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流動餐車經營行為,推動早餐服務新模式發展,現將《上海市流動餐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0年7月22日
上海市流動餐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早餐服務新模式發展,規范本市流動餐車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為市民提供便捷、豐富、健康的餐飲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早餐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流動餐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流動餐車是指在規定的經營區域和時段內,以符合要求的機動車為載體,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 設置和管理原則
本市流動餐車的設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屬地管理、有序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支持政策
鼓勵發揮市區兩級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支持流動餐車建設,對在早餐網點薄弱地區設置流動餐車的,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流動餐車工作的領導,制定流動餐車布點規劃,建立由區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共同組成的流動餐車工作機制,組織實施轄區內流動餐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流動餐車的經營信息登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部門職責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工作推進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的經營活動依法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的生活垃圾、餐廚廢棄油脂、餐廚垃圾分類收運、處置、戶外廣告設置以及市容環境衛生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市容環境衛生方面實施執法監督。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的環境保護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額度屬性進行確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流動餐車的登記;對流動餐車及配送補貨車輛的停放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流動餐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點位設置
流動餐車的布點應當按照“方便群眾,不擾民,不影響安全、交通和市容環境”的要求,主要布點在商務樓宇周邊、產業園區、交通樞紐、大型居住社區等以及早餐網點薄弱區域。如遇節慶、會展、賽事等活動,可根據實際需要,引入流動餐車臨時提供餐飲服務。
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轄區內流動餐車經營點位,設置流動餐車點位標識,向社會公布,并為流動餐車經營點提供必要的配套設施保障。
由于市政建設、場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適合作為流動餐車點位的,可由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另行設置流動餐車點位。
第九條 經營主體要求
從事流動餐車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二)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流動餐車;
(三)有相應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管理、餐車停放清洗等經營管理制度。
(四)能供應品種豐富、營養健康的食品。
第十條 鼓勵品牌化經營
本市鼓勵流動餐車經營主體開展品牌化經營,支持具備良好的生產加工、冷鏈配送、連鎖經營、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飲經營管理經驗,擁有較好的品牌影響力的企業從事流動餐車經營。
第十一條 行業自律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功能,在市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公布流動餐車企業推薦名單,并根據監管情況、信用狀況等動態調整名單。
第十二條 餐車要求
流動餐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二)符合本市機動車現行排放標準要求;
(三)駕駛區與加工售賣區隔離;
(四)有獨立的凈水污水存儲、排放系統;
(五)配備垃圾分類存儲區;
(六)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貯存、清洗、消毒、加熱、冷藏等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額度和牌照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管理實際提出流動餐車使用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三定”規定的通知》,根據意見確認流動餐車額度屬性,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登記流程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前,向經營點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流動餐車經營信息登記表;
(二)流動餐車經營主體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流動餐車登記注冊證明、駕駛人員身份證明及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五)在規定點位、規定時段,開展經登記的食品經營活動的書面承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不再另行申領《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第十五條 運營管理要求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應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環境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規范,保證食品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并符合下列經營要求:
(一)“四定四統一”要求
定主體:流動餐車經營主體應當是《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上寫明的經營主體;
定地點:流動餐車應當在劃定的經營點,從事經營活動;
定時間:流動餐車應當在早上、中午、晚上規定的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定經營范圍:流動餐車應當按照登記的經營范圍開展食品經營業務;
統一配送:流動餐車實行食材等統一配送,并做到食品及原料可追溯;
統一形象:流動餐車進行統一的外觀設計,工作人員穿著統一工作服;
統一管理:對流動餐車的經營品種、車輛停放、餐廚垃圾處理、人員培訓等實行統一管理;
統一標識:流動餐車可在車體表面(車窗除外)采用噴涂、粘貼的方式設置全市統一的上海早餐標識以及本單位名稱、標識、自身產品宣傳等信息的戶外廣告,但不得設置非本單位的經營性戶外廣告;
(二)懸掛《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
(三)經營活動中產生油煙的應采取凈化處理措施;
(四)確保流動餐車專車專用,并切實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流動餐車及配送補貨車輛等駕駛員的內部管理,確保車輛規范、文明行駛、停放,杜絕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配送補貨車輛停車管理
對流動餐車的補貨配送車輛,在經過屬地公安交警部門備案同意,并制定“一點一方案”,確保不影響交通的前提下,允許定車定點短時停放卸貨。
第十七條 公示卡的收回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經營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點位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并在正式退出經營時向點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回相應點位的《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向區商務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并通報區商務主管部門:
(一)流動餐車經營主體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的;
(二)轉讓、涂改、出借、出租《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的;
(三)3個月內因食品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受到查處的。
第十八條 禁止性規定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禁止經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以及市政府關于本市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通告中規定的食品。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不得將流動餐車和《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轉讓、轉租、轉借。
