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培育發展家庭農牧場,促進我區家庭農牧場規范健康發展,我廳結合全區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家庭農牧場認定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F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家庭農牧場的認定工作。在家庭農牧場認定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反饋到自治區農牧業經營管理站。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2015年1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家庭農牧場認定工作意見
按照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4]1號)文件要求,為了加快構建新型農牧業經營體系,積極培育和發展“家庭農牧場”這一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提高農牧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水平,規范家庭農牧場管理,現根據我區實際提出家庭農牧場認定工作意見如下:
一、家庭農牧場的組織形式及特征
家庭農牧場是以農牧戶家庭為基本組織單位, 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適度規模的農、林、牧、漁等產業為勞動對象,以高效的勞動、現代化的技術為生產要素,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牧業生產,以農牧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實行自主經營、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自負盈虧和自我管理的新型農牧業經營實體。家庭農牧場經營者主要是農牧民或其他長期從事農牧業生產的人員,主要依靠家庭成員而不是依靠雇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家庭農牧場專門從事農牧業種養專業化生產,具有農畜產品商品生產能力,經營主體職業化、規模適度化、管理規范化、生產標準化、經營市場化。
二、開展家庭農牧場認定的重要意義
由傳統家庭小規模分散經營向家庭農牧場適度規模經營轉變,是現代農牧業發展必由之路,是促進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和發展的重要舉措。家庭農牧場作為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符合農牧業生產特點和家庭經營的特征,保留了農牧戶家庭經營的內核,是構建新型農牧業經營體系的基礎環節,是現代農牧業提升發展的內在要求。家庭農牧場將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牧業的有生力量,也是保障重點農畜產品供給的主要力量。發展家庭農牧場,對堅持和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牧業生產效益、增強市場競爭力意義重大。
開展家庭農牧場認定,其實質就是要使農牧業經營主體逐步成為具有資格的市場主體。開展家庭農牧場認定,對于推進家庭農牧場健康發展,建立家庭農牧場的管理制度,培育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將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有效認定家庭農牧場,是對其進行登記、管理、培育和扶持的基礎。做好家庭農牧場的認定,有利于提高農牧戶加大投入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的積極性;有利于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牧業集約化、專業化、社會化經營水平和產出效益;有利于鞏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農牧業經營機制創新;有利于培育發展和壯大職業農牧民隊伍。
各級農牧業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家庭農場認定的重要意義,要高度重視家庭農牧場認定工作,明確認定管理職責,針對我區農村牧區不同特點,農牧戶現有經營規模不同的區域情況,制定符合當地的認定辦法,切實將家庭農牧場認定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在開展認定工作同時,還要強化指導服務,完善扶持政策,優化發展環境,促進我區家庭農牧場健康發展。
三、家庭農牧場的認定標準
開展我區農村牧區家庭農牧場認定,原則上按照如下標準進行認定。
(一)家庭農牧場經營的產業須符合縣域經濟發展整體規劃,以從事種養業為主,經營規模適度,相對集中連片,推廣應用新品種、新技術,機械化操作水平較高,標準化程度較高,產品市場競爭力較強。
(二)家庭農牧場經營者應是年滿十八周歲以上,接受過相應的農牧業技能培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長期從事農牧業生產,依法享有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牧戶。
(三)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無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人員數量。
(四)以農牧業收入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農牧業凈收入占家庭農牧場總收益的80%以上。家庭經營收入相當于當地從事二、三產業收入。
(五)家庭農牧場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并相對穩定。
1.從事糧油作物生產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
2.從事果業生產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5年以上,且經營面積100畝以上。
3.從事蔬菜生產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設施蔬菜經營面積10畝以上,或露地蔬菜經營面積50畝以上。
4.從事花卉種植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設施花卉經營面積10畝以上,或露地花卉經營面積20畝以上。
