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證照分離”改革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證照分離”改革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營造“六最”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據國務院關
于“證照分離”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
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由行政審批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本省行政審批機關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證照分離”行政審批事項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省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全省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
第五條 企業就符合經營許可條件作出承諾,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但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依法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
第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行政審批機關提供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索取或者下載。
第七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
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供告知承諾書。
第八條 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將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給行政審批機關。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約定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一并提交;約定在行政審批決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內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按照
約定期限提交。
提交材料的具體內容,由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批部門根據各自權限,會同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確定。
第十條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字蓋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后,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第十一條 告知承諾書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各保存1份。
第十二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十三條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被審批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
審批決定。
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被審批人的
失信信息,按照規定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
被審批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
違反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其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各級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通過協同監管平臺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共同構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行政許可的被審批人不再具備原許可條件且無法聯系的,要及時告知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由行政審批機關
公告后依法撤銷其許可證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告知承諾書,應當作為行政審批決定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組成部分。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告知承諾書。鼓勵被審批人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機關實施告知承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一)對申請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二)在告知承諾書中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三)申請人不愿意承諾而強迫申請人承諾的;
(四)申請人愿意承諾而拒絕申請人承諾的;
(五)對被審批人履行承諾的情況,未按規定開展監督檢查的;
(六)對被審批人不履行承諾的行為,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實施清單管理。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告知承諾的具體操作規程,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各民主黨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1日印發
《山西省“證照分離”改革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證照分離”改革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營造“六最”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據國務院關
于“證照分離”改革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
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由行政審批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本省行政審批機關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證照分離”行政審批事項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省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全省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進。
第五條 企業就符合經營許可條件作出承諾,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但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依法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
第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行政審批機關提供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索取或者下載。
第七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審批機關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
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供告知承諾書。
第八條 申請人收到告知承諾書,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將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給行政審批機關。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
約定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一并提交;約定在行政審批決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內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按照
約定期限提交。
提交材料的具體內容,由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批部門根據各自權限,會同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確定。
第十條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經申請人簽字蓋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后,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第十一條 告知承諾書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2份,由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各保存1份。
第十二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十三條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被審批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
審批決定。
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被審批人的
失信信息,按照規定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
被審批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
違反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記入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其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各級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通過協同監管平臺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共同構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行政許可的被審批人不再具備原許可條件且無法聯系的,要及時告知相關行政審批機關。由行政審批機關
公告后依法撤銷其許可證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告知承諾書,應當作為行政審批決定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組成部分。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告知承諾書。鼓勵被審批人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機關實施告知承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一)對申請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二)在告知承諾書中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三)申請人不愿意承諾而強迫申請人承諾的;
(四)申請人愿意承諾而拒絕申請人承諾的;
(五)對被審批人履行承諾的情況,未按規定開展監督檢查的;
(六)對被審批人不履行承諾的行為,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實施清單管理。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告知承諾的具體操作規程,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各民主黨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