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已經2020年第12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系人:相漢宸;聯系電話:0551—62376106)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30日
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四條 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一)合法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
(二)合理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科學、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五條 本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裁量起點和若干裁量因素,對裁量起點和各裁量因素在總百分值以內分別確定若干具體百分值,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對應的各項具體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罰款金額的模式。
第六條 裁量因素是指影響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的因素,并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細化為若干具體適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設置主要考慮以下內容: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分為兩種:
(1)專用裁量表:對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了專門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2)通用裁量表:對除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設定通用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第八條 設區的市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產業及規模等實際情況,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上增加或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10%,且調整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法定罰款數額。作出相應調整的規定應當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步驟裁量:
(一)選擇適用的裁量表。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選擇相應的裁量表;有專用裁量表的應當適用專用裁量表,無專用裁量表的適用通用裁量表;
(二)選定裁量起點。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法定最低罰款數額對應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確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根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事實逐一確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將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與裁量起點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總和;
(四)確定罰款金額。將裁量百分值總和乘以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建議罰款金額(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裁量表中有特殊計算公式的從其規定;建議罰款金額經審議后,確定為罰款金額。罰款金額不得超出法定罰款限額。
計算得出的罰款金額含有小數位的,舍去小數位按元取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證,以及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主流媒體曝光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討論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重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對于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后果、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集體討論后可以按照該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定最高罰款數額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討論后,應當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于依法不予處罰情形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在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著重調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情節及后果并收集相關證據;在完成案件的調查取證后,提出罰款金額的建議,并附上裁量適用依據。
第十四條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采取執法稽查、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生態環境部門適用裁量基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處罰裁量信息化建設工作,增強裁量的規范性、科學性、便利性。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
量表
附件
安徽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一、專用裁量表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為
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 報告表 | 0% | |
報告書且未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 | 5% | ||
報告書且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 | 10% | ||
2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 6%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 15% | ||
3 | 項目建設進程 | 基礎建設階段 | 0% |
設備安裝階段 | 5% | ||
投入生產/使用階段 | 15% | ||
4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3%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8% | ||
12個月以上 | 16%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3% | ||
3次 | 8% | ||
4次以上 | 19%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計算方法為: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建設項目總投資額×5%。
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是指開工建設至發現違法行為之日(不含本日)的時間,不扣除中間停止建設的時間。
4.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所有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8.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行為
表2-1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投入生產使用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及時 改正 | 逾期不改正 | |||
裁量起點 | 20% | 5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 報告表 | 0% | 0% | |
報告書且未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 | 5% | 5% | ||
報告書且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 | 10% | 10% | ||
2 | 污染防治設施 建設情況 | 僅建設部分,主體工程即投入使用 | 0% | 0% |
未建設,主體工程即投入使用 | 12% | 12% | ||
3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 6% | 6%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 15% | 15% | ||
4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未排放污染物 | 0% | 0%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5% | 5%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3% | 13% | ||
5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6個月 | 0% |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6% | / | ||
12個月以上 | 11% | / | ||
6 |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
2次 | 4% | / | ||
3次 | 8% | / | ||
4次以上 | 14% | / | ||
7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 |
注:1.本表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及時改正的罰款金額=及時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
(2)逾期不改正的罰款金額=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200萬。
3.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投入生產使用的違法行為中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是指從投入生產、使用之日到發現違法行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間停止生產、使用時間。
6.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4進行裁量。
