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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政府規章規定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

   2019-08-27 274
核心提示:(2015年7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5年7月2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
    (2015年7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5年7月2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對外開放模式,進一步探索深化改革開放的經驗,依法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人大常會字〔2014〕35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的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凡法律、法規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政府規章作相應調整實施。
 
    二、本市有關政府規章中的規定,凡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三、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廣州市保稅監管區域管理辦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等政府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或者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后),改為備案管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
 
    四、上述有關政府規章的調整實施試行期限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依據上位法修改完善有關政府規章;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政府規章規定。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附件
 
    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標簽: 行政審批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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