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價監局,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稽查總隊、市商務執法監察大隊,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響應群眾和企業呼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相關規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予印發,并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堅持依法監管,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與強化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工作是依法監管的一體兩面,是實現公正監管的需要。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過罰相當。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四)誠實信用原則。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對立即改正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市場主體未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結合其違法的情節、危害程度,依法處罰。
二、基本程序
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后,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開展核查,包括執法人員不少于2名、亮明身份、依法制作現場筆錄等。
(一)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屬于《清單》第一部分適用范圍的,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之后,當場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當場改正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經執法人員復查合格的,可以當場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期限超過立案期限的,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進行立案。相關執法資料應當整理歸檔,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違法行為及時改正后不再給予處罰的。屬于《清單》第二部分適用范圍的,經調查核實后,當場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經執法人員復查合格的,不予立案。
三、適用范圍
《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予以調整。原則上,《清單》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屬于清單范圍中的違法行為,經調查后認為不符合適用條件應立案查處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對未列入《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各區(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本《清單》的范圍之外,可以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結合轄區執法實踐,增加相應清單事項。
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的規定。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落實,避免“不作為,亂作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清單》中所列違法行為時,應當綜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準確把握本《清單》的適用范圍,避免出現應罰不罰,過罰不相當的情形。
(二)強化執法痕跡化管理。適用本《清單》應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有條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記錄方式記錄執法全過程。
(三)強化執法監督。通過案卷抽查、行政復議等方式對適用《清單》不予處罰的案件進行執法監督,對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程序違法的進行糾正,需要追責問責的,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響應群眾和企業呼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相關規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予印發,并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堅持依法監管,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對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與強化重點領域執法監管工作是依法監管的一體兩面,是實現公正監管的需要。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過罰相當。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四)誠實信用原則。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對立即改正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市場主體未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結合其違法的情節、危害程度,依法處罰。
二、基本程序
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后,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開展核查,包括執法人員不少于2名、亮明身份、依法制作現場筆錄等。
(一)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屬于《清單》第一部分適用范圍的,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之后,當場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當場改正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經執法人員復查合格的,可以當場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期限超過立案期限的,應當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進行立案。相關執法資料應當整理歸檔,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違法行為及時改正后不再給予處罰的。屬于《清單》第二部分適用范圍的,經調查核實后,當場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經執法人員復查合格的,不予立案。
三、適用范圍
《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予以調整。原則上,《清單》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屬于清單范圍中的違法行為,經調查后認為不符合適用條件應立案查處的,應當按有關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對未列入《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各區(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本《清單》的范圍之外,可以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結合轄區執法實踐,增加相應清單事項。
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清單》的規定。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落實,避免“不作為,亂作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清單》中所列違法行為時,應當綜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準確把握本《清單》的適用范圍,避免出現應罰不罰,過罰不相當的情形。
(二)強化執法痕跡化管理。適用本《清單》應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有條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記錄方式記錄執法全過程。
(三)強化執法監督。通過案卷抽查、行政復議等方式對適用《清單》不予處罰的案件進行執法監督,對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程序違法的進行糾正,需要追責問責的,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附件:
