新報告、增項報告和變更報告時,填寫《安全培訓機構報告表》(附件1)《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基礎數據登記表》(附件2)《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信用承諾書》(附件3)《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使用單位申請表》(附件4)等,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報所在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資料核實后,報省應急管理部門。
(二)省應急管理部門在官網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接入《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
四、退出程序
(一)安全培訓機構因個體原因自愿退出的。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核實,填寫《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退出報告表》,并報省應急管理部門,退出《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
(二)安全培訓機構違反信用承諾退出的。省或市應急管理部門填寫《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退出報告表》,廳會議討論決定,退出《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并在省應急管理部門官網公布。
五、實施要求
(一)安全培訓是應急管理關口前移,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生產安全的重要環節。各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形成主要領導總負責,分管領導親自抓,主辦科室有專人的工作機制。不得違規指定參加特定單位或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
(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是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管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和專項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三)安全培訓機構要適應當地產業結構、從業人員構成和社會就業的需求。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按綱施訓,遵紀守法。
附件:
1.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書面報告表.pdf
2.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基礎數據登記表.pdf
3.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信用承諾書.pdf
4.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使用單位申請表.pdf
5.安全培訓機構退出登記表.pdf
現將《陜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和《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報告及退出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12月15日
陜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防范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和石油天然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的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以及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和安全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市級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從事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和石油天然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
市應急管理部門將書面報告統一報送省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管理部門在官網予以公布。
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按照“信用+監管”建立安全培訓機構信用承諾退出機制。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和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健全落實安全培訓質量控制制度,開展安全培訓需求調研和課程設計,規范培訓過程管理,強化教師隊伍素質建設,組織實施培訓效果評估,保證安全培訓質量。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VR等新技術創新開展安全培訓。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
第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應當符合《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等有關標準,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3名以上專職的安全培訓管理人員;
(二)具有熟悉安全培訓教學規律、掌握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師資力量,專(兼)職師資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應配備相應實訓教師。培訓教師應當每年入企調研實踐不少于一周,鼓勵培訓和實訓教師參加繼續教育;
(三)培訓教室應當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且能夠同時滿足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后勤保障設施;無安全隱患,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采光、通風好,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要求。開展網絡在線培訓的,具備滿足培訓所需要的教學設備、基礎設施和保障措施;
(四)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應當具備與所培訓作業類別相適應的實訓設施、設備、場地等條件;
(五)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的,應當建立并落實下列有關安全培訓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培訓需求調研制度;
(三)培訓策劃設計制度;
(四)學員報名流程、所需資料項目公示和審核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管理制度;
(七)教師管理制度;
(八)檔案管理制度;
(九)經費管理制度;
(十)后勤保障制度;
(十一)培訓過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其他應當健全落實的制度。
其中(一)(四)(六)(七)(八)項應當懸掛在適當位置。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并與委托方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安全培訓的對象、目標、形式、內容、學時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主體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或明確安全培訓管理機構,制定并落實下列安全培訓制度: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責任制度;
(二)從業人員準入制度;
(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
(四)師帶徒實習教育制度;
(五)從業人員培訓檔案管理制度;
(六)安全培訓經費提取與使用制度;
(七)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考評制度;
(八)其他應當健全落實的制度。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已經取得全日制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屬實的,免予初次培訓,直接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對新上崗人員、轉崗人員、重新上崗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班組長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培訓由上一級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沒有上一級的,由本單位組織。未經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學時,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再培訓,并如實記錄培訓情況。重點突出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四條 礦山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危險工藝崗位操作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并符合有關規定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師傅帶徒弟制度。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由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應急管理部門監督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單位或機構,應當在開班前3個工作日,將培訓計劃按照考核權限報送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開班次日報送人員信息情況。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培訓過程進行抽查督查。
第十七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遴選培育公布一批安全培訓示范基地,鼓勵建設現代實操、情景模擬和體驗式培訓基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選擇示范教育培訓基地實施安全培訓。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定期組織精品課程、優質教材、視頻教學資料等評選和推薦活動,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安全培訓網絡教育管理機制,推薦使用優質網絡教育平臺,規范平臺運行、課程和學時認定等工作。
省級、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培訓師資庫,擇優選聘教師,加強動態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培訓機構應當優先選用師資庫中的教師和推薦的優質教材,制定師資培養計劃,為安全培訓教師繼續教育、入企實踐和調研等提供便利,定期對培訓教師教學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鼓勵教師通過多種渠道提高教學水平。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或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培訓效果和信用承諾等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考核權限建立安全培訓機構考核合格率通報制度和淘汰退出機制,對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行為進行動態管理,定期通報其所培訓人員的考核合格率。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從事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在工作結束后30日內建立檔案資料,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全過程,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學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或職業資格、技術職稱的證書復印件);
(四)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五)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六)其他有關資料。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應有任職文件、工作經歷等材料;特種作業人員還應有本人身體健康書面承諾、培訓合格證明;復審或延期換證人員還應有其所持證件(網上打印的電子證)的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包括自主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學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地點、課時、授課教師、課程內容等;
(二)安全培訓教材、課程講義或教案;
(三)學員基本信息匯總表;
(四)學員考勤表;
(五)班主任工作日志表;
(六)教學計劃執行表;
(七)學員對培訓管理和教師滿意度測評表;
(八)學員考核情況表;
(九)綜合考評報告;
(十)相關圖片、音像等其他有關資料。
委托培訓的,還應當包括委托協議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
培訓教學檔案應當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開展對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專項執法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處理。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得違規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參加特定單位或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機構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的情況;
(四)從事的專業領域和作業類別領域專(兼)職教師配備及動態管理的情況;
(五)落實教師、教學及實習實訓設施書面報告制度的情況;
(六)執行有關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的情況;
(七)安全培訓檔案管理的情況;
(八)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培訓收費的情況;
(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檢查內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培訓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明確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部門)并配備專(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的情況;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
(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七)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年度安全再培訓、專項安全培訓及培訓合格后上崗的情況;
(八)統一協調管理并協同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對進場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情況;
(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十)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并如實記錄的情況;
(十一)現場抽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掌握的情況;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有無采取一人多證、混崗作業、證書掛靠等方式抵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特種作業人員數量的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根據屬地安全生產培訓需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補充調整安全培訓機構;建立安全培訓機構信用退出機制。確保安全培訓工作良性發展,安全培訓機構進出有序。
第二十八條 新設立的安全培訓機構須按照《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要求進行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鼓勵大中型企業、職業院校、技工學校依托自有師資力量、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等優勢資源,建設安全培訓機構。
第三十條 按照“教考分離”的原則,發證機關、安全生產考試中心(分中心)、考試點不得開展與考試業務相關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從事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或自主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存在以下行為,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采取相應措施:
(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責令其整改,整改期間不得重新開展安全培訓;
(二)未按照培訓大綱教學的,責令其“召回”有關參訓人員重新培訓,或另行指定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組織培訓,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從事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或自主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承擔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外,按照“信用+監管”,違反信用承諾自行退出,并按照《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接受失信懲戒。
第三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填報、變更、統計、分析、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從事安全培訓,對資格審查、信息管理及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或舉報。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措施,暢通舉報渠道,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各培訓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監督舉報公示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投資人、實際控制人、法人代表、總經理、礦長、廠長、站長、場長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關于做好特種作業(電工)整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確定的特種作業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班組長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臨時聘用的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外包施工隊伍人員培訓納入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除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煤礦除外)安全培訓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原本部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報告及退出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政策,遵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有關要求,根據《陜西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對全省(除煤礦外)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機構的報告及退出進行規范,特制定本辦法:
一、報告內容
(一)資質證明:提供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下級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業務的,須上級單位營業執照或上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代理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業務的,須授權委托書原件(明確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委托單位蓋章。
(二)工作制度:提供與培訓相關的崗位責任、培訓需求調研、學員管理、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培訓登記、檔案管理、過程控制、經費管理、后勤保障、培訓過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
(三)管理人員:提供3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
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專兼職教師:提供專兼職教師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提供個人從事相關專業5年以上實踐經驗承諾書。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提供固定、獨立、相對集中且滿足60人以上同時培訓的教學及后勤保障設施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六)實操條件:場所和設備自有的,需提供產權證書、設備購進發票或固定資產臺賬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租賃或合作的,需提供租賃合同或合作協議復印件,并加蓋雙方公章。
二、報告種類
(一)初次報告:擬從事除煤礦外的危險物品(含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石油天然氣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以下稱“三項崗位人員”培訓),須書面報告。
(二)重新報告:報告內容第一項(資質證明)發生變化、變更時,須重新報告。連續12個月未開展“三項崗位人員”培訓的,須在再次開展“三項崗位人員”培訓前重新報告。
(三)變更報告:報告內容二至六項發生變化、變更時,須書面報告變更情況。
(四)增項報告:擬增加安全生產培訓類別和項目的,須書面報告相應的師資條件和實操條件。
三、報告程序
(一)初次報告、重新報告、增項報告和變更報告時,填寫《安全培訓機構報告表》(附件1)《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基礎數據登記表》(附件2)《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信用承諾書》(附件3)《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使用單位申請表》(附件4)等,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報所在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資料核實后,報省應急管理部門。
(二)省應急管理部門在官網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接入《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
四、退出程序
(一)安全培訓機構因個體原因自愿退出的。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核實,填寫《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退出報告表》,并報省應急管理部門,退出《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
(二)安全培訓機構違反信用承諾退出的。省或市應急管理部門填寫《陜西省安全培訓機構退出報告表》,廳會議討論決定,退出《全國安全培訓信息管理平臺》,并在省應急管理部門官網公布。
五、實施要求
(一)安全培訓是應急管理關口前移,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生產安全的重要環節。各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形成主要領導總負責,分管領導親自抓,主辦科室有專人的工作機制。不得違規指定參加特定單位或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
(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是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管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和專項執法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三)安全培訓機構要適應當地產業結構、從業人員構成和社會就業的需求。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按綱施訓,遵紀守法。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