7.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8.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9.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情況。
10.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表2-2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及時 改正 | 逾期不改正 | |||
裁量起點 | 20% | 5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 報告表 | 0% | 0% | |
報告書且未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 | 5% | 5% | ||
報告書且納入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 | 10% | 10% | ||
2 | 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 0% | 0% |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 | 6% | 6% | ||
3 | 驗收情況 | 未經驗收 驗收不合格 驗收弄虛作假未獲得驗收通過 | 0% | 0% |
驗收弄虛作假獲得驗收通過 | 6% | 6% | ||
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 6% | 6%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 15% | 15% | ||
5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未排放污染物 | 0% | 0%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5% | 5%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3% | 13% | ||
6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6個月 | 0% |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6% | / | ||
12個月以上 | 11% | / | ||
7 |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
2次 | 4% | / | ||
3次 | 8% | / | ||
4次以上 | 14% | / | ||
8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 |
注:1.本表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及時改正的罰款金額=及時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
(2)逾期不改正的罰款金額=逾期不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200萬。
3.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4.逾期不改正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5.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違法行為中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是指從投入生產、使用之日到發現違法行為之日(不含本日),不扣除中間停止生產、使用時間。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中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是指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到發現違法行為之日(不含本日)。
6.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4進行裁量。
7.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8.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9.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10.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違反環境保護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表3-1 無證排污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0% |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 簡化管理 | 0% | |
重點管理 | 15% | ||
2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氣、水污染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0% |
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 危險廢物 | 22% | ||
3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4%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9% | ||
12個月以上 | 15% | ||
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 11%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2%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的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是從排污單位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日(含本日)起算。
4.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7.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表3-2 無證排污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10% |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 簡化管理 | 0% | |
重點管理 | 15% | ||
2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氣、水污染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0% |
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 危險廢物 | 22% | ||
3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4%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9% | ||
12個月以上 | 19% | ||
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 11%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8%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情形。
2.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的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是從排污單位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日(含本日)起算。
4.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7.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行為
表4-1 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10% | ||
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 拒不提供信息/資料 | 0% | |
除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等拒絕、阻撓執法人員進入現場 | 40% | ||
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或者暴力抗法 | 90%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情形。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4進行裁量。
表4-2 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5% | ||
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 拒不提供信息/資料 | 0% | |
除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暴力抗法以外的方式拒絕、阻撓執法人員進入現場 | 25% | ||
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或者暴力抗法 | 7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情形。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4進行裁量。
表4-3 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10% | ||
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提供假信息/資料,及時改正且不影響調查取證 | 0% | |
提供假信息/資料,影響調查取證 | 40% | ||
偽造現場或證據 | 90%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情形。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4進行裁量。
表4-4 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行為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5% | ||
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提供假信息/資料,及時改正且不影響調查取證 | 0% | |
提供假信息/資料,影響調查取證 | 25% | ||
偽造現場或證據 | 7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情形。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4進行裁量。
(五)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表5 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10% | ||
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0% | |
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 10% | ||
偷排 | 20% | ||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20% | ||