第十九條 違法行為查處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為規范本市流動餐車經營行為,推動早餐服務新模式發展,現將《上海市流動餐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0年7月22日
上海市流動餐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促進早餐服務新模式發展,規范本市流動餐車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為市民提供便捷、豐富、健康的餐飲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早餐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流動餐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流動餐車是指在規定的經營區域和時段內,以符合要求的機動車為載體,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 設置和管理原則
本市流動餐車的設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屬地管理、有序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支持政策
鼓勵發揮市區兩級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支持流動餐車建設,對在早餐網點薄弱地區設置流動餐車的,給予重點支持。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流動餐車工作的領導,制定流動餐車布點規劃,建立由區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共同組成的流動餐車工作機制,組織實施轄區內流動餐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流動餐車的經營信息登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部門職責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工作推進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的經營活動依法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的生活垃圾、餐廚廢棄油脂、餐廚垃圾分類收運、處置、戶外廣告設置以及市容環境衛生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市容環境衛生方面實施執法監督。
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的環境保護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餐車額度屬性進行確認。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流動餐車的登記;對流動餐車及配送補貨車輛的停放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流動餐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點位設置
流動餐車的布點應當按照“方便群眾,不擾民,不影響安全、交通和市容環境”的要求,主要布點在商務樓宇周邊、產業園區、交通樞紐、大型居住社區等以及早餐網點薄弱區域。如遇節慶、會展、賽事等活動,可根據實際需要,引入流動餐車臨時提供餐飲服務。
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轄區內流動餐車經營點位,設置流動餐車點位標識,向社會公布,并為流動餐車經營點提供必要的配套設施保障。
由于市政建設、場地改造等原因不再適合作為流動餐車點位的,可由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另行設置流動餐車點位。
第九條 經營主體要求
從事流動餐車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二)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流動餐車;
(三)有相應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管理、餐車停放清洗等經營管理制度。
(四)能供應品種豐富、營養健康的食品。
第十條 鼓勵品牌化經營
本市鼓勵流動餐車經營主體開展品牌化經營,支持具備良好的生產加工、冷鏈配送、連鎖經營、信息化管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餐飲經營管理經驗,擁有較好的品牌影響力的企業從事流動餐車經營。
第十一條 行業自律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功能,在市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公布流動餐車企業推薦名單,并根據監管情況、信用狀況等動態調整名單。
第十二條 餐車要求
流動餐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二)符合本市機動車現行排放標準要求;
(三)駕駛區與加工售賣區隔離;
(四)有獨立的凈水污水存儲、排放系統;
(五)配備垃圾分類存儲區;
(六)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貯存、清洗、消毒、加熱、冷藏等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額度和牌照管理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管理實際提出流動餐車使用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三定”規定的通知》,根據意見確認流動餐車額度屬性,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登記流程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前,向經營點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流動餐車經營信息登記表;
(二)流動餐車經營主體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流動餐車登記注冊證明、駕駛人員身份證明及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五)在規定點位、規定時段,開展經登記的食品經營活動的書面承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不再另行申領《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第十五條 運營管理要求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應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環境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規范,保證食品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并符合下列經營要求:
(一)“四定四統一”要求
定主體:流動餐車經營主體應當是《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上寫明的經營主體;
定地點:流動餐車應當在劃定的經營點,從事經營活動;
定時間:流動餐車應當在早上、中午、晚上規定的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定經營范圍:流動餐車應當按照登記的經營范圍開展食品經營業務;
統一配送:流動餐車實行食材等統一配送,并做到食品及原料可追溯;
統一形象:流動餐車進行統一的外觀設計,工作人員穿著統一工作服;
統一管理:對流動餐車的經營品種、車輛停放、餐廚垃圾處理、人員培訓等實行統一管理;
統一標識:流動餐車可在車體表面(車窗除外)采用噴涂、粘貼的方式設置全市統一的上海早餐標識以及本單位名稱、標識、自身產品宣傳等信息的戶外廣告,但不得設置非本單位的經營性戶外廣告;
(二)懸掛《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
(三)經營活動中產生油煙的應采取凈化處理措施;
(四)確保流動餐車專車專用,并切實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流動餐車及配送補貨車輛等駕駛員的內部管理,確保車輛規范、文明行駛、停放,杜絕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配送補貨車輛停車管理
對流動餐車的補貨配送車輛,在經過屬地公安交警部門備案同意,并制定“一點一方案”,確保不影響交通的前提下,允許定車定點短時停放卸貨。
第十七條 公示卡的收回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由于自身原因退出經營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點位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并在正式退出經營時向點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回相應點位的《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向區商務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并通報區商務主管部門:
(一)流動餐車經營主體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的;
(二)轉讓、涂改、出借、出租《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的;
(三)3個月內因食品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受到查處的。
第十八條 禁止性規定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禁止經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以及市政府關于本市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品種的通告中規定的食品。
流動餐車經營主體不得將流動餐車和《流動餐車經營公示卡》轉讓、轉租、轉借。
第十九條 違法行為查處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