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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印發農作物種子管理等11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滬農委規〔2020〕4號)

   2020-07-15 447
核心提示:各區農業農村委,各相關執法單位: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
各區農業農村委,各相關執法單位:


    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業執法實際,我委制定了農作物種子管理等11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本裁量基準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違法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所列應當減輕、從輕、從重情形的,裁量時從其規定。本裁量基準對該違法行為的從輕、從重情節有具體規定的,按照本裁量基準執行。


    二、本裁量基準自2020年7月6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7號)、《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8號)、《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9號)、《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10號)、《關于肥料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11號)同時廢止。


    三、本裁量基準正式實施后,農業農村部針對特定農業行政處罰事項另行制定裁量基準的,從其規定。


      附件:
   1.農作物種子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獸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3.漁業船舶、漁港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漁業船員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5.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漁業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8.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9.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0.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1.肥料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0年6月10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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