2 | 排放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3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1天 | 0%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15天以上 | 15% | ||
4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6%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5%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7% | ||
4次以上 | 16%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設項目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3.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六)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為
表6-1 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有組織排放)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0% | ||
超標污染物 數目 | 1個 | 0% | |
2個 | 4% | ||
3個以上 | 9% | ||
2 | 超標污染物 種類 | 除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大氣污染物 | 0% |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 | 11% | ||
3 | 超標狀況 (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足50% 林格曼黑度1級 | 0%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不足100% 林格曼黑度2級 | 4%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100%以上不足300% 林格曼黑度3級 | 7%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300%以上不足500% 林格曼黑度4級 | 11%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0%以上 林格曼黑度5級 | 21% | ||
4 | 小時排氣流量 | 不足1000標立方米 | 0% |
1000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萬標立方米 | 3% | ||
1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標立方米 | 7% | ||
5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0萬標立方米 | 10% | ||
10萬標立方米以上 | 14% | ||
5 | 排放區域 | 二類功能區(工業區) | 0% |
二類功能區(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農村地區) | 3% | ||
一類功能區 | 6% | ||
6 | 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度 | 一般期間 | 0% |
特殊或重大活動期間 | 3% | ||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 7% | ||
7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5% | ||
4次以上 | 7% | ||
8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業整治,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情形。
2.本表不適用于企業廠區內及廠界大氣污染物超標的情形。
3.超標狀況是指對于同一排放口,選取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
4.小時排氣流量數據以環境監測(檢測)報告為準。
5.一類功能區、二類功能區的劃分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的規定執行。
6.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7.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8.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表6-2 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無組織排放)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0% | ||
超標污染物數目 | 1個 | 0% | |
2個 | 2% | ||
3個以上 | 7% | ||
2 | 超標污染物種類 | 除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大氣污染物 | 0% |
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 | 11% | ||
3 | 超標狀況 (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足50% | 0%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不足100% | 4%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100%以上不足300% | 7%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300%以上不足500% | 11%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0%以上 | 28% | ||
4 | 排放區域 | 二類功能區(工業區) | 0% |
二類功能區(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農村地區) | 5% | ||
一類功能區 | 10% | ||
5 | 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度 | 一般期間 | 0% |
特殊或重大活動期間 | 3% | ||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 7% | ||
6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3%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2% | ||
7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產、停業整治,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情形。
2.本表適用于企業廠區內及廠界大氣污染物超標的情形。
3.一類功能區、二類功能區的劃分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的規定執行。
4.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表6-3 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5% | ||
空間、設備密閉情況 | 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且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 0% | |
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 5% | ||
空間、設備已密閉,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 10% | ||
空間、設備未密閉,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 20% | ||
2 | 逸散范圍 | 影響范圍較小(車間內) | 0% |
影響范圍一般(廠區內) | 5% | ||
影響范圍較大(廠界) | 19% | ||
3 | 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 | 不足1噸 | 0% |
1噸以上不足10噸 | 4% |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 | 7% | ||
100噸以上不足1000噸 | 11% | ||
1000噸以上 | 19%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4% | ||
3次 | 7% | ||
4次以上 | 12%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的情形。
2.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以排污許可證記載數據為準,如無排污許可證,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污染源普查數據等為準。
3.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表6-4 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0% | ||
是否采取防塵措施 | 采取了部分防塵措施 | 0% | |
未采取防塵措施 | 11% | ||
2 | 造成環境危害 后果程度 | 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 | 0% |
造成一定環境危害后果 | 11% | ||
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后果 | 30% | ||
3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天 | 0% |
3天以上不足10天 | 6%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 | 11% | ||
20天以上不足30天 | 16% | ||
30天以上 | 23%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1%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未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的情形。
2.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4.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七)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為
表7-1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體排放)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10% | ||
超標污染物 數目 | 1個 | 0% | |
2個 | 2% | ||
3個以上 | 8% | ||
2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 服務業廢水 | 0% |
一般工業廢水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 | 4% | ||
含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 醫療廢水 | 12% | ||