5.農區從事畜牧養殖為主的,養殖規模達到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或肉羊100只以上、或肉牛50頭以上。
6.牧區從事畜牧業養殖為主的,養殖規模達到日歷年度基礎母羊存欄300只,或基礎母牛存欄100頭以上。
7.從事家禽養殖為主的,肉雞或肉鴨年出欄5000羽以上、或肉鵝出欄1500只以上,或蛋雞年存欄2000羽以上,或家禽混養年出欄3000羽以上。
8.從事漁業生產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經營池塘面積20畝以上,或山塘、水庫、湖泊面積150畝以上。
9.其他從事種養結合等多種經營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年收入10萬元以上。
以上標準供各地參考,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上下浮動。
(六)以家庭承包和流轉土地為主要經營載體。
家庭農牧場經營的土地須取得合法有效的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經營權流轉證明資料,且權屬無爭議。按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并在蘇木鄉鎮農牧經部門(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經營土地相對集中連片。
(七)從事畜禽養殖的家庭農牧場須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進行畜禽養殖登記備案。
(八)家庭農牧場生產經營活動有完整的財務收支核算。
(九)管理方式先進,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等效益明顯提升,生產經營可持續,對周邊農牧戶具有明顯示范帶動作用。
四、家庭農牧場的認定程序
(一)符合家庭農牧場認定條件的農牧戶,向當地蘇木鄉鎮或旗縣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農牧場認定申請表》;
2.家庭農牧場主戶口本原件及三份復印件;
3.土地承包、流轉合同書原件及三份復印件。
(二)蘇木鄉鎮或旗縣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收到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認定標準的,由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組織人員現場勘察認定,在十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附相關材料上報旗縣(市、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申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認定標準的,不予受理,向申報人說明情況。
(三)旗縣(市、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自治區統一樣式的《內蒙古自治區家庭農牧場認定證書》(《內蒙古自治區家庭農牧場認定證書》式樣另行通知)。
(四)旗縣級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家庭農牧場檔案管理制度,旗縣級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家庭農牧場相關檔案及信息。旗縣(市、區)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以前向盟市級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備案上季度所認定的家庭農牧場,上報家庭農牧場備案表(附件2表)。盟市級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將所轄旗縣認定的家庭農牧場名錄(附件3表)報自治區農牧業經營管理站。
(五)家庭農牧場每三年進行一次資格審核,對家庭農牧場實行動態管理,審核按照確定的認定標準、申報與認定程序進行。對已認定的家庭農牧場審核通過的,在《內蒙古自治區家庭農牧場認定證書》上簽署通過審核意見;對已不符合家庭農牧場認定標準的,取消其家庭農牧場資格,并注銷其《內蒙古自治區家庭農牧場認定證書》。
(六)在開展家庭農牧場認定工作基礎上,各地要積極開展示范家庭農牧場創建活動,分級建立和發布示范家庭農牧場名錄。自治區農牧業廳每年底在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信息網站發布全區示范家庭農牧場名錄。進入名錄中的家庭農牧場可優先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扶持政策。自治區級示范家庭農牧場標準另行制定。
五、支持家庭農牧場認定措施
(一)放寬名稱認定條件
農牧戶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作為家庭農牧場的名號,在名稱中必須使用“家庭農牧場”專有名詞作為其組織形式。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家庭農牧場,其名稱可以申請冠以行政區劃。依照自愿原則,家庭農牧場可自主決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以取得相應市場主體資格。
(二)降低資本準入門檻
放寬出資條件,對申請認定的家庭農牧場,其家庭資產總額根據生產經營條件實行自行申報制,不受出資最低限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限制。鼓勵農牧戶以實物、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形式投資設立家庭農牧場。家庭農牧場所擁有的固定資產能夠保障其正常的生產經營運轉。
(三)放寬住所認定條件
對申請認定的家庭農牧場住所,因生產經營場所在農村牧區而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可提交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即可申請辦理認定。
(四)放寬生產經營方式
家庭農牧場辦理相關手續后既可以開展單項農畜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也可以圍繞相關產業開展綜合生產、加工、銷售。
(五)免收相關認定費用
對家庭農牧場認定實行“三免”手續,即免收認定費和證書工本費,免于提交驗資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附件:1、家庭農牧場認定申請表
2、家庭農牧場認定情況備案表
3、家庭農牧場認定情況匯總表
4、填表說明
附件1:
家庭農牧場認定申請表
申請人 姓名 |
| 性別 |
| 出生日期 |
| 照 片 ( 粘 貼 ) | ||||||
身份證號碼 |
