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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食藥監規字〔2016〕1號)

   2017-03-02 1029
核心提示: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南沙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開發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
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南沙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開發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業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并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局政策法規處反映。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為,確保行政許可行為的合法、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審批管理監督辦法》、《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是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是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依照法律法規所確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第三條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和各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局”)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適當、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應當公平、公正,充分考慮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對相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理,對不同情況給予不同處理。
 
  第五條  市局負責法律法規賦予市局或者上級下放市局,并保留在市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
 
  區局負責法律法規賦予區局或者上級下放區局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作為區局派出機構的食品藥品監管所應當以區局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對本單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目錄管理。行政許可目錄包括行政許可的名稱、依據、實施機關等情況。行政許可目錄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行政許可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的原則設立行政許可服務窗口,統一對外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等。
 
  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在區政府、鎮政府或街道辦安排的場所內設立行政許可服務窗口。
 
  行政許可服務窗口應當以目錄形式將該窗口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眾公示。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每一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期限、裁量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格式等,匯總制作成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辦事指南應當按規定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
 
  鼓勵在辦事指南中將辦理該項行政許可常見問題列出,以及將關鍵信息以圖形、表格等淺顯易懂的方式列出。紙質版的辦事指南應當放置于行政許可服務窗口供公眾免費取閱,電子版的辦事指南應當在官方網站供公眾下載。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與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有關問題,辦事指南中已經明確記載的,行政許可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可以引導申請人自行查閱辦事指南;申請人自行查閱確有困難或自行查閱后仍有疑問的,行政許可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說明、解釋。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了合理布局、與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等具有自由裁量空間的許可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辦事指南當中確定具體、明確、統一、細化的判定標準。需要聽取公眾意見的,應當以聽證會、在官方網站掛網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區局按照本條第一款在辦事指南中確定具有自由裁量空間許可條件的判定標準,應當將辦事指南報市局備案。
 
  第十條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非依法定原因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已經依法取得的食品藥品行政許可主動變更或撤回:
 
  (一)因法律法規修改、廢止而導致行政許可事項不存在的;
 
  (二)因法律法規修改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到公眾的食品藥品安全的;
 
  (三)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到公眾食品藥品安全的。
 
  第十一條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且涉及到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應當在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書中列明相關的理由、依據。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清楚區分許可證變更與轉讓。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情形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得允許商事主體將已經依法取得的食品藥品行政許可轉讓給另一商事主體。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的商事主體法律法規判斷是否不同的商事主體;存在疑問的應當咨詢同級商事主體登記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有關信息,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官方網站上以適當的形式主動公開,并根據商事改革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上傳至全市商事主體信息平臺。
 
  第十四條  對跨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確定負責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轄行政區域外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的原則確定管轄。
 
  各區局應當積極溝通協調,建立定期相互通報機制,實現無縫銜接,自行協調不成的可以提請市局協調。
 
  第十五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藥品行政許可的,未受理申請的決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給予警告并告知一年內不再受理對該項行政許可的申請,將其行為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申請人的信用檔案。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已經取得食品藥品行政許可的,應當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告知三年內不再受理對該項行政許可的申請,將其行為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申請人的信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他人阻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開展行政許可工作,屬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市局負責對我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市局發現區局在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食品藥品行政許可的,作為委托方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由承擔行政許可綜合業務的處室、科室牽頭對受托方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以定期報送實施情況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形式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穗食藥監法〔2011〕783號)同時廢止。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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