3 | 超標狀況 (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足50% 5.5≤pH<6或9<pH≤9.5 色度稀釋倍數不足20倍 | 0%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不足100% 4.5≤pH<5.5或9.5<pH≤10.5 色度稀釋倍數20倍以上不足40倍 | 2%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100%以上不足300% 色度稀釋倍數40倍以上不足60倍 | 8%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300%以上不足500% 3.5≤pH<4.5或10.5<pH≤11.5 色度稀釋倍數60倍以上不足80倍 | 11%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0%以上不足1000% 色度稀釋倍數80倍以上不足100倍 | 19%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以上 pH<3.5或pH>11.5 色度稀釋倍數100倍以上 | 30% | ||
4 | 日排放量 | 不足10噸(一般排污單位) 不足5萬噸(城鎮污水處理廠) 不足2000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0%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一般排污單位) 5萬噸以上不足10萬噸(城鎮污水處理廠) 2000噸以上不足5000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3%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一般排污單位) 10萬噸以上不足20萬噸(城鎮污水處理廠) 5000噸以上不足1萬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5%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一般排污單位) 20萬噸以上不50萬噸(城鎮污水處理廠) 1萬噸以上不足5萬噸(工業污水處理廠) | 7% | ||
1000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 50萬噸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 5萬噸以上(工業污水處理廠) | 10% | ||
5 | 排放去向 | Ⅴ類水體 | 0% |
Ⅳ類水體 | 2% | ||
Ⅲ類水體 | 5% | ||
Ⅱ類/Ⅰ類水體 | 8%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11% | ||
6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3%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4% | ||
7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超標狀況是指對于同一排放口,選取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
3.日排放量是指企業當日排水量,一般以在線監測數據為準;如沒有在線監測數據的,按照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
4.排放去向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如涉及上述水體類別時,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表7-2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10% | ||
超標污染物 數目 | 1個 | 0% | |
2個 | 2% | ||
3個以上 | 8% | ||
2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 服務業廢水 | 0% |
一般工業廢水 | 4% | ||
含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 醫療廢水 | 12% | ||
3 | 超標狀況 (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足50% 5.5≤pH<6或9<pH≤9.5 色度稀釋倍數不足20倍 | 0%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不足100% 4.5≤pH<5.5或9.5<pH≤10.5 色度稀釋倍數20倍以上不足40倍 | 2%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100%以上不足300% 色度稀釋倍數40倍以上不足60倍 | 8%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300%以上不足500% 3.5≤pH<4.5或10.5<pH≤11.5 色度稀釋倍數60倍以上不足80倍 | 11%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0%以上不足1000% 色度稀釋倍數80倍以上不足100倍 | 19%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以上 pH<3.5或pH>11.5 色度稀釋倍數100倍以上 | 30% | ||
4 | 日排放量 | 不足10噸 | 0%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 | 3%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 | 7%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 | 14% | ||
1000噸以上 | 21%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3% | ||
3次 | 6% | ||
4次以上 | 14%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超標狀況是指對于同一排放口,選取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
3.日排放量是指企業當日排水量,一般以在線監測數據為準;如沒有在線監測數據的,按照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
4.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八)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的行為
表8-1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證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60% | ||
涉案危險廢物總量 | 不足1噸 | 0% | |
1噸以上不足3噸 | 2% | ||
3噸以上不足10噸 | 6% | ||
10噸以上 | 11% | ||
2 | 涉案危險廢物去向情況 | 暫未處置 | 0% |
資源化綜合利用 | 2% | ||
通過焚燒等方式處理處置 | 4% | ||
非法傾倒、填埋 | 10% | ||
3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2%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4% | ||
12個月以上 | 7%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4% | ||
4次以上 | 7%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有前款第四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情形。
2.本表裁量計算方法為:罰款金額=所需處置費用×裁量百分值總和×5倍。
3.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表8-2 無證或者未按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無證從事經營活動 | 未按證從事經營活動 | |||
裁量起點 | 20% | 25% | ||
涉案危險廢物總量 | 不足1噸 | 0% | 0% | |
1噸以上不足3噸 | 4% | 4% | ||
3噸以上不足10噸 | 11% | 11% | ||
10噸以上 | 28% | 23% | ||
2 | 涉案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情況 | 暫未處置 | 0% | 0% |
資源化綜合利用 | 6% | 6% | ||
通過焚燒等方式處理處置 | 11% | 11% | ||
非法傾倒、填埋 | 32% | 32% | ||
3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2% | 2%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4% | 4% | ||
12個月以上 | 6% | 6%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2% | 2% | ||
3次 | 5% | 5% | ||
4次以上 | 9% | 9%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的情形。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無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罰款金額=無證從事經營活動及時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500萬;
(2)未按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罰款金額=未按證從事經營活動及時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200萬。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4進行裁量。
4.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表8-3 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60% | ||
涉案廢物廢物總量 | 不足1噸 | 0% | |
1噸以上不足3噸 | 2% | ||
3噸以上不足10噸 | 6% | ||
10噸以上 | 15% | ||
2 | 傾倒、堆放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4%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3% | ||
3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5% | ||
4次以上 | 7% | ||
4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情形。
2.本表裁量計算方法為:罰款金額=所需處置費用×裁量百分值總和×5倍。
3.傾倒、堆放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4.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7.法律法規等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違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為
表9-1 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及時 改正 | 拒不 改正 | |||
裁量起點 | 10% | 20% | ||
污染地下水方量 | 不足400立方米 | 0% | 0% | |
4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立方米 | 6% | 6% | ||
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 | 13% | 13% | ||
5000立方米以上 | 26% | 26% | ||