| 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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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技能 |
| 家庭人口 |
| 家庭勞動力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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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家庭農牧場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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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牧 場地址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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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 家庭農牧業經營收入 |
| 常年雇工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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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經營 種類 |
| 經 營 規 模 |
| 家庭經營農牧業資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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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土地 草原面積 |
| 流轉土地草原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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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嘎查村委會意見 |
年 月 日(公章) | |||||||||||
所在蘇木鄉鎮或旗縣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公章) | |||||||||||
旗、縣(市、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年 月 日(公章) | |||||||||||
注:此表一式三份,旗縣農牧業局、蘇木鄉鎮經管部門和家庭農牧場各一份。
附件2:
家庭農牧場認定情況備案表
填表單位(蓋章):
家庭農牧場名稱 | 經營者 姓名 | 主要經營種類 | 經營 規模 | 家庭勞動力數 | 常年雇工數量 | 家庭經營收入 | 農牧業經營收入 | 家庭經營農牧業資產總額 | 聯系電話 | 認定文號 | 認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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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備案時間: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旗縣農牧業經營管理站填寫報盟市農牧業經營管理站。
附件3:
家庭農牧場認定情況匯總表
填表單位(蓋章):
家庭農牧場名稱 | 經營者 姓名 | 主要經營種類 | 經營 規模 | 家庭勞動力數 | 常年雇工數量 | 家庭經營收入 | 農牧業經營收入 | 家庭經營農牧業資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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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備案時間: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盟市農牧業經營管理站填寫報自治區農牧業經營管理站。
附件4:
填 表 說 明
一、經營類型:認定證書中“家庭農牧場主要經營種類”一般按照農牧業行業進行劃分。從事種養結合的家庭農牧場,需分別注明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類別。家庭農牧場兼營研發、加工、銷售及農牧業觀光等服務的,需一并注明。
(1)種植業:糧食作物(小麥、玉米、小雜糧、馬鈴薯、其他)、油料(大豆、葵花、胡麻、其他)、果業(蘋果、梨、杏、葡萄、其他)、蔬菜(蔬菜、食用菌)、花卉、其他。
(2)畜牧業:生豬、肉牛(羊)、奶牛(奶山羊)、家禽、其他。
(3)漁業:淡水魚養殖
二、經營規模:依照經營種類型分別注明家庭農牧場生產經營規模。
三、家庭勞動力數:指家庭整勞動力數和半勞動力數之和。整勞動力指男子18周歲到50周歲,女子18周歲到45周歲;半勞動力指男子16周歲到17周歲,51周歲到60周歲;女子16周歲到17周歲,46周歲到55周歲,同時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雖然在勞動年齡之內,但已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不應算為勞動力;超過勞動年齡,但能經常參加勞動,計入半勞動力數內。
四、常年雇工數量:指在雇工中,全年累計雇工時間超過6個月的勞動力數量。
五、家庭經營收入:指家庭成員在當年各種經營活動中獲得的全部現金收入和實物收入。
六、農牧業經營收入:指包括種植業收入、其他農業收入和畜牧業收入,以及為農牧業進行的各種支持性服務活動獲得的收入。
七、家庭經營農牧業資產總額:指家庭農牧場擁有或控制的全部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及遞延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等,即為家庭農牧場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項。
八、認定時間:以旗縣級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文時間為認定時間。初次認定的家庭農場證書落款時間與發文時間一致。變更登記后換發認定證書的,認定證書認定時間仍然填寫初次認定時間,落款時間為變更證書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