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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 (京安監發〔2013〕69號)

   2019-06-04 645
核心提示: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以下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3年5月1日開始施行。為做好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許可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應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許可證)。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辦法》。
 
  二、許可權限。
 
 ?。ㄒ唬┦邪踩O管局指導、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需要派人指導發證機關對首次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二)區縣安全監管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三、許可文書和許可證。
 
  請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文書和許可證樣式及說明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3〕53號,可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下載)文件規定,自行印制并使用相關許可文書和許可證。
 
  四、信息公開與通報.
 
 ?。ㄒ唬└鲄^縣安全監管局要將安全使用許可證辦理地點、聯系方式以及相關文書在本部門政務網站上予以公開,供申請單位查詢和下載。
 
  (二)各區縣安全監管局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并同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保部門通報。
 
  (三)各區縣安全監管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于每年1月10日前報告市安全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將按照規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五、監督管理。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要積極督促指導相關企業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和管理工作,按照《辦法》的規定加強對相關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要依據《辦法》規定予以處理?,F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于2014年10月31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逾期不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
 
 ?。撓等耍何褐句?;聯系電話:88011330)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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