2 | 污染土壤方量 | 不足400立方米 | 0% | 0% |
4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立方米 | 6% | 6% | ||
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 | 9% | 11% | ||
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0立方米 | 13% | 13% | ||
10000立方米以上 | 27% | 31% | ||
3 | 責任主體 | 非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0% | 0%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8% | 8% | ||
4 | 土地性質 | 建設用地 | 0% | 0% |
農用地 | 14% | 15% | ||
5 |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 |
2次 | 2% | / | ||
3次 | 6% | / | ||
4次以上 | 10% | /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 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情形。
2.污染地下水方量、污染土壤方量根據當事人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來認定。
3.土地性質分類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的規定執行。
4.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是指列入本省發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
5.拒不改正是指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或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6.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4進行裁量。
7.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8.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9.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表9-2 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一般 情形 | 情節 嚴重 | |||
裁量起點 | 20% | 25% | ||
超標污染物 數目 | 1個 | 0% | 0% | |
2個 | 2% | 2% | ||
3個以上 | 8% | 8% | ||
2 | 超標狀況 (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足50% | 0% | 0%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不足100% | 4% | 4%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100%以上不足300% | 9% | 9%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300%以上不足500% | 13% | 13%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0%以上不足1000% | 18% | 18% | ||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以上 | 25% | 40% | ||
3 | 排放量 | 不足10噸 | 0% | / |
10噸以上不足50噸 | 4% | / | ||
50噸以上不足100噸 | 11% | / | ||
100噸以上 | 23% | / | ||
4 | 農用地類型 | 嚴格管控類 | 0% | 0% |
安全利用類 | 5% | 5% | ||
優先保護類 | 10% | 10%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2% | 2% | ||
3次 | 5% | 5% | ||
4次以上 | 9% | 12%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情形。
2.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是指列入本省發布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
3.情節嚴重是指排放量在100噸以上的情形。
4.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十)違反輻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表10 無輻射安全許可證或不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
裁量起點 | 10% | 20% | ||
種類和范圍 | Ⅲ類射線裝置 | 0% | 0% | |
Ⅳ類、Ⅴ類放射源 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2% | 2% | ||
Ⅲ類放射源或Ⅱ類射線裝置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8% | 8% | ||
Ⅰ類、Ⅱ類放射源或Ⅰ類射線裝置 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22% | 17% | ||
2 |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數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2臺以下Ⅲ類射線裝置 1臺Ⅱ類射線裝置 | 0% | 0% |
2枚以下Ⅳ類、Ⅴ類放射源 1枚Ⅲ類放射源 2臺以上7臺以下Ⅲ類射線裝置 3臺以下Ⅱ類射線裝置 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3% | 3% | ||
3枚以上5枚以下Ⅳ類、Ⅴ類放射源 2枚以上4枚以下Ⅲ類放射源 7臺以上10臺以下Ⅲ類射線裝置 3臺以上5臺以下Ⅱ類射線裝置 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7% | 7% | ||
5枚以上Ⅳ類、Ⅴ類放射源 4枚以上Ⅲ類放射源 10臺以上Ⅲ類射線裝置 5臺以上Ⅱ類射線裝置 1枚以上Ⅰ類、Ⅱ類放射源 1臺以上Ⅰ類射線裝置 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23% | 15% | ||
3 | 違法行為持續 時間 | 不足1個月 | 0% | 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2% | 4%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7% | 9% | ||
6個月以上 | 15% | 15% | ||
4 | 工作場所的安全防護措施情況 | 措施完備 | 0% | 0% |
有措施但不完備 | 6% | 8% | ||
無防護措施 | 14% | 15%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3% | 3% | ||
3次 | 6% | 7% | ||
4次以上 | 11% | 13% | ||
6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 | 無 | 0%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5% |
注:1.本表適用于《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二)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情形。
2.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本表裁量的計算方法為:罰款金額=違法所得×裁量百分值總和×5倍。
3.當存在不同類別的射線裝置、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4.本表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十一) 違反環境監測管理制度的行為
表11 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10% | ||
缺少的監測點位數量 | 1個 | 0% | |
2個 | 9% | ||
3個以上 | 25% | ||
2 | 缺少的監測指標數量(已開展監測的點位) | 1個 | 0% |
2個以上不足5個 | 9% | ||
5個以上 | 21% | ||
3 | 監測頻次缺省 | 1次 | 0% |
2次 | 10% | ||
3次以上 | 23% | ||
4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1個月 | 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3%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7% | ||
6個月以上 | 11% | ||
5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2% | ||
3次 | 5% | ||
4次以上 | 10%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的;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情形。
2.監測點位按相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確定。
3.監測指標按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管理要求確定。
4.監測頻次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及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確定,監測次數缺省是指以發現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至當年1月1日缺省的應測未測的監測次數。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十二)第三方機構及違法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
表12-1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0% | ||
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 | 不足3臺 | 0% | |
3臺以上不足10臺 | 12% | ||
10臺以上 | 27% | ||
2 | 造成環境危害后果 程度 | 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 | 0% |
造成一定的環境危害后果 | 5% | ||
造成嚴重的環境危害后果 | 23% | ||
3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1個月 | 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3%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8% | ||
6個月以上 | 14%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7% | ||
3次以上 | 16%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情形。
2.情節嚴重是指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為10臺以上的情形。
