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農業農村委,各相關執法單位:
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業執法實際,我委制定了農作物種子管理等11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本裁量基準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違法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所列應當減輕、從輕、從重情形的,裁量時從其規定。本裁量基準對該違法行為的從輕、從重情節有具體規定的,按照本裁量基準執行。
二、本裁量基準自2020年7月6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7號)、《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8號)、《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9號)、《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10號)、《關于肥料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11號)同時廢止。
三、本裁量基準正式實施后,農業農村部針對特定農業行政處罰事項另行制定裁量基準的,從其規定。
附件:
1.農作物種子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獸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3.漁業船舶、漁港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漁業船員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5.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漁業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8.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9.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0.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1.肥料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0年6月10日
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業執法實際,我委制定了農作物種子管理等11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本裁量基準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違法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所列應當減輕、從輕、從重情形的,裁量時從其規定。本裁量基準對該違法行為的從輕、從重情節有具體規定的,按照本裁量基準執行。
二、本裁量基準自2020年7月6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7號)、《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8號)、《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9號)、《關于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10號)、《關于肥料管理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滬農委規〔2019〕11號)同時廢止。
三、本裁量基準正式實施后,農業農村部針對特定農業行政處罰事項另行制定裁量基準的,從其規定。

1.農作物種子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獸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3.漁業船舶、漁港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漁業船員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5.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漁業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8.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9.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0.動物衛生監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1.肥料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