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表12-2 土壤污染防治從業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出具虛假報告的 | 情節 嚴重 | |||
裁量起點 | 20% | 50% | ||
涉及的污染地塊數量 | 1塊 | 0% | / | |
2塊 | 11% | / | ||
3塊以上 | 22% | / | ||
2 | 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 | 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 | 0% | / |
造成一定的環境危害后果 | 18% | / | ||
造成嚴重的環境危害后果 | / | / | ||
3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1個月 | 0% | 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3% | 3%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7% | 8% | ||
6個月以上 | 19% | 25%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9% | 9% | ||
3次以上 | 21% | 2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規定的“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情形。
2.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嚴重的環境違法后果情形。
3.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出具虛假報告的罰款金額=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百分值總和×50萬;
(2)情形嚴重的罰款金額=情形嚴重的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
4.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表12-3 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20% | ||
涉及的服務對象數量 | 1家 | 0% | |
2家 | 11% | ||
3家以上 | 22% | ||
2 | 造成環境危害后果 程度 | 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 | 0% |
造成一定環境危害后果 | 11% | ||
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后果 | 29% | ||
3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1個月 | 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 | 3%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8% | ||
6個月以上 | 14%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8% | ||
3次以上 | 16% |
注:1.本表適用于《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情形。
2.對其主要負責人的罰款金額按照表12-4進行裁量。
3.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表12-4 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X | ||
造成環境危害 后果程度 | 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 | 0% | |
造成一定環境危害后果 | 9% | ||
造成嚴重環境危害后果 | 32% | ||
2 | 主觀態度 | 一般過失 | 0% |
重大過失 | 11% | ||
故意 | 28% | ||
3 | 責任主體 |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0% |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20%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11% | ||
3次以上 | 20% |
注:1.本表適用于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情形。
2.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X=(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X=(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X+(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X)]×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X+(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X)]×處罰的最高倍數。
4.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十三)違反環境管理制度的行為
表13 環境信息未按照要求公開的裁量標準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
裁量起點 | 25% | 20% | ||
信息公開的范圍及形式 | 公開的方式/途徑、個別公開信息內容不符合規定 | 0% | 0% | |
公開信息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范 | 7% | 7% | ||
主要信息未公開 公開信息不準確 | 18% | 18% | ||
完全未公開 | 38% | 43% | ||
2 | 信息公開的及時性 | 嚴格遵守公開的時間要求 | 0% | 0% |
延遲不到10日 | 3% | 3% | ||
延遲10日以上,不足20日 | 7% | 7% | ||
延遲20日以上,不足30日 | 11% | 11% | ||
延遲30日以上 | 21% | 21% | ||
3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0% |
2次 | 4% | 4% | ||
3次 | 6% | 6% | ||
4次以上 | 11% | 11% | ||
4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5% |
注:1.本表適用于《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情形。
2.信息公開的范圍主要包括(1)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3)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6)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7)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3.主要信息是指信息公開范圍中排污信息的范圍。
4.信息公開的及時性是指當事人應當在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要求內公布環境信息。
5.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二、通用裁量表
表14 通用裁量表
序號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裁量起點 | Y | ||
違法行為的環境 影響程度 | 小 | 0% | |
中 | 6% | ||
大 | 18% | ||
重大 | 32% | ||
2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不足3個月 | 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 | 5% | ||
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 | 11% | ||
12個月以上 | 26% | ||
3 | 建設項目地點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 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6% | ||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15% | ||
4 | 環境違法次數 (兩年內,含本次) | 1次 | 0% |
2次 | 5% | ||
3次 | 11% | ||
4次以上 | 22% | ||
5 |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 (一年內) | 無 | 0% |
有投訴且經核實 | 5% |
注:1.本表裁量起點的確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起點Y=(處罰最低倍數/處罰最高倍數)×100%;
(3)如未規定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裁量起點Y=(《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對應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
2.本表的裁量計算方法如下:
(1)罰款金額=[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的倍數確定罰款的規定,裁量的計算方法:罰款金額=所收費用/貨值金額/違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1-Y)]×處罰的最高倍數。
3.環境影響程度包括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及存在潛在環境風險的情況,可考慮污染物排放的濃度、數量、種類、毒性等因素。
4.除專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違法情形均依據此表。
5.建設項目地點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裁量:
(1)自然保護地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進行裁量;
(2)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除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外)進行裁量;飲用水水源準水源保護區未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按照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進行裁量;
(3)如同時滿足不同分類要求的,選擇裁量百分值較重的類別進行裁量。
6.本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7.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兩年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對同一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如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實際違法次數計算。
8.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是指當事人自發現本次違法行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發生的投訴且經核實的情況。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